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实”、“义”关系情况浅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景仑,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实”、“义”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以“凡”语说明某些“实”之得“名”缘由和某些“名”所指的“实”的内容范围,指明“名”与“实”之间的关系。二、以“凡”语说明相同、相近、相因之“义”分别用相同之“名”或音同音近之“名”表示,指明“名”与“义”之间的关系。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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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实”、“义”关系的问题,是传统语言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古老而重要的问题。早在先秦时期,荀子就在《正名》中指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的话指出,在语言的最初创始阶段,“名”与“实”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完全是“约定俗成”的关系。

      汉代著名学者刘熙在《释名·序》中则云:“自古造化制器立象有物以来,迄于近代,或典礼所制,或出自民庶,名号雅俗,各方名殊。圣人于时就而弗改,以成其器,著于既往。哲夫巧士以为之名,故兴于其用,而不易其旧,所以崇易简省事功也。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刘熙的这段话,则强调了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在利用原有的“音”和“义”创造新的语词时,“名”与“实”的结合,是受到“义类”即“其所以之意”(命名之义)的影响与制约的,“名”与“实”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将“名”、“实”、“义”三者并列讨论,实际上就是为了搞清“名”是如何通过“义”的影响而与“实”发生必然联系的。

      孙雍长先生在《王念孙“义类说”笺识》一文中,对“名”、“实”、“义”的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梳理,他指出:“近代瑞士语言学家德·索绪尔曾经把语词的声音形式称为‘能指’,把语词所指称的客观内容称为‘所指’。‘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其实就是我国古人所常说的‘名’与‘实’的关系。……在新的语词产生过程中,命名以指实,往往有其最初始的含义,这就是事物的‘命名之义’。王氏著述中在‘名’、‘实’之外常常提到的‘义’,便都是对此而言。所谓‘命名之义’,为了与‘所指’义区别开来,我们不妨称之为‘立意’义。‘所指’义是语词的直接指识意义,‘立意’义则是语词的间接隐含意义。各种词的直接的‘所指’义是径直地指向现实中各种事物、现象、行为、性质等等的,而间接的‘立意’义则是曲折地反映了语言社会的集体心理对这些事物、现象、行为、性质等内容的原始理解。‘所指’义体现在语言的交际过程之中,‘立意’义则产生于思想的认识过程之初。……所谓‘义类’,就是命名立意以指实的法则、规律。”①

      清代朴学大师王念孙在《广雅疏证》一书中,经常以“凡”语的形式来揭示“名”、“实”、“义”之间的关系。所谓“凡”语,是指《广雅疏证》在行文中使用“凡”字所下的断语,它总括了王氏对有关的语言文字现象及其变化规律的理解和看法。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广雅疏证》总共用了172个“凡”字。②这些“凡”字,正如孙雍长先生所云:“当作‘大凡’讲,不应以今天‘凡是’之义来理解。”③

      《广雅疏证》以“凡”语所说明的“名”、“实”、“义”之间的关系,分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和“名”与“义”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情况。下面,我们就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名”与“实”之间的关系

      《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名”与“实”之间关系的情况,分为两种,共32例。

      (一)以“凡”语说明某些事物即“实”之得“名”缘由

      这儿所讲的“事物”,也就是“名”所指的对象,即“实”。人们赋予事物某种称名,是有一定的审视角度和原因的,《广雅疏证》以“凡”语说明了一些事物命名的缘由。这种情况共有8例。如:

      “凡事理之相近者,其名即相同。籧篨、戚施、侏儒皆疾也,故人之不肖者亦曰籧篨、戚施、侏儒。《邶风·新台》篇云:‘燕婉之求,籧篨不鲜。’又云:‘燕婉之求,得此戚施。’《郑语》云:‘侏儒、戚施寔御在侧,近顽童也。’皆谓不肖之人也。《淮南子·脩务训》注云:‘籧篨偃,戚施偻,皆丑貌也。’故物之粗丑者亦曰籧篨、戚施。《方言》云:‘簟之粗者,自关而西谓之籧篨。’《太平御览》引薛君《韩诗章句》云:‘戚施、蟾蜍,喻丑恶。’是也。侏儒,短人也,故梁上短柱亦谓之侏儒。《淮南子·主术训》云:‘脩者以为榱,短者以为朱儒枅栌。’是也。不能言谓之瘖,故不言亦谓之瘖。《晏子春秋·谏》篇云:‘近臣嘿,远臣瘖。’是也。不能言谓之嚚,不能听谓之聋,故口不道忠信之言亦谓之嚚,耳不听无声之和亦谓之聋。《左传·僖二十四年》富辰所云是也。”(卷六上)

      此例中,王念孙以“籧篨”、“戚施”、“侏(朱)儒”、“瘖”、“嚚”、“聋”等称名为例,用“凡”语揭示了“事理之相近”是某些事物“名相同”的缘由。也就是说,人们是根据“事理相近”的原则,以相同的“名”来称呼某些不同的事物即“实”的。

      “者,《玉篇》:‘,犬短尾也。’字亦作‘刀’,俗作‘刁’,《晋书·张天锡传》韩博嘲刁彝云:‘短尾者为刁。’是也。《说文》:‘,短衣也。’《玉篇》音‘丁了切’,《广韵》又音‘貂’。《方言》云:‘无缘之斗谓之刁斗。’义并与同。《卫风·河广》篇‘曾不容刀’,郑笺云:‘小船曰刀。’《释名》:‘船三百斛曰,貂也;貂,短也。江南所名,短而广,安不倾危者也。’亦声近而义同。《初学记》引《论语》摘衰圣云:‘凤有九苞,六曰冠,短周;七曰距,锐钩。’周亦短也,周与声近义同。宋均注云:‘周,当作朱。朱,色也。’失之。”(卷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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