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

——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洪河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新乡 453007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初期,传统婚姻制度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与《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全国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因长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对《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存在思想障碍,广大妇女的生存状况较为恶劣。河南省地处中原,其问题具有典型性。河南省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努力,使此前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社会新风尚,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整体性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923.9;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9)-07-0096-08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其全部的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目前学界对1950年《婚姻法》及引领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争取婚姻自由的反封建性和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但遗憾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地被研究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河南省为中心,偶及当时中南区或其他省份,系统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颁布后所呈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努力揭示这一时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种种社会问题的历史本相,从而为人们认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参照。

      一、新旧婚姻制度的激烈冲突

      1950年《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社会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至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所受触动之大是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但由于刚刚解放不久,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并在广大民众生活中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传统婚姻制度就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社会制度之下,是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统治。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的虐待与迫害行为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致使家庭、婚姻问题成为当时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基更为深厚一些。广大妇女备受上述四种权力的压迫,未嫁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她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以种种借口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广大的男女群众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情和快乐①。但传统的家长制、孝道等家庭伦理观念的支配,又促使男女群众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传统的婚姻制度,竭力维持婚后并无爱情的感情生活。河南省民权县的婚姻状况就可见一斑。该县的婚姻表现形式主要是早婚,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一切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一夫多妻;推崇妇女守节寡居,尊奉“三从四德”。1948年该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年民权县城关乡强迫成婚的有786对,买卖成婚的40对,纳妾的12人;早婚男子274人,女子97人,送童养媳的25户,年轻孀妇97人②。河南省的这种婚姻家庭状况,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传统婚姻制度的顽强抵抗。

      这里,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制度试图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另一方面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影响下,在当时中共中央旨在推动社会改造的一系列运动如民主运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等的大力推动下,广大男女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在这种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在旧的统治下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劳动妇女自发地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婚姻案件迅速飙升。根据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西安、张家口、石家庄、保定等8个城市与原华北解放区71个县、原陕甘宁边区一部分地区及山西8个县等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当时各类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在城市为17.4%到46.9%,在农村为33.3%到99%③。河南省也不例外,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仅商丘地区,据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婚姻案件达1854起④。1953年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商丘市一个市即发生各种家庭纠纷案件104起,婚姻案件123起,离婚案件108起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的变化,广大人民,特别是受尽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在男女关系上和家庭关系上要求民主自由是何等的迫切!

      在众多的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飙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仅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⑥。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195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中平均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⑦从主动提出离婚的性别来看,据1950年32个大中城市和20个省中34个县城的统计,提出离婚者共21433人,其中女性占76.56%⑧。在河南省,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郑州市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解决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⑨这一时期郑州市的离婚案件还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婚姻法》颁布前结婚又离婚的多,妇女受歧视和虐待而离婚的多,夫妻感情不好离婚的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从河南省的离婚案件飙升的事实来看,这应该是在这场贯彻《婚姻法》的政治和社会运动影响下,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