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社会经济文献释词六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黑维强(1962-),男,汉,陕西绥德人,文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汉语史、敦煌学、中国古典文献学、方言学(陕西 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艺术百家

内容提要: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中的口语词成分同敦煌变文一样丰富,但其中的许多词语于辞书不载,或未有其义。这里选择其中六条词语进行考释。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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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同敦煌变文一样,是唐五代时期口语词汇集中体现的文献之一,也是这时期口语词汇研究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对这类文献所进行的词汇研究,同样有重要意义。在文献阅读中,生僻的词语容易看出,一般不会被人们忽略;而常见的词语,词义发生了细微的变化,却往往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常常被视而不见,而这些有了细微变化的词义也是词汇研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偏废。它们常常被视而不见,因而更需要我们去关注,去探究。本文选择敦煌社会经济文献中这类“字面普通而义别”者五条词语进行考释。

      【勒】扣除,克扣。

      (1)S.3877v《戊戌年(878)洪润乡令狐安定雇工契》:“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得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契约248)

      (2)P.2887《乙卯年(955)莫高乡孟再定雇工契》:“若盈德抛敌,芒(忙)[日]抛却二日,勒物一斗,闲日,勒物一斗。”(契约274)

      (3)P.2415v+P.2869v《乙酉年(925?)乾元寺僧宝香雇工契》:“如若忙月抛一日,勒勿(物)五斗。闲月抛一日勒勿(物)壹豆斗。”(契约263)

      (4)北生25v《甲戌年(974)慈惠乡窦跛蹄雇工契》:“若作儿病者,算日勒价。”(契约280)

      以上四例为契约文书的用例,都是说受雇的作人如果误工一日雇主将要扣除工钱的情况。与上引例子意思、句式结构相同的契约文书中,还常常使用“尅(剋)”字,用例极多,在此略举数例,试作比较:

      (5)北生25v《甲戌年(974)慈惠乡窦跛蹄雇工契》:“忙时抛工壹日,尅物贰豆斗。闲时抛工一日,尅物一豆斗。”(契约280)

      (6)S.6452v《癸未年(9837)龙勒乡樊异雇工契》:“如若忙时抛功壹日,尅物贰豆斗。”(契约283)

      (7)津博44088v《后晋天福四年(939)姚文清雇工契》:“如若欠作壹日,尅物贰豆斗。”(契约265)

      (8)S.5578《戊申年(948?)敦煌乡李员昌雇工契》:“若忙时抛一日,尅勿(物)二斗,闲抛功一日,尅勿(物)一斗。”(契约273)

      这4例也是雇工的契约文书,将此与(1)-(4)例句式相互比照,不难看出,“勒物一斗”就是“尅物一豆斗”,亦即“勒”与“尅(剋)”为同义词,这是无可置疑的。

      “勒”本指带嚼子的笼头,作为动词使用,是拉紧缰绳以制止住牲口前进的意思,由这一意义引申为强制、强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就是克扣。上引(1)的用例,有学者对此作过申述,解释为“索,逼索”,仔细玩味文义,这一释义似不能完全讲通。“索”义的指向是对方,向对方取得,要获取的钱物在对方手中;“勒”是把应该给对方的钱物强行留下,钱物在自己手中。雇工契约文书都是雇主给雇工付工钱的,工钱在雇主手里,雇主是主动的一方,“勒物”、“尅物”是雇主约定给雇工的,也就是说,所“勒”、“尅”的钱物都是在雇主手中,所以只能是克扣、扣除。《汉语大词典》(下称《大词典》)、《汉语大字典》(下称《大字典》)、《敦煌词典》皆没有收录此义。

      【著、着】通“折”,折合。

      (1)北生25v《宋开宝九年(976)郑丑挞卖宅舍契》:“莫高乡百姓郑丑挞,伏缘家内贫乏,债乏深计,无许方求。今遂[将]口分地、舍出卖与慈惠乡百姓沈都和。断作舍物,每尺两硕贰斗五升。准地皮尺数,算著舍价物贰拾玖硕五豆斗陆升九合五圭,干湿各半。”(契约33)

      (2)S.4445《己丑年(929?)陈佛德贷褐契》:“己丑年十二月十三日,陈佛德于僧长千面上贷红褐两段,白褐壹段。比至三月十五日,著还出褐叁段,白褐壹段。”(契约187)

      (3)S.4707+S.6067《年代不详宝宅舍契》:“已前计地皮一千八百三十六尺九寸,合著物五百五十一石七升。”(契约47)

      (4)S.2092v《年代不详张来儿卖宅舍契》:“计重张(?)地一百三十一尺四分,著物二十六石二斗四合。”(契约3)

      (5)S.1398《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舍契》:“东西并基壹仗(丈)贰尺,每尺两硕,都计算著麦粟日交相分付讫,并无升合玄(悬)欠。”(契约37)

      例(1)是说郑丑挞因为家中贫困,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于是将口分地、房舍卖给沈都和,“算著舍价物”若干,即计算折合房舍价钱的东西为若干。例(2)-(5),因为借贷、买卖,给主人折合成粮食或布匹多少。

      “著”在敦煌文献中又作“着”。例如:

      (6)S.5816《寅年(834?)节儿为杨谦让打伤李条顺处置凭》:“及有东西营局破用,合着多少物事,一一细算打。”(契约413)

      (7)S.8691《年代不详卖舍契》:“东西并基壹丈一尺,南北并北头基八尺,计算得八十八尺,每尺八豆斗,着物七□(石)九豆斗二升。”(契约49)

      以上二例是折合为多少粮、物。与上举7例相同或类似的意思,在契约等文书中又用“折”,这是我们考释“著”有折合意义最有价值的一条线索。例如:

      (8)北咸59v《寅年(822)僧慈灯雇博士泛英振造佛堂契》:“其麦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契约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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