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A.P.马蒂尼奇,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哲学系教授,国际著名语言哲学家,精通语言哲学,在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等领域也有精深造诣,并因此获得美国Roy Allison Vaughan百年教授的终身荣誉。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解释一些20世纪英—美哲学家支持的重要主题和理论问题。哲学自身是研究实在的基本成分或人类所拥有的基本概念。因此语言哲学是研究语言理解的最基本概念。最明显的概念是意义、意谓事物的词和句子。然而理解什么是意义并不容易。意义的研究导致了语言哲学的其他概念——句法、语义和语用的产生,这些概念是语义哲学的中心概念。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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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语言与语言的使用

      20世纪,大多数语言哲学家区分了语言或语言使用的三个方面: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句法学研究词语和其他语言要素连接起来形成语法单位的方法,不考虑句子的意义。句子Smith are happy和Smith happy is两者在句法上都并不正确。句子Smith is happy(斯密斯愉快)像句子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绿色的思想愤怒地睡觉)一样,在句法上是正确的。后一个句子是有缺陷的,因为从该句子的字面意思找不到指示对象。但意义不是句法概念而是语义学概念。

      由于人类智力的局限和学习语言时间的限制,因此,语言的句法必须是有限的。这就是说,人类语言的语法必须由有限数量的词和有限数量的组词成句的规则组成。

      语义学研究词和句子的意义。意义通常被认为是词语与世界的一种关系。指称(reference)和真(truth)是语义学使用的两个基本概念。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许多哲学家认为不可能有一种语义学科学,因为语义学试图用词语做一些词语不能做的事。词语通常只用来谈论事物,而语义学企图谈论词语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关系自身不能是一种事物,因为如果它是事物,那么人们可能要问是什么使那种关系与那些其他事物联结起来。如果答案是说有一些其他关系与它们联结起来,那么那另外的关系自身是一种事物,人们能够一再问同样的问题,这就会导致一种无限循环。语言描述世界,但语义学“试图表现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而超越了语言描写能力。

      30年代,阿弗里德·塔尔斯基(Alfred Tarski)给哲学家展示了一种方法,即语义学不违反语言表达的限制却能发挥其作用。这样,语义学直到50年代末一直统治着语言哲学。

      语用学研究在50年代早期开始获得重要地位直到80年代早期仍然繁荣昌盛。语用学是关于如何使用语言的研究。说话者能够用语言陈述、允诺、打赌,咨询问题,颁布命令,寄托哀思等等。语用学主要研究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这一研究领域的主导思想是:言语是有意图的行为并且由规则制约。

      语义学研究在70年代早期复兴以来一直持续到今天。但与此同时,其他哲学家对区分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一些假说提出了挑战,一种很不相同的语言概念开始出现。

      二、意义命名论

      20世纪,最初引起哲学家对语言性质关注的是现实和真的传统关系。一个普通句子或陈述与事实对应时,似乎它是真的。那么看来真存在于语言中,当语言具有这特性时,真的性质能够被完全理解。联系到实体,20世纪初许多哲学家显得沮丧,因为形而上学家为研究发现实体的性质而直接研究实体出现了失败。由此产生这样的观念,认为实体或许可以通过研究语言来间接研究。因为语言反映现实,发现语言结构能够揭示现实的结构。因此,哲学家有了两个理由研究语言:理解真的性质和认识现实的结构。

      语言的一个方面,即指称(referring)方面,由于它与真的关系,受到了特别关注。如果真要求语言的元素(elements of language)与世界实体(entities in the world)对应,并且如果语言反映世界,那么语言必须联结世界一些确定的点。语言联结世界的方式是指称(reference)。指称通常被认为是专名或指示个体对象的主词表达式的特性,因为存在于空间和时间的个体似乎是世界的基本成分。这种看法导致了最简单或许是最有适应性的语义学理论,意义的命名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词的意义是它命名或指称的对象。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tein)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了一个严格的经典理论。他写道:“一个名称意味[bedeutet]一个对象。对象是它的意思。”(命题3.203)虽然名称是句子的基本建构材料,但独立的名称不能表达思想。名称联结或串在一起形成命题符号(句子)。由于维特根斯坦把事实(fact)定义为对象(object)的结构,所以,命题符号就是事实自身。

      伯特兰德·罗素(Bertrand Russell)变化了维特根斯坦的命名理论。罗素认为有两类名称:专有名称和普通名称。专名直接指称个体对象。在他看来,与独立存在的具体对象譬如桌子、椅子、猫和狗比较而言,实际上那些个体对象始终是感性材料,也就是感觉。普通名称直接指谓(donate)哲学家以不同名称指称的概念(concepts)、属性(properties)和普遍性(universals)。个体与概念之间的差别可以用例证来解释。譬如看粉笔牌,一个人看到的是一个特定的黑块。这种感觉是个体的。但这特定的黑色感觉只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或很多人在不同时间能够看到的许多感性形象中的一种。这些特定的黑色感觉具有某些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的东西就是确定的一般的东西。这种一般的东西就是概念、属性或普遍性。

      罗素指出了专有名称与确定摹状词的主要区别。罗素将确定摹状词定义为任一具有“这个Φ”形式的短语(这里,Φ代表任何名词或名词短语),例如“这个中国最高的人”。这样做,他直接反对19世纪伟大的逻辑学家戈特伯·弗雷格(Gottlob Frege)。弗雷格将专名和确定摹状词合为“单一词项”。似乎对弗雷格而言这两种表达式都能作为句子的主词表达式,而且有相同的功能,也就是说,专名所指对象都被谓项所陈述。同样,两者还通过一些认知或概念元素(他称之为“意义”(sinn))指谓对象。例如,短语“从左边数的第三个”和“从右边数的第二个”有不同的意义,然而,如果四个对象同在一行,那么每一个短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简言之,弗雷格有一个双层(two tiered)语义学系统:含义(sinn)和指称(bedeut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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