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奉使宣諭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文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遣使制度是南宋時期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它包括持節出使外國的國信使,和奉詔宣諭國内的使者①。正因爲如此,留正在編纂《皇宋中興兩朝聖政》時,在“官職門”中,將持詔出使國内的宣諭使所屬的“奉使”目,與持節出使國外的“國信使”目並列。後者,學術界已有學者進行了系統的研究②,前者尚未見人予以關注。在李之亮四卷本《宋代路分長官通考》(巴蜀書社,2003年)和十卷本《宋代京朝官通考》(巴蜀書社,2003年)中,也缺乏相關的條目予以關注,或爲宣諭使不是固定行政職官的緣故。實際上,職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③的宣諭使,作爲南宋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奉詔宣諭國内的使臣,有其存在的社會歷史背景,其代表皇帝的出使職責,在南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作爲皇帝的代表,使者是加强皇權的重要工具。這一代表皇權的專使,呈現出特定的時代特徵。撰成此文,不當之處,敬祈教正。

      一、奉使宣諭的背景

      以趙構爲首的南宋政府,在靖康之難後建立起來。宋金戰争造成的混亂形勢,導致南宋境内盗賊蜂起,州縣凋敝。爲了建立穩固的官僚機構和加强對各地的統治,以高宗爲首的統治集團,在與金兵對决的同時,采取各種措施以加强吏治,改變混亂的國内形勢,儘快恢復正常的統治秩序。代表皇權的宣諭使不斷得以派遣,以加强對地方的控制。

      南宋在奔波征戰中,爲了加强對金防務重地兩淮地區的控制,於紹興元年(1131)派遣宣諭使,由户部侍郎傅崧卿宣諭淮東④。隨着形勢的穩定,爲了安撫國内的統治秩序,紹興二年(1132)派遣五名監察御史宣諭兩浙、福建、兩廣、湖南、江東西等地。此次遣使宣諭江浙荆湖福建兩廣諸路,是鑒於各路盗賊稍息,宰相吕頤浩“慮守令弗虔,請分命御史循行郡國”⑤。宣諭五使劉大中、胡蒙、朱異、明橐、薛徽言同班入見,高宗說出了出使的苦衷:“今遣卿等,務令民被實惠。守令,民之師帥,縣令尤親於民,奸贓之吏必須按發,公正奉法之人必須薦舉,如山林不仕賢者,亦當具名以聞。平反獄訟,觀風問俗等事,並書於曆,朕一一行之,此非尋常遣使比也。”⑥高宗在和大臣的談話中說及此次遣使:“近臨遣五使,面諭丁寧,非往時遣使之比,朕欲實惠及民。”並允許五使焚毁建炎元年(1127)之前積欠租賦的文簿,可以根據具體情况對移州縣官員⑦。紹興七年(1137),高宗鑒於西部川陝地區遠離東南,久經兵火,派遣使臣前往。高宗說出此次出使宣諭的原因:“戎兵國之大事,而民邦本也,二者皆吾所重。乃軍興十有三載,轉餉所資,萬民苦甚。”⑧目的也是要整頓政治、舒緩民力。

      出於現實形勢的需要,宣諭使不斷活動於南宋境内,代表皇帝履行着各種職責。

      二、奉使宣諭的使臣選用、分道和次數

      宣諭使作爲加强對地方的控制,鞏固皇權而持節出使國内的專使,受到了南宋各朝的重視,其選用和派遣相當頻繁。

      (一)宣諭使的選用

      理論上,皇帝可以派遣任何官員爲其使者。事實上,南宋宣諭使作爲皇帝的代表,多是親信近臣,主要由監察官、侍從、執政等構成,他們都具有很强的吏治才幹。宣諭出使主要集中在高、孝、光、寧四朝。後來各朝由於文獻缺載,故無從統計。今據《宋會要輯稿》等文獻的記載列舉如下:

      1.監察官。四次共八人

      (1)紹興二年(1132)十一月二十二日,詔:宣諭官朱異改差浙東、福建路,胡蒙改差浙西路,劉大中改差江南東、西路,薛徽言改差湖南路,明橐依舊廣南東、西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二,第3167頁;《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2)紹興八年(1138)十一月八日,監察御史江西路宣諭李寀言:“欲乞同昨監察御史胡世將奉使福建路,督討范汝爲例。(《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五,第3169頁;《宋史》卷二九《高宗六》,第537頁)

      按:胡世將於紹興元年九月壬戌(九日),以本官監察御史撫諭福建,不是宣諭使。然而,都是使者。李寀援以爲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四七,紹興元年九月壬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5册,第651頁)

      (3)紹興九年(1139),(監察)御史方庭實宣諭三京、淮北,皆使者職也。(《玉海》卷一三二《紹興宣諭五使》,第2444頁)

      (4)紹興三十一年(1161)六月八日,詔:“御史中丞汪澈充湖北京西宣諭使。”(《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一○,第3171頁)

      2.侍從。合計十二次十四人

      (1)紹興元年(1131),詔秘書少監傅崧卿充淮南東路宣諭使。(《宋史》卷一六七《宣諭使》,第3956頁)

      (2)紹興六年(1136)十二月九日,詔差右司員外郎范直方宣諭川陝諸郡,及撫問吴玠一行將士,並給賜御劄、曆子,令采訪逐路見任官廉污能否,書上曆子,薦削以聞。(《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第3168頁)

      (3)[紹興九年(1139)]遣[刑部侍郎]周聿就同郭浩宣諭陝西諸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八,第3170頁;《宋史》卷三六七《郭浩傳》,第11442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