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结果两歧:从劳资合作到阶级斗争(1927-1937)

作 者:
田彤 

作者简介:
田彤(1966- ),男,辽宁省营口市人,历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国民政府以劳资调停人自居,倡行劳资合作,却自毁其主旨,无视劳资之间的阶级差别,并将劳资矛盾全部转化为中外矛盾,因此未能理顺政府、劳、资三方在“合作”框架中的权、责关系,在客观效果上主动离弃劳资双方。此时,国民党的体制改革落后于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职能还未能由在野党向执政党转化,无力操控工人群体,更不可能成为维系政府与工人的纽带。工人群体有生产、生活需求,同样有政治相属的需求。工人群体与意识形态并非天生浑然一体。被政府与国民党抛弃的工人群体,在国民党、政府、学者、资方对合作与阶级斗争非此即彼的“异质化”宣传下,固化着阶级斗争的观念;在共产党、基督教团体等外界势力的引导下,工人很快形成有别于其他群体的自主意识,逐渐强化对自身社会地位与生存状态的认同,并将公开宣称代表工人利益的共产党视为自己的政治代表,将共产党号召的阶级斗争当作自己的政治信仰及与资方、政府抗争的工具。停留在口号上的“劳资合作”,由此变成为实实在在的“阶级斗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9-0144-11

      劳资合作是南京国民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一般政策与目标;与之相反,阶级斗争则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及与剥削者争夺权力的工具。劳工之于国民政府,系凡以劳动换取工银者之谓也。国民政府将农业劳动者统归于劳工之列。因农民问题实为另一问题域,本文所谓劳工仅指产业工人与职业工人。凡雇用劳工者是为资方。从认知层面看,劳资合作可能会弱化或消解阶级斗争,史实则大谬其趣。1927-1937年间,国民政府为应对激烈的劳资冲突,倡导劳资合作,借此政策调适劳资关系;然而,目的与结果的两歧着实并非其所愿。政府未曾达成劳资合作的愿望,反而激化工人群体向共产党靠拢,认同阶级斗争,挑战现政权与资方。这一时期劳资冲突迁延不绝,劳资矛盾演为社会矛盾中最为激烈的一种形式,①均与此相联。这一关涉中国历史面貌改观的重大理论问题值得思考②。特别是在劳资冲突再次成为当下重要的社会问题、“促进劳资合作”③之声再起之时,该课题对规避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颇具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之功。

      发展经济与稳定社会是政府与执政党的首要政治任务。无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还是运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劳资双方不仅是推进经济发展,而且是承载社会稳定的核心集团。劳资关系一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劳资之间的适度张力是平衡双方关系的杠杆,国民政府以“劳资合作”作为维系这种适度张力的“支点”。劳资关系表面牵涉政府、国民党、劳、资四方关系,仅此而论,政治威权也不一定左右劳资关系,更何况劳资关系还牵涉合法组织与个人、社会舆论、基督教团体以及包括共产党在内的潜在政治集团等诸般因素的交互影响。

      本文的立意决定立论的方式,故在此不作个案解析,只力图详尽搜求档案、报刊资料,从厘清影响劳资关系的若干种要素入手,在中观层面解析政府倡导劳资合作的目的与结果相悖离的原因,进而在宏观上呈现劳资关系的总体走向。

      一、劳资合作的歧义性与理论缺失

      国民政府以“劳资合作”作为施政的基本纲领。国民会议公布的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第39、40条,明定劳资双方应本互利原则,发展生活事业。1931年,实业部长孔祥熙发表实业建议方针33条,其中第7条即强调“期以劳资互助,求国民生产之增加”④。1935年,国民党第四届中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极力全面推进劳资合作的《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工厂法》的编制原则也贯穿着劳资合作的精神⑤。毫不夸张地说,除党政机关外,当时凡讨论劳动问题者,均以“劳资合作”为护符或臬圭,劳资合作的口号甚嚣尘上。

      “劳资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而错杂的语词。何谓劳资合作?不同立场的理解与诠释相差较远。《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中明确指出,劳资合作是政府“对于劳资两方之保护,无所偏倚。使资方对于劳方,予以适当之工资,并为相当之设备;劳方对于资方,亦应尽力工作,以求生产效率之增加。双方互相了解,互相协助,各尽其力,各得其所”⑥。上海市纱厂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在《告华商纱厂工友书》中,以“资本家喻乘客,以工人喻船员”,强调双方合作;同时责备“今日中国之资本家大多数以金钱势力而自豪”,只知“苛求”工人,“致酿成不幸之事端”。⑦申新老板荣宗敬骇于工潮迭起,其所谓“劳资合作”就是工人要“以劳力易金钱”,不要以“无谓之要挟,致双方趋于极端之地位”。⑧阎锡山曾组织劳资合一研究会,炮制出16万言的平等、平均式的劳资合作理论。他所谓“劳资合一”,又称“经济大同”,即通过“劳动者资本家化,资本者劳动化”,最后实现一个具有民生主义根本精神的平均主义的经济大同社会。⑨

      由此看来,劳资双方虽唱“合作”,却仍旧针锋相对,将责任与义务推向对方;政府依然充当劳资对垒调停人的角色;而阎锡山的论调则恰好代表时下那种置身于外、不负责任而又毫无可操作性的玄想。

      如何具体实现“劳资合作”?各方之间更是争讼难息。

      1930年11月初,工商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工商会议,中央各部会主管、各省市工商领袖、经济专家等220余人与会。各代表特别是第三组代表围绕工商部提出的《实现劳资协作方案》展开激烈讨论。

      《实现劳资协作方案》出于减少失业的目的,在劳资合约、最低工资、工人招募、工人教育、工厂安全、劳工福利、包工制、娱乐、工厂产销情况、工作效率等十余个方面,对厂方加以约定,将劳资合作的责任全部推给资方,引起资方代表的不满。刘鸿生说:“劳资协作好像完全是资方的责任。在劳方已无改良的余地。”本案“不能随便通过”。陆费逵甚至强调该议案“恐怕反而增加纠纷”。第三组会议主席工商部次长郑洪年对此解释说,《方案》仅是一种供代表讨论的“意见”而已。工商部劳工司司长严庄起而反击资方,称《方案》内“没有什么偏袒要帮劳方的忙,来压迫资方”。黄首民则以消极态度应对工部局,发言说:劳资纠纷是现代社会所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讨论了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恐怕也不能得到一个根本解决的方法”,“本案可移交工商管理协会去长时间的研究,大会中可以不必讨论”。工商部部长孔祥熙为缓解气氛,解释说:工商部会同专家提出协作方案,是借此征求诸位对《工厂法》、《工会法》的意见,“本案就是在今天大会中通过,决不是马上就可实行”,不过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而已。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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