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学界对“王冕死了父亲”有很多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王冕”是不是“死”的论元上[1;2;3;4]。对于论元的判断,潘海华、韩景泉明确指出:“如果可以把一个与动词无直接语义关系的成分视为动词的论元,这意味着用以界定论元的客观标准将不复存在,其结果也就无所谓动词论元以及论元结构了。”[2]其他学者或隐晦或明晰地认同这种观点,将“王冕”当作“死”的非论元成分。本文将从语义与句法的角度介绍西方一些学者的看法,指出无论是逻辑语义学还是生成语法学,都不要求论元跟谓词有直接的语义关系,最后讨论论元的引进机制。文章认为论元只是谓词所指示的事件图景中的参与者,由扩展谓词的功能语类将之引进句法结构,这个参与者跟谓词的关系可密切可疏松,引进的参与者构成谓词的论元结构。这种看法跟Chornsky[5]关于“合并决定论元结构”的思想大致相近。 1.逻辑语义学上的论元 论元(argument)是函数中的一个概念,数学界管它叫自变量。方立[6:50]指出,函数是数学与逻辑学的基本概念,也是语言学的基本概念。函数可简单地表示为y=f(x),其中y是因变量(value),x是自变量,f是函子(functor)。在逻辑学与语言学中,函子常常被称作谓词(predicate),自变量被称作论元,因变量被称作开放句(open sentence)。逻辑学上的“一元谓词”、“二元谓词”、“三元谓词”就是从谓词所系联的论元的数目来讲的。方立[7:28]指出:“谓词是说明个体的性质或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还应有三元谓词、四元谓词等等。事实就是如此,不过一般的逻辑书都把讨论的范围局限在一元谓词和二元谓词。”比如说: (1) a.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in the bathroom at midnight. b.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in the bathroom. c.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with a knife. d.Jones buttered the toast. 在(1)中由于谓词butter所系联的论元的数目并不相同,所以butter到底是几元谓词也就因句而定了。Davidson[8]指出,20世纪60年代就有许多逻辑学家将(la)中的butter分析为五元谓词,(1b)中的butter分析为四元谓词,(1c)中的butter分析为三元谓词等等,(1a)与(1d)可分别表示为(2a)与(2d),其余类此: (2)
从这种语义表达式来看,论元并不要求跟谓词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像with a knife、in the bathroom、at midnight这样的修饰性成分都可以成为论元成分。按照这种语义学,“王冕死了父亲”与“王冕的父亲死了”可分别指派如下的语义表达式: (3)
该表达式表明“死”有两个词条,分别是二元谓词与一元谓词。 从语义蕴含上说,(1a)蕴含着(1b-d),(1b)蕴含着(1c-d),(1c)蕴含着(1d)。Davidson[8]为了用“合取消去律”(P&Q→P)推导出这些蕴含关系,提出让事件成为论元,其结果是butter在这些句子中都是包含事件论元的三元谓词。(1a)与(1d)可分别指派如下语义表达式,其余类此: (4) a.
e (BUTTER(Jones,the toast,e) & WITH(e,a knife) & IN(e,the bathroom) & AT(e,midnight) ) d.
e (BUTTER (Jones,the toast,e)) (4)中的语义表达式区分了修饰语与非修饰语,也好像区分了直接语义关系与间接语义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一则Jones与the toast跟butter的关系并非一样亲疏;二则该语义表达式也并不充分。因为这种表达式还不能推导出(1d)跟(1e-f)之间的蕴涵关系,如: (1)e.Jones did some buttering f.The toast got buttered 后来的学者[9:96-97]建议采用以下语义表达式描述(1d-f): (5)a.
e((BUTTER(e) & Agent (e,Jones) & Theme (e,the toa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