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句式群看“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施春宏,男,博士,北京语言大学教授,主要研究兴趣在语法、词汇语义和语言应用方面,已发表相关论文五十余篇,出版著作《语言在交际中规范》、《汉语动结式的句法语义研究》、《作为第二语言的汉语概说》,合著有《应用语言学理论纲要》(于根元主编)等(北京 100083)。

原文出处:
世界汉语教学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并运用互动—派生分析模式讨论“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文章首先指出,任何特定句式义都是在特定句式系统中相对于其他句式的关系意义,因此需要区分句式意义的共性与个性。在此观念下,文章提出了句式群这一概念,并通过对表达致使关系的特定句式群中相关句式派生过程的分析,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通过某种方式,凸显致事对役事施加致使性影响的结果。同时还概括了一般“被”字句(长被动句)、受事主语句、致事隐含的“被”字句(短被动句)乃至致使性施受句的语法意义。文章最后探讨了特殊句式形式和意义关系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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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把”字句语法意义研究的基本面貌及存在的某些问题

      关于“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①归纳起来,大体有处置说和致使说两种看法。前者由王力(1943)首创,后续者众,且理解差异较大(见下);后者如薛凤生(1987、1989)、戴浩一(1989)、Sybesma(1992)、叶向阳(1997/2004)、郭锐(2003)、胡文泽(2005)、施春宏(2006a)等,其中以叶文和郭文对“把”字句致使性语义结构的分析最为系统。两者内部的和相互间的主要争论都是围绕处置(disposal)和致使(causative)的内涵和外延而展开的。虽然有的分析明确指出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处置或致使都有失妥当,并进而提出新的概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放弃对处置或致使的重新认识,如提出广义处置说(如王还,1957;潘文娱,1978;宋玉柱,1979、1981;马真,1981等),主观处置说(沈家煊,2002),语法处置说(刘培玉,2009),将处置理解为“控制性的致使”(王红旗,2003)等。又如杨素英(1998)认为“把”字句表现某物、某人、某事经历一个完整的变化过程,或者有终结的事件;张伯江(2000)基于构式语法理论将“把”字句“A把BVC”的整体意义概括为“由A作为起因的、针对选定对象B的、以V的方式进行的、使B实现了完全变化C的一种行为”,虽未使用“致使”这一概念,但基本内涵与此相关。即便是近来将“把”看作“把”字句的核心成分的研究(如冯胜利,2002;金立鑫,2002;王红旗,2003;熊仲儒,2004;Ding,2007;席留生,2008等),也对处置的内涵有所保留。还有将“把”字句的认知结构概括为表达位移图式(张旺熹,2001),也与此不无关联。由于处置说和致使说这两种情况各有长短,而且认识到“把”字句述语动词前后的句法成分在“把”字句表达中的特殊地位(吕叔湘,1948),有学者便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乃至“把”字句区分为若干类型,如致态和致果(邵敬敏,1985),结果类和情态矢量类(崔希亮,1995),结果类、情态类和动量类(金立鑫,1997),处置句和使动句(范晓,2001),有意识“把”字句/处置“把”字句和无意识“把”字句/致使“把”字句(邵敬敏、赵春利,2005)等。②可见这两种认识都有某种合理性,同时也都有不太令人满意的地方。

      另一方面,也是更具原则性的方面,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就“把”字句而分析“把”字句,即便讨论时对相关句式有所涉及,也主要是作为一种背景关联。这必然带来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所概括出的“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把”字句的个性特征还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特征?这个问题一直忽明忽暗地出现于“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过程中,但一般的认识都是从用例范围来看某个概括是否适合,由此提出另一种概括,而较少展开系统的分析。目前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处置说或致使说以及其他认识,似乎说明的都是“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然而往往所得的概括又非“把”字句所独有。如“阿Q把房子拆了”“阿Q把大门踢坏了”固然有处置或致使等涵义(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然而“阿Q拆了房子”“阿Q踢坏了大门”这样的一般主动宾句,也仍然有这些涵义包含其中。更进一步的是,“房子被阿Q拆了”“大门被阿Q踢坏了”这样的典型“被”字句也同样有这样的涵义在里边。也就是说,处置义或致使义等是某些主动宾、“把”字句、“被”字句等句式系统所共有的语义(共性、通性),而不单是“把”字句的语义(个性、特性)。这样,就又回到了问题的根本:“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到底是什么?进一步说,这种个性意义和共性意义的关系如何?新的基于事件结构语义学的分析已经注重“把”字句所表达的事件结构向概念结构、语义结构再向句法结构的逐层投射,但也基本上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致使,这同样不是“把”字句的个性而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目前的基于认知语言学的分析,将“把”字句的语义结构概括为主观处置、表示位移图式等,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这些都是非“把”字句所独有。

      这种研究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得到佐证。即在讨论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时,学界较多地将注意力放在“把”字句上,而对跟“把”字句相关的“被”字句、受事主语句、动词拷贝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少有说明。这便容易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抽离于句式语义系统之外。研究某个句式,在一定阶段固然需要将它从句式系统中抽离出来,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句式系统的存在。如果不将“把”字句跟这些相关句式做比较,便很容易将相关句式所共有的语法意义看作是“把”字句所独有,即将共性(通性)看作个性(特性)。

      归纳起来,就概括的范围和程度而言,目前无论是处置说还是致使说及其相关认识,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或者将部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视为全体“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个性看作共性),或者将跟“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的语法意义视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共性看作个性)。在研究语言现象时,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基于这样的考察,我们认为,要回答“把”字句语法意义的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把”字句而研究“把”字句是有局限的,最低限度要将“把”字句跟相关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在一起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形式和意义方面的区别性所在,同时概括出共同性所在。也就是说,根据结构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任何成分(包括句式、句式的语法形式、句式的语法意义)从根本上说都是一种关系的体现,而关系是存在于系统之中,因此只有在系统当中才能确定成分的价值。这就是区别性原则。语言系统中任何成分的意义都是一种区别性意义,是一种区别于其他相关语言成分的关系意义。区别性原则是语言系统及语言研究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之一。研究某个对象的性质时不能只说某个对象的“有”,而应该指出此“有”乃其他相关对象所“无”。就“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而言,实际上需要回答的是:我们是如何抽象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的?如何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跟一般主动宾句、“被”字句、受事主语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区分开来?既然“把”字句的句式意义必须在相关句式系统中进行抽象后才能得到,那么不能有效确立相关句式系统,是不便抽象出“把”字句区别于其他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对其他句式的意义也是如此。

      为此,本文试图以“互动—派生观”为背景,尝试在特殊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尤其是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的互动关系)中构拟特殊句式的结构化过程,从而构建相关句式系统,并通过不同句法形式之间的推导,在句式群中离析出不同句式之间的区别性意义。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通过对特定句式系统中相关句式构造过程的分析,来提出本文考察“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一个核心概念“句式群”(construction group),然后借此先推演出“把”字句可能具有的语法意义,进而通过探讨与“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中各个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在特定句式系统中来给“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做出定位,以此对句式群的语法意义层级做出跨句式的概括。最后指出研究特殊句式形义关系时所蕴含的某些方法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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