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至仁宗前期告一段落,明道二年(1033)提点刑狱司建置的固定,可视作制度已臻于成熟的标志。至此,宋代高层政区管理机构在建置、职能和履职方式上的特色都已比较明朗:监察部门权力化,或说监察部门与权力部门合二为一,各路转运司(漕司)和提点刑狱司(宪司),既是管理部门,又是一路的主要监察机构,漕、宪二司由此称为“监司”;权力部门多元化,即各路的管理之职,由漕、宪二司共同负责;履职方式动态化,即制度要求监司在下辖州军不断巡行,日常管理和监察工作大部分以亲临现场的方式解决。神宗熙宁二年(1069),监司的行列中更增加了提举常平司(仓司)。这一新机构的出现,使相关的制度设计更为繁杂细致,不但没有抹去上述特色,反而使之更为凸显。 这些特色,实可谓交相为用,一种特色产生的不利因素,可由另一种特色来抵消。比如,监司集管理权与监察权于一身,易令其权力过度膨胀,然有几个机构互相牵制,监察、管理两种权力合并的风险便因机构分立而消解。① 又如,巡行本是监察机构的履职方式,而监司同时作为权力部门,在运动中完成行政职责,难免产生种种不便,但几个机构分担职责,却能分解工作量而使履职难度降低。 当然,并不是说多机构的并立,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相互分担工作量而减轻负担。机构的并立只是为这种分担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央政府厘定了很多细节性的条款进行引导和限制,以确保平行机构之间相互配合而非相互干扰,路一级丰富的行政资源之使用更为有序细致而非混乱浪费。除了多次调整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中央政府亦下极大的功夫,突出对监司在履职的时间和空间方面技术环节的强调,即规定它们巡行的周期,以及特定时期各监司的“分部”——在同一路内划分巡行区域。此类条款保证了宋代监司动态的履职方式得以长期延续。 这些细枝末节体现出来的技术问题,绝非不重要,但是它引起学界的关注,时间却不是太长。金圆先生1982年已提到宋代监司的巡行周期问题,但较为简略,说宋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② 1992年,邱永明先生在其通代性著作中,提到宋代的“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并量地远近,每年按期遍巡各地,提点刑狱则两年巡察一遍……诸监司每岁须巡视的地方,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③ 引述的宋代制度不少,但不同时期的制度若置于一处,显然互相矛盾。此后,朱瑞熙先生在论及监司出巡的诸多限制时,曾引述宋代不同时期关于出巡时间和地分问题的条款,④ 大大有助于提高我们对相关复杂制度的了解及其意义的认知。李昌宪先生从政区建置的角度,论述了“分部按举”与各监司分治不同州军的关系。⑤ 贾玉英先生提出应将不同时期“监司出巡时间的变化过程反映出来”。这种对动态研究的推重,值得肯定;不过,她的研究结果大体仍是“北宋时期,监司出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或者一年”,而“南宋时,监司出巡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一巡”。⑥ 戴扬本先生在关于转运使的研究中,对于其巡历责任的阐述,涉及了周期、常见问题、惩罚措施等细节,是迄今为止关于单一监司巡历问题最深入的研究。⑦ 不过,由于研究对象与关注的时间段的限制,从最基本的情况——巡历的周期是否始终是一年或两年——到巡历所涉及的不同监司的合作,以及所牵涉的更广的制度层面的因素等问题,仍有待于在新的研究中提出和解答。比如,在巡历周期的转折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牵涉到其他制度的改迁?在某些时间段,制度并未有明显的变化,朝廷却在不断重申同样的命令,是否反映出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困境?以及,中央指令中屡次提及的“岁分上下半年巡按”⑧ 或者“互分州县”,⑨ 这个“分”字,如何体现了机构间的配合?技术细节变迁的缘由,实际上是各种政治制度发生关联的过程,其意义无疑是远超技术问题本身的,但当我们追问下去时,却发现已有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推进。 一、技术难题:巡历制度的确立过程 监司巡察下属政区,在宋代多称为“巡历”,或称“巡按”,亦有比拟汉代刺史之出巡,称之为“行部”者。Kracke Jr.将“监司”译为Circuit Intendants,即“巡游监察者”,⑩ 可称允当。因为几乎在监司甫建之后,就须不断巡历所部。 宋代最早建置的监司——转运使初置不久,(11) 已受命巡行所部。端拱二年(989)诏书言:“诸路转运使、副颇务因循,或端坐本司,或故留诸郡,深彰旷职,殊不尽心。自今并须不住巡案所部州、府、军、监。”(12)“端坐本司”或“故留诸郡”既为失职,则此前漕司巡历,已是其职,此后则更需加快巡行之速度。明道二年又命“逐路转运使、副今后并一年之内,遍巡辖下州军”。(13) 神宗时,又规定监司除所部州军,亦须遍巡各县,“巡历不遍者奏裁”。不过巡历诸县之制执行过于困难,维持了不到十年,元祐元年(1086)即予废除。(14) 此后朝廷多次下诏,立定期限,命监司遍巡所部州军。如元祐五年,臣僚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遍行所部。”诏:“转运、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15) 类似记载甚众。对于触犯条款者,以峻法裁之:“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16) 为改善监司巡历时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又于各州设立“行司”,据《淳熙三山志》记载,“自端拱、明道之际,诏所属郡不辍巡按,故逐州皆有(转运)行司”。(17) 但这些惩劝措施效果有限。监司不遍巡所部的情况,累见于史。(18) 朝廷屡诏而监司不改,除了某些监司无心、无力举职之外,恐怕亦有制度上的原因,使之不得不然。 首先当然是职事丛杂,在紧迫的巡历期限内妥善处理完毕,较为不易。宋代监司确实承担了地方监察事务之绝大部分,其为监察官无疑,“监司”之称,亦由此而来。而另一方面,一路之行政事务,也全由数员监司及帅司分任。(19) 即便不将宋代监司定性为行政机构,说监司承担了一路大部分的行政职责,也是确然无疑的。 监司以行政上级的身份,对下属行使监察之职更有威慑,并且在具体行政事务中多有接触,更易了解下属的能力和品格。而以监察官员的巡察方式,亲临下属政区解决行政事务,也有相当大的好处,不仅有助于避免拖沓推诿,且简省了许多文书往复的繁杂手续,可促进行政的速度和效果。宋人分析说:“宪、漕诸司之势,必行于郡县……至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得以及之,故郡县于诸司财赋类不敢亏。”(20) 当然诸司之威势,尚不止于保证措置财赋之顺利。然而,两职合一加大了监司的工作量,且随着新增事务日渐庞杂,巡历期限的压力愈显沉重。如上所述,元祐元年罢仓司,少了一位分担者,巡历之责使漕、宪二司不堪重负。在特殊情况下,更是奔走不暇。比如建炎中(1127—1130)“军兴之际,调发紧急,百须应办,巡历不常,又非平日无事之比,难以指定岁终巡遍之限”。(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