国民革命与少数民族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思机,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民族由汉族和几十个少数民族共同组成。不过,少数民族既非一个单独民族的称谓,又非如中华民族具有广泛自我认同的民族总称,而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对其他民族最为常用的统称。学界对少数民族的研究,倾力于几十个民族实体,较少关注它从概念提出至广泛使用再到被接受的整体过程。探析国民革命时期少数民族观念产生、演化的早期经历及其具体所指,对理解后来的民族观念和问题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115-12

      费孝通对中华民族的形成曾作如此描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1](P1)将中华民族的形成分为自在与自觉两个过程。这种两分法,某种意义上也适用于少数民族的形成。经过几次民族识别,中国大陆迄今确立了56个民族单位,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被称为少数民族,人们也习惯从汉族与少数民族对应的角度认识中国历史文化。然而,中国并非从古就有民族观念,少数民族本身也是晚清民族概念产生后发展演变的结果之一。学术界对其历史的研究,大都以55个民族实体为对象,建立各种民族谱系,对于这个概念由谁提出,被谁接受,如何传播,不同时期不同语境不同的人如何理解,其内涵外延发生哪些与怎样变化的整体过程,缺乏系统梳理。① 至于不同时期对于汉以外诸民族是否仅有少数民族一种统称名词,如果存在,相互关系如何,更未曾论及。

      集合概念大多后出,以后出名词曲定古代事物,或以古代事物附会后出名词,往往脱离具体的时空关联。观念变化往往意味着认识改变,只有依时序探寻观念产生衍变的脉络和与具体史事的相关性,严格区分概念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外延和理解问题之由来。故本文考察的少数民族一词和问题,不是以现今55个民族为范围,而是以历史上曾经指称的为根据。国民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对国内非汉民族的表述,或在同一概念之下用意有别,或对同一事物指称不同,深刻影响此后两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由此入手,可进一步明了后来的少数民族观念与问题之根源。

      一、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

      中国古代并无民族一词,晚清产生民族概念以后,对于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不同人群,才有了不同的民族称谓。如“汉”被描述成汉民族或汉族,“中华民族”自清末民初也开始成为中国人自我认同的重要符号,汉满蒙回藏五族更与共和政体相联,而有五族共和的响亮口号。② 不过,对其他民族而言,因与汉族有许多不同之处,称谓问题稍显复杂,除本民族的名称外,前后还有过不同称呼。如受进化论影响,有人将苗族称为“原始民族”的后代,称苗蛮獠獞等为“劣等民族”、“未开化民族”、“半开化民族”,称西北民族为“低级民族”;从地理位置看,有人称中原以外诸族为“四邻民族”,称新疆回部为“边境人种”;从汉化角度看,有“非汉族”之称。③ 不过,这些名称大多针对某一具体对象,并不具有统称意义。1905年,汪精卫曾根据民族同化的四种公例:“第一例,以势力同等之诸民族融合而成一新民族。第二例,多数征服者吸收少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三例,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四例,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认为“四千年来,我民族实如第二例所云:多数民族吸收少数民族而使之同化”,明亡则降至第三例。[2]结合排满语境,可知所谓“我民族”乃汉族。汪精卫站在汉族立场,从人数多寡与势力消长角度,称其他民族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作为汉族的他指名称被提出。④ 但此后十多年间尚未发现有用它指称国内民族,后人普遍接受的,更多是由1924年初发布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少数民族”一词演变而来。

      当时国民党对于其他民族的称谓不止一个,至少还有建国大纲中的“弱小民族”。为什么差不多同时制定的两个基本文件,对于同一对象,会有两种不同的指称?从文本看,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关于国内民族的决议文件主要有二。一是1924年2月22日定稿并发表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为孙中山亲拟。大纲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3](P127)二为一大宣言,⑤ 声明三民主义之民族主义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后者内容如下:

      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策既已摧毁无余,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合。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于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据,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燃,于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杌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张亦非诚意。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澈,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之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4](P16-17)

      上述内容以1923年11月28日共产国际交给国民党莫斯科访问团的决议为蓝本,其现译中文如下:

      这个主义的另一方面应当是,中国民族运动同受中国帝国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进行合作。国民党在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时应当记住,由于中国官方的多年压迫,这些少数民族甚至对国民党的宣言也持怀疑态度。因此,国民党不要忙于同这些少数民族建立某种组织上的合作方式,而应暂时只限于进行宣传鼓动工作,随着中国国内革命运动的顺利发展,再建立组织上的联系。国民党应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以便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个原则能体现在由以前的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上。[5](P342-343)

      对比两段材料,至少可得如下认识:一、共产国际认为中国“帝国主义”压迫“各少数民族”,要求国民党公开提出民族自决原则;二、国民党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应扶助国内弱小民族自决自治;三、共产国际主张联邦制,国民党倾向单一制,妥协结果将自由与统一同时写入宣言;四、共产国际建议国民党暂缓与少数民族建立组织联系,而应先重宣传,随革命势力扩张,再谋求解决方法。表面上看,双方都使用少数民族这一概念,泛称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不过共产国际决议为后人翻译,并不能完全体现其本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