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冲突增多,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公共危机事件频发的阶段,我国也不例外。从1993年到2006年,仅群体性事件便从8709起增加到了90000起,2007年、2008年包括2009年都超过了90000起。① 公共危机影响范围广大,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危机化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结果还很不尽人意,尤其是在危机传播方面。因此,研究公共危机传播,不仅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本文先纵向对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进行梳理,再对现状进行分析,希冀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做点基础工作。 一、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考察 2003年在我国公共危机传播发展史上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一年的“非典”危机之后,长期被忽视或漠视的公众知情权引起重视,政府逐步意识到公共危机传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承认“灾难”和“危机”在我国的存在,危机传播概念也由此开始使用,并为媒体介入公共危机事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故本文对我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回顾是对此前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出于对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的考虑,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进行严格限制和管理,强调媒体对灾难新闻报道应该持慎重的态度,不能渲染灾情,以免造成群众的悲观情绪,影响政府的国际形象,给帝国主义以可乘之机。1950年4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的“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中明确地提出“各地对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因为“这种报道可能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同时给予帝国主义反动派夸大我国灾情,进行挑拨造谣的藉口”。② 这个指示,在较长时期内被奉为灾难报道的“铁律”。应该说,在建国初期,军事斗争尚未完全结束、经济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国际内外敌对势力虎视眈眈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公共危机事件十分敏感,新闻报道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及新生政权的稳定。我国政府对媒体报道公共危机事件进行严格管控有一定的合理性。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国内政治环境的非正常化致使政府对新闻及新闻媒体的控制开始走向极端化和片面性。在观念上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危机”,天灾人祸等危机事件便成了媒体报道的“禁区”——要么封锁消息,不予报道;要么只讲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而有关灾祸本身的情况,如损失、责任、处理等,一概回避。③ 这段时间,媒体对危机事件的报道基本有以下四种方式:(1)不报。如1975年8月间发生在河南、安徽沿淮河一带的特大水灾。灾难发生后,新华社派了两个记者去采访,深为灾情之大之重所震惊,但得到的指示是“不作公开报道,不发消息”,“而且还要保密”。(2)把悲歌唱成壮歌、赞歌。如1976年7月28日我国唐山发生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远远超过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1923年的日本关东大地震,但是,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统稿对这一灾难进行报道,标题为:《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救灾》,对地震灾情的详细情况如受灾具体方位、伤亡人数、影响范围、财产损失等,仅用“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一句话轻轻带过。报道的重点放在人与灾难作斗争上,强调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的人定胜天精神。直到197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来自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的新闻,才透露唐山地震的具体灾情和死亡人数。(3)选择某一个符合正面报道要求的角度进行报道。如1960年发生在山西平陆的民工集体中毒事件。这其实是一起故意投毒的刑事案件,主犯被捕经审讯后立即处决。对此,当地的省地县报都未作报道。《中国青年报》的长篇通讯《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则从抢救中毒的“阶级弟兄”这一角度切入,作了详细报道,成为传诵一时的名篇。(4)总结式的报道。即事件进行过程中不作报道,等整个事件结束后再作一个详略不等的总结式的报道。④ 这些危机传播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机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但是是以背离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牺牲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的。 第三个时期,从1978年至2003年为有限开放时期,危机传播表现为非自觉的间或传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方面是由于理念的转变,一方面是由于传播技术的进步,我国媒体开始涉足公共危机报道的“禁区”、“雷区”。1979年8月12日《解放日报》刊载的《一辆26路无线电车昨日翻车》和198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对“渤海二号”石油钻井船翻沉事件的报道成为我国媒体介入公共危机事件的标志性事件。前者冲破了媒体“报喜不报忧”的戒律,拉开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媒体公开进行公共危机报道的序幕;后者则打破了“重大事故不能见报”的禁令,并直接导致当时石油部部长被解职、国务院副总理记大过、国务院作检讨、海洋石油勘探局负责人被判刑,开创了我国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先河。⑤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新闻改革的发展,媒体对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报道的数量和质量也有所提高,正如媒体人孙玉胜所说的那样,“除了群体事件、外交事件仍需要慎重处置以外,对其他突发事件,近十年来新闻媒介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介入,经历了由不发消息到发消息,再到如何发消息,甚至如何早发消息的过程”。⑥ 事实上也是如此,媒体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数量增多,透明度和客观性提高。如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火灾、1998年武汉长江大桥附近发生的公共汽车爆炸案、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2001年中美军机相撞事件以及广西南丹矿难等一系列安全生产事故,媒体都及时作了公开报道。 从改革开放到非典之前,我国的公共危机传播在不断探索中虽然有了明显的、突破性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包袱太沉重”,左的观念太强烈,这一阶段的公共危机传播总体上看是偶尔的、间或的,有的还仅限于少数记者的个人良知的驱使。 二、我国危机传播的现状分析 2003年的“非典”危机后,“危机传播”概念进入我国公众的中心视野,并被政府和社会各方以及学界所重视。200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新闻发布和应急协调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第一次增加了发挥新闻媒体的预警和服务功能、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争取先入为主效果以及高度重视互联网报道等内容。政府和各公共管理部门逐步确立了及时公开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掌握舆论主动权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思想,另外新闻管理部门也开始重视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预警和服务功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危机传播在总体上讲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