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汉语补语问题的一个可行性方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立鑫,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上海高校比较语言学E-研究院。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本文在传统语法的框架下从句法成分功能出发,借鉴并汉化次级谓语(secondary predication)的概念,试图解释现代汉语补语难题。本文将传统语法中的补语依据其句法语义关系,分化为两个大类:一类主要是述谓句子主语和宾语的谓词性成分;另一类主要是谓语后面形容修饰动作行为的副词、介词短语以及时量和动量成分。前者为次级谓语,后者为后置状语。本文从句法功能上对次级谓语和后置状语作了分析和证明。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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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现代汉语语法学中的“补语”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至今难题依旧,其主要原因是:一,在逻辑上缺乏基本的自洽性,小类之间存在交叉(例如判断某个成分到底是“结果补语”、“程度补语”还是“状态补语”有时十分困难。还有文献将“趋向补语”、“数量补语”、“时间补语”、“形容补语”与以上小类并列[唐启运,1980:124],逻辑上存在问题);二,违背了传统语法中确定句子成分的基本原则(参看本文第2、第3节);三,除汉语语法学家以外,几乎所有不同国家的语法学家都容易将补语误会为与国际语言学界通行的complement相同的概念(刘丹青,2005a;陆丙甫,2009;邵菁、金立鑫,2009)。这一概念已经对中国语法学研究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国内民族语言、方言乃至古汉语语法的研究(刘丹青,2005a),为此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些所谓的“补语”作为一个句法成分的内涵与外延问题。

      在任何研究领域,如果某个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一个可能的原因便是这个概念本身或许就是个假概念,或者说指称该对象的概念本身在外延和内涵的对应性上存在逻辑问题。

      学术研究中用来指称对象的概念有两类,一类是实体概念,它用来指称一些确实存在的实体对象,如某些语言中的“数”范畴或“性”范畴,这类范畴的外延和内涵是确定的,不因人而异;另一类是“主观性工具概念”(金立鑫,2007:140-141),它是研究者为了研究方便而设定的一类范畴,这一类范畴的外延和内涵取决于研究者的主观认识。补语属于后一类概念,或许就是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的逻辑错误将汉语语法中的补语研究引上了歧途。

      本文试图从句法成分的功能和形式出发,讨论现代汉语“补语”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解决补语问题的方案,希望此方案能够有利于现代汉语语法的一般描写和教学。

      2.句法成分的功能和形式

      对于某些长期纠缠不清的问题,或许退回问题的原点,是认清问题所在的有效方法之一。因为补语是传统语法中的一个句法成分,因此我们不妨退回到传统语法中句法成分的功能、句法成分所对应的句法形式是什么的问题上开始讨论。

      首先,“主语”、“宾语”、“状语”等这一类句子成分范畴是建立在“传统语法”基础上的,这些概念已经为世界各国语言学家和语言教学家所接受,他们通过这些基本概念来分析和解释句子的基本结构。尽管有些语言学流派并不使用这些概念,但是作为语言学中最为基础的概念,那些并不使用主宾语等概念的语言学家对它们也都熟知了解,甚至很多不同于传统语法的分析也是在这些传统语法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传统语法对句子成分的定性分析和描写,我们很难想象传统语法之后的语法分析会是什么样子。

      传统语法告诉我们,一个句子是一个句法上独立的语法单位,它至少需要一个主语和一个包含限定动词的谓语。主语和限定动词谓语构成句子最重要的成分。这一基本信念无论是现在的生成语言学还是功能语言学都是一样的。

      陈平(1994)从语义上给主语设定了一套典型性特征的序列。在陈平之后,潘海华、梁昊(2002)不满足于仅仅从语义上对主语的描述,他们提出了一套共六个更为合理的测试参数:

      语义匹配制约/次语类制约>排比制约/话题制约>近距离制约/词类制约在潘、梁文之后,学界还未见更强有力的对主语进行参数描述的理论。如果主语首先根据与动词之间的语义匹配制约来确定,那么相应地,与动词直接相关由动词语义支配的名词便是宾语。这些在形态较为丰富的语言中都不难通过形态标记来确定。形态标记只不过是这些句法功能的形式化表现。

      以上我们可以简而言之为一个语言学常识:主宾语和谓语动词存在语义匹配关系。

      传统语法中有两大附加成分:修饰名词的定语和修饰动词或形容词的状语。当我们指称某一句子成分为“定语”(attributive,这个词有表示事物的性质的意思)时,我们会将它的功能理解为对某一名词的修饰或限定。在某些屈折形态的语言中,定语和被修饰的名词之间有形态上的标记,通过这种形态来标记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在某些语言中(如英语),这类狭义的形态标记几乎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语序上的规则。其中最主要的规则便是定语必须紧靠着它修饰的名词。

      状语在英语中称为adverbial modifier,简称adverbial,意思是“副词性修饰语”。当我们知道某个词是副词(adverb)时,我们就知道它的功能在于对动词(实际上还包括形容词)进行修饰或限定,描述动词表达的行为的各种属性或者形容词的程度等属性。因为adverb这个词的构词本身就表达了它的功能:ad-verb(附加于动词),至于附加在前面还是后面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与动词或形容词之间是附加和被附加的关系。因此,无论在动词或形容词后还是在动词形容词前,只要它对动词形容词作出修饰或限定,它就是状语。这正是以句法成分的功能来确定句法成分的类型的原则,即句法功能原则。句法成分是句子结构中的功能类。而句法形态就是这种功能的形式表现。可见,传统语法是建立在狭义的句法功能主义的基础上的。

      在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句子构造成分的基本原则:主宾语与动词互相选择,定语与名词互相选择,状语与动词、形容词互相选择。现在我们对结构成分的认识应该清楚了:句法成分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成分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有着坚实的句法语义基础。世界上所有语言的句法结构大都如此。这是一种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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