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志永,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石家庄 050091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50年5月新婚姻法实行后,中国婚姻制度加速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干部群体中结婚、离婚事件频发。由于人们往往按照传统价值标准评判干部婚姻问题,加之少数负心薄幸干部的严重负面效应,使社会民众形成了干部群体都是强迫婚姻或弃旧娶新的错误集体记忆。其实,干部婚姻问题既是长期战争期间累积后的补偿性爆发,也是新、旧婚姻制度转型时期的产物,大多数干部婚姻符合婚姻法,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干部违法婚姻仅是极少数。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字号:

      言及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运动,人们几乎一致认同它具有反封建压迫和争取婚姻自由的进步性,但许多人对这场变革中干部群体婚姻问题的看法截然相反,甚至流传至今。迄今为止史学界对建国初期的婚姻变迁情况缺乏深入研究,遑论具体分析当时某一社会群体的婚姻状况,致使干部婚姻问题的真相长期被掩盖。本文以河北省为研究区域,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考查当时干部群体婚姻变动的事实本相,避免以讹传讹,并为认识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视角。①

      (一)

      抗战爆发后,河北省大部分成为抗日根据地,干部数量迅速增长,随着战争持久化,干部婚姻问题开始呈现出来。由于党在抗战阶段内的最中心的任务是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并且在戎马倥偬和物资匮乏的残酷战争环境中,干部缺乏建立家庭的基本条件,故干部婚姻问题不再属于个人私事,而被纳入了革命事业的轨道,“第一,要有共同的政治基础;第二,要工作上能互助;第三,要相互有爱情”,②并符合“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的要求。③他们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批准后,才能到政府进行登记结婚。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限制,那时只有少数干部能够解决婚姻问题,而“许多干部的家庭困难,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对干部的婚姻问题没有及时地注意和关心”,致使干部婚姻家庭问题长期、大量的累积。④抗战胜利后不久,国民党挑起了内战。为全力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共党组织更加强化了对干部私人事务的直接干预,明确要求党政军民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延缓解决婚姻问题”,“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⑤有的地方党组织还规定,“干部结婚的对方,如无实地工作能力者,公家概不供给生活费用”。⑥而在实行供给制的情况下,干部根本无法担负起养家糊口的责任,这无疑是从经济上釜底抽薪,导致干部婚姻问题继续积累不决。

      1949年1月,华北大部分获得解放,较早地进入和平建设时期,这也为干部解决婚姻问题提供了基本条件;并且这些问题经过10余年积累也达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如察哈尔省一些干部“为婚姻问题闹情绪,工作不安心”,“退党也得搞”,“宁肯脱离革命也不放弃自己的婚姻”。⑦北岳区干部“结婚、离婚形成风气”,“有的在处理自己婚姻时不经同级党委同意,不经上级党委批准,不遵行政府法令,不顾党内及社会影响,有的干部则谓:‘趁组织尚无明确态度先抓一把’。”尤其是离婚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感情坏离,过去感情好也离(总不如换个新的、更好的不正确观念),上行下效致影响工作。”鉴于主、客观形势的变化,华北党组织放松了对干部婚姻的限制,采取疏导和管理并重的办法,指导干部正确解决婚姻问题,“对旧式婚姻基本上是争取团结改造的方针,实在无法维持时,离婚也须求得双方同意”,并“要求干部在解决自己婚姻问题时,必须更多照顾到党内影响及社会舆情”,“必须照顾到不妨碍工作,比如有的组织几个干部交替回家解决问题”等。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解决干部婚姻问题的各种条件均已具备。1949年底,中共中央取消了对干部婚姻的附加限制,“任何党员干部的结婚离婚登记与批准权属于人民政府”。⑨使干部婚姻从附属于革命事业回归到个人私事,此后他们可以比较自由地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了。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后,不仅彻底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而且要全面“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党中央要求“全体党员应一致拥护与遵守这一婚姻法”。⑩从此,婚姻法成为解决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根本标准。不过,由于人们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中心任务的影响,贯彻婚姻法运动收获甚微,不仅广大群众不懂得建设新婚姻制度的重大意义,干部对婚姻法的了解也是“抽象的”。“不少党员和干部在这方面有浓厚的旧道德观念和封建思想,在对婚姻问题的看法上,他们与农民是无什么分别的。”(11)

      显然,建国初期干部婚姻问题凸现既是十多年蓄积后的补偿性爆发的结果,同时又恰逢我国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从而益发增加了干部解决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干部虽然经过多年革命思想的熏陶和学习,但毕竟没有完全接受现代婚姻制度和婚姻理念,故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时程度不同地掺杂着新、旧两种形式,或者遵守新婚姻法的规定,或者回归到旧婚姻传统或单纯按照个人利益来解决婚姻问题。这就使干部婚姻呈现出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复杂状况,既有反抗封建束缚的进步性,也有“痴情女子负心郎”传统悲剧的翻版。

      (二)

      新中国建立后,干部完全具备了解决婚姻问题的条件,其独特的政治身份和行政身份更彰显出较高的社会地位,故民众一般都有愿意与之结婚的心理。因此,干部结婚比较容易,主要表现为自由婚和包办婚姻两种形式。

      自由婚是指“男女青年在民校、互助组及各种社会活动中常在一起接触,经过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发生了爱情,双方商定征求父母同意,向政府登记结婚和订婚”,(12)它排斥了家长主婚权和外在物质因素,代表了现代婚姻制度的发展方向。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干部群体更多地懂得婚姻自由,社会交往的频繁也增加了自由恋爱的机会,故干部自由婚姻最多。以保定市为例,1950年5月到1952年底,永华路24个自由结婚妇女中“13个找机关干部、职员、工人”,南大园村16对自由结婚中13对是“职工或党员干部”。(13)在农村中也出现了类似现象,如清苑县阳城村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有33对自由婚,其中“男方是脱产干部17名”。(14)具体到干部群体中自由婚比例更高,据1953年初保定市百货商店对婚姻法实行后84名干部婚姻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其中包办婚姻41人,自由婚37人,早婚6人,自由婚占44%强。(1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