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非给予义V+给”结构及其构成的句式,我们关心的问题是语法意义对结构形式的决定性作用。在“V给”结构中,V通常有三类:Va(给予义);Vb(制作义);Vc(取得义)。我们重点观察并分析“V给”结构在构成相关句式的过程中,语义是如何决定形式的。这就表现为语义语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语义一致性原则、语义自足性原则和语义互补性原则。 一 V与“给”的语义匹配要求 朱德熙先生在《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1979)一文中指出:带“给”的句式主要有三个,相关的双宾语句一个。它们是: S1:他送给我一本书。S2:他送一本书给我。 S3:他给我寄一封信。S4:他送我一本书。 朱先生认为,以上这些句式能否成立,主要跟动词的小类有关,而动词的小类说到底是由语义特征来决定的。根据语义特征,可以把有关动词分为四类,它们在构成不同句式方面存在的差异参见下表(表中动词的标记,根据我们的需要重新拟定):
其中讨论的重点是S1(V给双宾语句),它实际上反映了动词Va与Vb、Vc的对立。Val具有[+给予]义特征,这无可争议;而Va2本身并无[+给予]义,进入S1句式才获得[+给予]义,朱先生解释为这类动词具有“语义的不确定性”。其实“寄”类动词本身隐含一个潜在的接受者,所以进入该句式之后可以激发出“给予”义,而并非是“给”赋予的。 Val“卖”类动作,从理据上来说,除了动作发出者A,还涉及两个要素:转移物C和接受者B。这些要素跟V和“给”同现的情况是不同的。我们注意到以下语言事实: S1:他送给我一本书。/小王卖给他一辆车。 S2:他送一本书给我。/小王卖一辆车给他。 S3:他给我送一封信。/小王给我卖一辆车。 S4:他送我一本书。/小王卖他一辆车。 S5:他给我一本书。/小王给他一辆车。 S6:他送一本书。/小王卖一辆车。 S7:?他送我。/?小王卖他。 S8:*他送给一本书。/*小王卖给一辆车。 S9:(那车)他(把那车)送给我了。/(那车)小王(把那车)卖给他了。 这些语言事实给我们的启示是: 1、Va和“给”都出现,而且Va的语义对象“转移物C”,以及“给”的语义对象“接受者B”也都出现,语义得到了满足,句式S1和S2都成立。在这样的句子里,其实“送”和“卖”都只是“给”的方式,语义的重心实际上是“给”。 2、S3中的“给”表示“为”,是另外一个“给”,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句式。 3、S4尽管“给”没有出现,但是由于动词Va具有[+给予]语义特征,B、C的语义要求都得到了满足,所以句式依然成立。 4、S5中,Va没有出现,但是有动词“给”,尽管怎么给的方式没出现,语义重点还在,所以并不影响句子成立。 5、当“给”不出现时,V可以跟直接宾语C组合,而不必出现接受者B,比如S6,因为既然没有出现接受者B,“给”也就不是必需的。 6、但是如果没有“给”,又没有动作的转移物C,V跟B直接组合就不大能够成立,比如S7,起码给人的感觉是不能完句,可见“给”与接受者B在语义上要求同现。 7、当V和“给”都出现时,就不能光是出现C而没有接受者B,因为“给”的语义要求接受者B与之匹配,所以S8不能成立。 8、如果“V给”都出现,却只有B而不出现C,语义得不到满足,所以需要在句尾加上语气词“了”来完句,实际上C在上下文里隐含,比如S9。甚至于可以直接把主语“他”或者“小王”理解为转移物C。 以上事实说明:具有[+给予]语义特征的Val跟转移物C关系密切,而“给”则跟接受者B关系密切。语义上的密切关系往往要求在句法上同现。一旦Val后出现“给”就必须紧跟接受者B,否则语义不能自足,从而不可接受,或者不能完句。在这里,语义自足性原则决定了S7中Val后面需要有C照应,S8中“给”后要有B照应。 二 Vb与Vc的语义特征及其构成句式 “炒”类和“买”类动词(Vb和Vc)是不是真的不能构成S1呢?1978年以来,现代汉语经过30多年的发展、演变,我们发现,这类句子不仅已经类化,而且开始泛化。“北京大学CCL语料库”的相关语料逐年增多。例如: (1)小孩的爸爸为了感谢爱迪生,教给他发电报的技术,并介绍他当车站服务员。(《中国儿童百科全书》) (2)为此费了许多时候,抄给我数十页有关柳氏祖先最可靠的材料。(《读书》) (3)书上说法国男人可以不吃饭也要用最后一文钱买给情人一枝花。(《青年文摘·人物版》2003年) 动词“教”和“抄”其实不同:“教他发电报的技术”(双宾语句)成立,说明“教”实际上存在一个必然的转移物C,不过不是具体的物件,而是信息与技术。所以还是应该属于Val。而“抄”则不然,所抄的材料,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不是必然需要转移的,所以属于Vb类动词。这一点非常重要。至于“买”类,那就是典型的具有“获得”义的Vc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