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语法功能的性质与范围

作 者:
徐杰 

作者简介:
徐杰 华中师范大学 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对于“句子功能”这个极为重要的核心概念,目前各家的定义和论断总体上看舍语法而就语用和语义。相关说法泛泛陈述有余,严密论证不足。这种局面造成许多困扰,限制了对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度。本文明确主张,要解决这个语法问题,必须回到语法本身,使用语法的形式标准,从而实现相对清晰客观的性质定义以及相对有凭可据的范围划界。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仅是那些在形式上带有特定语法效应的句子功能。这些特定语法效应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所进行的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给句子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义在理论建构和分析实践上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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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句子语法功能的相关论断及其缺陷

      “句子功能”无疑是语法学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概念。但是,令人颇感意外的是,翻查相关论著,我们却无法找到一个周全清晰、直截了当、令人满意的定义。

      到底什么是“句子功能”?

      文献中有关句子语法功能的相关说法和论断大体可以划分为下列三类。

      (一)句子功能语用说

      这类观点从语用角度着眼,在语用层面对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可称之为“句子功能语用说”。这类观点的主要代表学者有朱德熙、张斌、吕明臣、吕冀平和杜道流等等。其中,张斌就此表述得最为明确:“有人说是依据句子的功能划分出来的,有人说是依据句子的用途划分出来的。这里讲的功能,不是句法功能,实际上与用途是一回事。作为工具,功能与用途是统一的。”①

      (二)句子功能语义说

      此类观点从语义角度着眼,在语义范围内对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可称之为“句子功能语义说”。这类观点的主要代表学者有屈承焘、纪宗仁和周长雨等等。比如,其中周长雨就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句子)功能一般是指语义功能”②。

      (三)句子功能语篇地位说

      这类观点慧眼独具,抛开人云亦云的语义和语用诸多传统做法,从单个句子在一群句子或者一个篇章中的语法地位来讨论句子的功能。首先提出这一设想的是吕叔湘先生,接受并进而发展这一观点的是吴为章③。但对这一观点表述得最为清楚的还是吕叔湘:“要是按一个句子在一串句子里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按功能来分类,可以分为始发句和后续句。这在语法上是有区别的,比如始发句里不大能用‘你’、‘我’以外的指代词,不大能省略主语和宾语。后续句多数是承上句,可也有启下句,比如用‘首先’或‘第一’或‘一方面’开头的句子都有启下的作用,而用‘其次’或‘第二’或‘另一方面’开头的句子则是承上句。在两个人或几个人对话的时候,除第一个说话的人的第一句话一定是始发句外,别人的话即使是第一句也不一定是始发句,也可能是接着别人的话说的。问话不一定是始发句,答话却一定是后续句。一般结尾的句子可能有标志,但是不一定都有。”④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国外文献中的相关定义就更多,更复杂了。比方说,生成语法就认为句子是以句子功能为中心语逐层扩充投射而形成的句法短语(syntactic phrase)。生成语法对句子功能的认定就体现为该领域诸多文献中各种功能短语的说法和论断。如句子是以标句词(Complementizer)为中心语的CP,或者以曲折范畴(Inflection)为中心语的IP。否定句还是以否定范畴为中心语的否定短语(NegP)。后来更有人提出,早期的句子功能中心“曲折范畴”(Infl)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时态”(Tense)和“呼应态”(Agreement),甚至呼应态本身还应该细分为“主语呼应态”(Subject Agreement)和“宾语呼应态”(Object Agreement)⑤。这就等于认定时态和各种呼应态都是句子功能。甚至还有把“焦点”和“话题”等语法功能作为句子中心语处理,进而提出所谓的TopP(话题短语)、FP(焦点短语)的。局面几近失控。难以在此一一评说。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关于句子功能性质的论断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泛泛陈述有余,严密论证不足,总体上呈现出一个“乱局”,且没有形成清晰的讨论基础。许多说法含糊其辞,似是而非。许多论断随意性大,可控性差。

      第二,各位学者虽然都是在语法论著中讨论句子功能的性质和类型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从语用语义角度考虑得多,而从语法角度考虑得少。使用的标准多数都是非语法的,或语用,或语义。常常是一语带过地说,在语法形式上,有语调(句调)和语气词。两者中,语调严格说来也不是语法问题,而是语音问题。有关语气词的说法也甚无底气,有所保留:说是有时使用语气词,也可以不用。吕叔湘先生使用的标准可以勉强算作语法标准。之所以说是“勉强”,是因为他所说的形式特征(句际关联词语)跟一般人心目中的核心语法形式相差甚远。

      二、在语法学意义下给句子

      功能定性的关键词:功能+语法

      从以上粗线条的讨论和归纳可知,给句子功能这个看似简单的概念进行定义和定性方面,学术界的分歧颇大。大家都在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大家心目中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有时相差甚大。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反映在具体的分析实践中,运用到对具体语法范畴的性质认定上,所造成的纠结混乱和莫衷一是就更为严重。这种状况无疑影响和限制了对相关问题讨论的水平和质量。

      我们认为,如果能正本清源,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钥匙,这个看似复杂的问题完全可以变得单纯和简单起来。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而且简单的钥匙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回归语法本身。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是在语法学意义下讨论句子的功能的,讨论的是句子的“语法”功能。非常明显,给句子的语法功能进行定义和定性时就必须紧紧抓住两个关键词:“语法”和“句子功能”。

      我们并不否认,“句子功能”(乃至“句子”本身)在语义领域和语用领域,甚至在逻辑学和哲学中,也有其研究的意义和必要。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把语义学和语用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跟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前者来简单地定义后者。在语法学领域里,研究句子功能就要制定并遵循可凭可据的语法学标准和规范。而所谓语法学的标准和规范,就是语法形式的标准和规范。这应该主要是语序的排列组合和语法词(虚词)的使用。任何有关句子语法功能的研究和论断,如果跟语法形式完全脱节,都将是没有语法学意义的研究的论断。

      在语法学意义下给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和定性,首先就要给句子本身进行定义和定性。那什么是句子呢?

      句子是遵循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原则和各种具体语言的个别语法规则组成的一串词。亦即下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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