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形式“申明”考析

作 者:
谢波 

作者简介:
谢波,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 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申明”是宋代一种新兴的法律形式。从时间上看,“申明”作为法律形式始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类型而言,主要有申明刑统、随敕申明(又称申明敕)和申明指挥三种。宋代的“申明”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解释,而是根据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内容。申明刑统就是一种法律解释;随敕申明有两种情况,既可能是一种法律解释,也可能就是普通的诏敕;申明指挥为一个概称,其中应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随敕申明,其余部分则为有关上级官署指令的申明。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44;D92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07-0027-06

      宋代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北宋苏洵云:“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①南宋叶适亦谓:“天下以法为治久矣。”②从时人之真切感受,足见宋代法制的完备和帝王对法律的重视。在此种历史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形式日渐走向多样化,其中“申明”便是宋代新兴的法律形式之一。所谓法律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随时代和国情的演化而发展,其种类是多样的。③学界对宋代法律形式早已有所关注,但主要集中在律(《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等方面④,而“申明”似少有人专述之。“申明”作为宋代一种新兴的法律形式,从另一侧面印证了两宋法制趋于成熟的现实。为此,本文试对宋代“申明”做一探析,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一 宋代“申明”法义之演变

      在古代文献中,“申明”作为动词,有“陈述、阐明”⑤之意。《宋史·兵志》中说,“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⑥;又《宋史·食货志》中言,绍兴“二十七年,常平提举张汝楫复申明钞法”⑦。这两条材料中的“申明”均取此意。在法律语境中,宋人常将“申明”用做动词,其后接一宾语。以《宋大诏令集》(残本)为例,其中收有北宋九朝诏文3800余篇,实为北宋皇帝诏令之汇编。今查此书,“申明”一词共出现过35次,皆为“陈述、阐明”的意思,其后所接宾语关涉法律的,有诏(7次)、章(3次)、制、令、训、罚、禁(制以下各2次),敕、式、宪、赏、条贯指挥(敕以下各1次)等。⑧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中的“申明”也多有此种用法,如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正月,太宗“诏罢公据,申明书历之制”。⑨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五月,权礼部尚书蹇序辰奏:“按元丰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举辟去处,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⑩“申明”与法律在表达上之密切关联,说明宋代官方话语下的“申明”当为一法律用语。至于“申明”一词究竟何时名词化,演变为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今检索史籍似无确切记载。但是,在《宋史》、《玉海》、《长编》及《宋会要辑稿》等史料中却存有宋政府整理编纂“申明”的记录,其中最早将“申明”作为法律形式加以记载是在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

      熙宁六年(1073年)八月,“提举编敕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神宗“诏编敕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11)对此事《长编》也有类似记载,只不过说王安石所上之书“共二十七卷”(12)。《宋史·艺文志》将王安石此次所上之书记为“王安石《熙宁详定编敕》等二十五卷”(13),同时还载有“许将《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二卷、《申明》一卷”(14)。到了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详定重修编敕所删定官、刑部侍郎崔台符等官员又修有“元丰编敕令格式、赦书德音、申明共八十一卷”。(15)《宋史·艺文志》的记载相同(16)。对于神宗熙宁、元丰年间这两次敕、令、申明编修的具体情况,南宋李焘总结说:“熙宁敕、令视嘉祐条则有减,元丰敕、令视熙宁条则有增,而格、式不与焉。二敕有申明各一卷。”(17)由此可推知,“申明”由一法律用语(动词)转化为法律形式(名词)最早当在神宗熙宁年间。同时,神宗熙宁、元丰年间的“申明”是与“敕”相联系的,正如李焘所说“二敕有申明各一卷”,此种“申明”可称为“申明敕”或“随敕申明”。另外,还有“申明刑统”、“申明指挥”等提法,以下分类论析之。

      二 申明刑统

      据王应麟《玉海》记载,在太祖开宝和哲宗元符年间,宋廷曾对《宋刑统》做过“申明订正,凡九十有二条目,曰《申明刑统》”(18)。因史料的散佚,《开宝申明刑统》已难究其详,但是《元符申明刑统》在史籍中却有所记载。元符二年(1099年)八月,宰相章惇等上奏:“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已收载冲改者,更不用外敕令。事未经去取冲改者,合依旧施行。乃请自二月后至颁降前,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及令删修事件,类聚以闻。”(19)哲宗批准了这一奏请,由此形成了《元符申明刑统》。高宗绍兴年间又制定了《绍兴申明刑统》,《直斋书录解题·法令类》说:“《绍兴刑统申明》一卷,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20)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因臣僚奏言,宋廷对《绍兴申明刑统》做了修订,即“附淳熙随敕申明之后”(21),“重班《绍兴申明刑统》”(22)。明代杨士奇等所编《文渊阁书目》载:“宋申明刑统一部一册阙。”(23)可见,宋代编修的“申明刑统”多已佚失,史料检索确亦如此。

      在《宋会要辑稿》中,录存了徽宗朝一次修订《元符申明刑统》的情形,这使我们得以管窥申明刑统之内容。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二月,承奉郎王实在一则奏文中说:“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后经刑部和大理寺详定:“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24)同年六月,刑部言:“旧法《申明刑统》:僧道在父母丧内犯奸,于凡奸本罪上累加四等。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元符申明》称:僧道虽从释老之教,其于父母与凡人不殊,今合更加居丧罪。缘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僧道合累加四等。”大理寺参详后立法:“今来王实申请《元符申明》乖误,合行删去,委得允当。所有监守、居丧犯奸,自合依律,居丧又加一等,通加二等。”(25)这里所引“旧法《申明刑统》”当为《开宝申明刑统》的内容,而《元符申明》则系《元符申明刑统》。今查《宋刑统》有关律文如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