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大北,忻州师范学院 五台山文化研究所,山西 忻州 034000 冯大北,忻州师范学院五台山文化研究所讲师。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自唐以降,无敕额寺观一直是封建国家限制和重点打击的对象。金朝在禁断无额寺观的同时也采取了让步措施,即允许非官方寺观通过“纳缗投状”申请敕额,允许未系帐的无额寺观系籍存留。官卖度牒、寺观名额,满足了僧道建寺度僧的要求,客观上起到了普赐名额和度牒的效果。将其置于金代政教关系中去考察,还不能忽视它在佛、道教复兴中的作用。另外,它对缓解财政危机、减轻农民负担以及赈灾备荒、促进钱钞流通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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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9)10-0027-09

      所谓敕额,即朝廷颁给寺观的名称。自唐代以后,它是佛寺道观以及神祠合法存在的主要标志。封建国家通过敕赐名额、打击无额寺观等措施强化对寺观的控制和管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程序复杂的敕额申报和审批制度。一般情况下,寺观名额是由僧俗道众向朝廷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之后,以敕牒的形式颁发给寺观;未经朝廷敕赐或私加额号创设寺观,常被视为非法活动而加以禁断。

      历史上,寺观获得敕额有多种途径。就金代而言,非官方寺观获得敕额的主要渠道是“纳缗投状”申请名额,这种方式在历史上极为特殊,在申额、赐额制度上亦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特征。以前,中日学者对此已进行过一些探讨①,其中尤以白文固先生的研究最为系统和深入。但诸多论断失于细考,大有商榷之处。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广泛搜集资料,对金代官卖寺观名额活动的时间、规模、范围、条件、钱数、程序等问题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订正。

      一 官卖的原因、规模和条件

      金代官卖度牒、紫衣、师号、寺观名额始于世宗大定初,是一种较为通行的说法。据修武县《兴国寺碑》称,该寺僧人善深“常患院无名额,介怀不忘,忽于大定二年壬午四月,内官中出榜,备奉都省札付内处分,应无名额寺院,许僧自陈,当与奏乞降赐,乃具状告官,至九月二日奉敕特赐兴国院为额”②。由此可确定官卖寺额始于大定二年(1162年)四月。

      以前,研究者以清人胡聘之的立论为依据,认为金朝鬻度牒和寺观名额始于海陵王正隆时期③。诚然,胡聘之在《太清观牒》、《修大云院记》后的按语中均指出:“纳钱卖度牒、师号、寺观(名额),金史谓始自世宗,据碑则海陵实先行之矣。”④ 但胡聘之依据的是李钧大定二十二年(1182年)所撰的《修大云院记》,原碑说:“荫城村大云寺者,道通大师之首创也。正隆中自本州千佛院拥锡南来,爱雄山之秀气,慕先师之胜迹,遂有结茅之志。未几,遇国家降卖名额,大师笑曰:‘吾雅志遂矣’。以兹诣官,投状纳缗,得赐大云。”碑记中的“国家降卖名额”,实际指的正是大定初的官卖事件。胡聘之的考证是一种误判,以此立论,自然不能成立。

      正隆末、大定初,“兵兴岁歉”,“府库空虚”,国家财政一度陷于入不敷出的困难局面。为筹措用兵南宋和契丹所需的浩大军费,金朝统治者对农民进行超负荷的剥削。除预征租税⑤ 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杂税、摊派,“海陵军兴,为一切之赋,有菜园、房税、养马钱。大定初,军事未息,调度不继,故因仍不改”⑥。同时,金廷还通过鬻爵、进纳等手段广开财源,把聚敛之手伸向社会上的富民以及僧侣阶层。大定二年正月行“纳粟补官法”,同年四月又官卖度牒、紫褐衣、师号和寺观名额,可见它是继纳粟补官法之后为解决国用不足而实行征敛的又一举措,也是金朝官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政策在社会上得到了积极的回应:首先是僧俗道众申买敕额的规模较大。笔者据《金文最》、《全辽金文》以及《山右石刻丛编》、《金石萃编》、《八琼室金石补正》等金石文献统计,在金世宗、章宗、卫绍王、宣宗和哀宗五朝至少有两百处寺观申买到敕额。这仅仅是个初步统计,实际申买数要远超出此数。据修武县《敕赐寂照寺牒》⑦ 记,崇庆元年(1212年)僧人琮璨与弟子文悟购买到羔字第八十三号空名敕牒。说明在此之前仅河东南路转运司就已卖出了80多个院额。其次是范围广。《金史》明言官卖的施行范围是“自东、南两京以外”⑧,但实际上,申买活动主要集中在河东南、北两路,山东东、西两路,河北东、西两路和京兆府路,尤以河东南路的潞州、泽州、解州、沁州、怀州和京兆府的长安县、泾阳县为最盛。在南京路所属的河南府、单州、汝州、陕州、许州、钧州、嵩州,大名府的鄄城县,凤翔府的郿县和中都路的易州涞水县、涿州固安县以及大兴府安次县、永清县,临洮路的河州等地,也有僧俗道众申买名额的活动。

      金代非官方寺观申额的主要渠道是“投状纳缗”申买敕额,无需进纳而获得朝廷敕额的现象极为少见,那些“恩例赐额”的寺观是否就属于这一情况呢?大安末,赵天锡入粟佐军,补修武校尉,监洺水县酒,金人元好问《冠氏赵侯先茔碑》说赵氏“以恩例补官”⑨,将鬻卖视为“恩例”。元氏《怀州清真观记》亦说修武清真观于“大安初,以恩例赐今名”⑩,实际上是丘处机与刘志敏购买空名观额所致(11)。《洪法寺额牒》云汝州鲁山县应惠院“依奉恩例选作兴国洪法寺”(12),其实是该寺僧崇光“纳钞买院作寺额”(13)。据此推断,《兴复禅院功德记》(14)、《通仙观记》(15)、《鄠县秦渡镇重修志道观碑》(16)、《邓州重阳观记》(17) 等诸多碑记中所谓“恩例得名”的寺观,应是纳赀购买所得。

      在尚书礼部牒的“申状”部分,僧道均要注明“自来别无名额”。大定十四年(1174年)乔扆所撰《太清观记》云:“大定中,诏天下老佛之居未列通籍者,听纳赀请名。”(18) 又《齐东镇行香院碑》云:“至大定二载,以边戍未靖,□勤戒□,而兆民方承正隆之弊,天子不忍复取于民,乃诏有司:凡天下之都邑山川若寺若院,而名籍未正、额非旧赐者,悉许佐助县官,皆得赐以新命。乃四众之人,愿祝发求度者,亦如之。”(19) 可见申买名额的条件是“未系帐的无额寺观”。未经朝廷赐额的寺观,一般称之为无额寺观。在宋代,私加额号和未经本朝赐予名额的寺观均被视做无额寺观,但金代的情况略有不同。从石刻文献看,金代寺观沿用前朝敕额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有不少寺观重新刊刻前朝敕牒,朝廷对此是默认的。《敕赐宁国院碑》中“苟有佛宇而无名称者,皆得上请爰赐之额”(20) 的说法未必尽然。大定初,令那些“名籍未正、额非旧赐”的寺观申买敕额,说明有前朝敕额的则不需申买,未有诸如敕黄、赐额碑记等文字凭据的寺观则须纳钱购买名额。(21) 大定三年(1163年)《涞水大明寺碑》中还指出,申买名额的是那些“非官建及无旧据所授名”(22) 的寺观,该碑由朝奉大夫李构撰文、刑部员外郎杨邦基书、礼部尚书王兢篆额,当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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