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的“裁局改科”

——以江西、福建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游海华(1972-),男,江西丰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华民国史。江西 南昌 330022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20世纪30年代中期,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县政府“裁局改科”,这应放在民国时期内忧外患的政府生存环境,以及政府管理制度化发展的视野中去认识。实际上,裁局改科的实施,既是“剿匪”各省在特殊环境下的内在需求,也是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逻辑。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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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9)04-0092-08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30年代的县政府裁局改科,学界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研究。① 这些研究大都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勾勒出了民国县制变革的大致轮廓,对于“裁局改科”的具体施行状况、施行过程和效果等并没有展开实证性研究。于建嵘、郑起东等在论述民国县制变迁、县政实验或县政改革时,对裁局改科均有所涉及,但没有作系统而深入的探讨。② 周联合对裁局改科作了专门的考察,对“局”“科”的沿革与性质、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以及裁局改科的由来及其在全国的实施概况等,[1]均作了较好的史实梳理。但是,其对裁局改科施行效果的评价,却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本文对裁局改科所作的述评,主要是针对周文展开讨论,同时敬请学界批评指正。

      一、以精简机构、节省经费来衡量裁局改科是否合适

      北洋政府时期,中国县级行政制度就已经开始摆脱传统而走向现代,主要表现在:县行政长官任用私人势力履行县政职能的情况开始得到改变、司法与行政开始有所分离、法制化的行政经费制度开始建立等。[2](P5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继续推进县行政制度改革进程,1935年以后从“剿匪”省份首先实施,而后推行全国的“裁局改科”,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裁局改科,周联合认为,它的实施“并未能达到精简机构、节约经费和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2]

      就一般意义上论,裁局改科不言自明,似乎应该包含着裁减机构、节约经费等通常行政改革具有的基本内容。但是,30年代中期南京国民政府发动的裁局改科,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否包含裁减机构、节约经费(至于是否提高行政效率,后文将展开讨论)?却值得认真分析。换言之,如果不是,那么,以“裁减机构、节约经费”来衡量或评价裁局改科就显得不太合适。

      1934年12月31日,南昌行营颁布《剿匪省份各县政府裁局设科办法大纲》,训令豫、鄂、皖、赣、闽5省遵照办理,“大纲”第1条即云:“本行营为谋县政府权力责任之集中,并充实其组织,以增进县政府效率起见,特制定大纲”。[3](P4)[4]同时,南昌行营在颁布各省遵照“大纲”办理“裁局设科”的训令词中,阐明了增进县政府效率的5点主要举措,即县政改良的5点希望,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充实县政府组织”(具体包括增设科、经征处和县金库等机构,同时增添县政府行政人员和相应的经费等),进而达到“县政府权力责任之集中”,最终实现“增进县政府效率”的目的。[3](P1-3)[4]

      从“大纲”的具体规定来看,对于裁减机构,大纲第3条规定:“县政府所属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现经设置者,概行裁撤,将其职掌分别归并于县政府中之各科管理”;第6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各县城乡现有之公安机关及警察,概行裁撤,改于县政府中设警佐一人,各区署中设巡官一人,并设警长警士若干人”,分别派驻重要乡镇从事训练、保安、户口、卫生、交通等一切警察事务。[3](P4-5)[4]如果说,从“裁局”的意义上来理解“裁减机构”,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裁局”的替代结果是“设科”,从而实现“扩府”的目的。对于行政经费,大纲第7条第3小点规定:“县政府裁撤各局节余之经费,应移充本县事业费及分区设署经费”,第4小点规定:“各县原有教育经费或建设专款,在县金库统收统支下,仍应另立项目,保持其独立性质,不得挪充别用”。[3](P5)[4]根据以上规定来看,教育经费与建设专款,属于专款专用;其他各局裁撤后,即使有多余的经费,也是作为“本县事业费及分区设署”等行政之用。

      以上分析表明,“裁局改科”大纲和南昌行营颁布5省执行的训令词中,都没有将裁减县府机构、节约经费列入此次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裁减机构、节约经费并不是裁局改科的主要内容,更不是其主要目的。

      与裁减机构、节约经费相反,南昌行营颁布各省办理“裁局改科”的训令词中,其县政改良5点希望中的第2点——“充实组织”,倒是充分说明:“各局既裁之后,县府事务,益加繁剧,其原有组织,自当稍加扩大,另为增科添员,并酌加其行政经费,俾克延揽人才,共资佐治。”[3](P2)[4]即在裁局改科这一县政改革设计之初,就已经明确:“增科添员,并酌加其行政经费”,将是此次县政改革的直接和必然结果。最先实施裁局改科的江西、福建两省,提供了最好的佐证。1935年7月1日,江西省各县政府全部实施新组织,即裁撤各局,县政府分设三科,管理一切行政事务。[5]福建省稍晚几月,于10月1日全省正式“裁局改科”。[6]与裁局改科以前相比,赣、闽两省县政府职员和经费都有显著增加,具体增长情况参见表1。另据统计,裁局改科以前,江西省83个县县政府年支总经费共为1162104元,1935年实施新组织后,年支总经费增加到1585656元,83县每年新增经费423552元。[3](P13) 对于裁局改科的这一直接和必然结果,周文却予以当然批评,并认为“裁局改科后,管理体制并未理顺,县政府科的设置也逐渐增加,行政经费自然谈不上节省”,并导致了后来“户籍室、督导室、技术室、统计室、会计室、情报室、承审室等种种名目之设置”,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委员会”等。但是,正如周文所显示的,这些科、室、委员会的增设,绝大部分都是在1939年《县各级组织纲要》颁布之后,尤其是40年代才出现的现象。[1]而且这些科、室、委员会的增设,实际上是中日对决和国共争雄的战时环境决定的,并不是裁局改科本身导致的问题。可以说,这种“倒果为因”的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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