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分期问题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齐鹏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研究领域,分期问题一直是非常重要但是却始终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所谓“国史”的分期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目前60年“国史”在中国通史这个“大时段”中的“小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其二,是指在60年“国史”内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具体“小时段”的划分。目前关于60年“国史”的分期,国内学界主要存在有“二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八分法”等观点,其中具体的“时段”划分之上、下限又各有不同。之所以出现比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是由于对分期的依据、标准以及分界“关节点”的不同认识所致。笔者倾向于“七分法”之主流意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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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之历史发展时段的延展及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逐步显现,关于“国史”的分期问题,成为国内学界在“国史”研究和编纂过程中的一个热点议题。

      所谓“国史”的分期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目前60年的“国史”在中国通史这个“大时段”中的“小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其二,是指在60年的“国史”内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小时段”的划分。关于这两方面问题的认识,国内学界仁智互见,争论比较激烈,有形成基本共识的主流意见,也有各自坚持己见的不同学术见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不同的学术理念及其观点(如对于历史分期的依据、标准以及分界“关节点”的认识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史”研究对象之“正在进行时”的动态性而肇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尚未充分凸显。学者们的认识处于不断地“纠错”、“纠偏”的逐步深化过程中。

      一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主要有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与现代意义上的“理论性的分期”两种。前一种划分法,仅仅是为了历史梳理和阐释的方便而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时间顺序进行的技术性的阶段划分及其称谓,如“王朝国家”时代的不同朝代(如秦王朝时期、清王朝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朝代的君主年号之“细分”(如清王朝之康熙朝或康熙某某年),或“民族国家”时代的不同政府、不同政权(如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政府的“国号”或公元纪年之“细分”(如中华民国某某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某某年)。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关于“现象”或“事实”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没有也不需要历史哲学的底蕴,没有也不需要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也就是说,没有揭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本质特征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意识。后一种划分法,则出现在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史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在中国传播并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以后,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是具有强烈而明确的目的性和导向性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以“性质”或曰“本质”的“同类性”即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为辨识,将历史发展的“某一时期”区别于“某一时期”,从而揭示历史发展之基本脉络和趋势。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一元化”指导思想以后,“理论性的分期”逐步替代了“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经过20世纪30年代关于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古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和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关于中国近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国内学界基本上接受了中国通史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并总结的“五种社会形态”论或曰“五个历史发展阶段”论(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有学者从所谓“非社会形态化”、“非理论化”、“非模式化”的立场出发而提出质疑和挑战),基本认同并接受了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中国并把中国社会逐步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开端作为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之主流意见和共识性学术观点。①

      那么,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其下限是什么?目前国内学界已经形成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近代史也就是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这种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的历史分期理论和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当然,在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尚在延展过程中和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刚刚结束的一段时间内,国内学界一度风行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划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同样也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具体的历史分期论,符合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和国内学界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具有我们当下并不可以轻易否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学术探索、学术积淀价值和合理性。但是,在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起点的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已经结束6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包括非常短暂的过渡性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已经整整60年的当下,在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840-2009年)之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已经在逐步显现、国内学界关于此一时段之中国历史的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也在同步地不断提高和深化的当下,这种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在社会性质、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主观性”地分割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历史分期方法,其仅仅以“中国革命史”的研究视角观照整个中国历史发展之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则日益凸显。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几年来,国内学界逐步将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之下限后移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统一称谓为“中国近代史”,并形成了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集中反映了国内学界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关于历史分期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发展。

      二

      在基本解决了“中国近代史”这个“长时段”的历史分期包括其上、下限的问题以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国近代史”与“中国现代史”之分界“关节点”,成为至今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现代史”的开端或日起点。就社会形态而言,就社会性质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的“中国现代史”,除了前7年(1949-1956)非常特殊的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总体上亦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体系)外,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没有大的或根本性的变化,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都是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前,国内学界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并且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称谓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已经为国家的权威部门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代表性的如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开篇的话”即云:“中国的近现代史,是指1840年以来中国的历史。其中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历史,是中国的近代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是中国现代史。”[1](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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