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议民主视野下的新媒体事件

作 者:
韩敏 

作者简介:
韩敏,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副教授 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参与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新媒体事件,不仅是普通民众的自我赋权,也是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在这种集体情绪的公共表达方式中,参与讨论的网民也完成了阶层身份的确认以及群落化的过程。但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新媒体事件造成了异质群体的交流“壁垒”,从而形成了网络舆论暴力,这种违背商议民主精神的新媒体事件或许将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0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7-0112-05

      1995年的世界电信日(5月19日),中国邮政部宣布向公众开放因特网,因特网由此进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2003年的黄静“裸死”案件、孙志刚事件、东北宝马车肇事案让中国人第一次看到了网络民意对主流社会的重大影响,甚至包括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修订。比如孙志刚事件终结了中国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暂住证制度以及收容法规,暂住证制度的终结标志着中国人口流动的全面合法化以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平等化时代的到来。这些新媒体事件从网络走向现实空间,标志着新媒体事件成为民众表达社会认识,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2005年发生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事件,以及2006年的“恶搞”事件,标志着草根开始了网络隐私营销而成名的另类娱乐消费时代,意味着网络多元文化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成为异质文化共同体。另一方面新媒体也日益成为传统媒介的议程设置者,显示了更强的现实动员能力。从2008年的邓玉娇事件到2009年的新疆建设兵团“最牛”团长事件到广西来宾韩峰的日记事件,新媒体事件在现实空间中尘埃落定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新疆建设兵团的“最牛团长”事件,该事件从10月8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及红网论坛等网上发布,到10月12日晚,以落款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出现在网上社区,短短4天时间内,引起数万网民关注的事件得到了政府的迅速回应,以至于网民在跟帖中感叹“网络的力量真的很大”。①

      一、新媒体事件之“新”

      目前学界对新媒体事件依然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近10年来中国发生的新媒体事件,本文尝试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界定:所谓新媒体事件是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开放式媒介技术为基础,通过公民新闻运动产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作为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形式,就其表达主体的结构、信息结构以及传播机制等方面,与戴伊和卡茨当年在《媒介事件》中研究的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具有质的变化,这是学界首次系统研究传统大众媒介时代的媒介事件。该书出版于1992年,此时正值全球资本主义一体化的形成时期,可以看到两位学者对卫星电视作为全球共识的建构媒介充满了信心。

      首先,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针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主要是那些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观看的通过电视直播的重大历史事件,这些事件都是关乎国家大事。这种媒介事件有三类:竞赛、征服、加冕。在他们看来,强大的政治组织与经济团体通过策划与传播“竞技、征战、加冕”三类电视节目,将电视节目制造为“电视仪式”,散居各地的观众因观看同样的电视节目从而在异质空间中似乎举行了一场全球性的狂欢活动,参与观看的受众也会产生参与历史表演的幻象。由此,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集体记忆的塑造者,从而也就成为社会共识的制造者。在这种自上而下的电视节目生产以及“狂欢活动”仪式的制造中,由于卫星电视巨大的空间穿越能力,为异质空间的观众制造了我们同时“在现场”的幻象,通过观看行为,观众也就成为重大历史事件的“现场”参与者,也就给观众制造了参与历史表演的幻象。但是,这却是一种自上而下、有计划、有预谋的节目生产,观众依然是一个虚拟的历史主体。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作为一种开放式媒介,它具备了商议民主建设空间的技术基础。新媒体事件一般由知情网民在论坛、博客、SNS等个体能够发言的空间发布信息,然后有网民做推手最终制造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进而获得相关部门的关注,达到了真相的揭示或者问题的解决,新媒体事件由此成为普通公民自我赋权的重要途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信息生产方式,它消减了卫星时代的电视媒体事件的政治集团或者经济集团操控的生产本质。在网络这样的开放式媒介中,普通民众已经具有相当的表达机会与表达空间。

      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已经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低学历人员、无业人员、农民群体等网民比重小幅增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也开始使用互联网。在这个意义上,新媒体事件的民主性再次彰显了媒介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文明进步。

      其次,新媒体事件与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的传播机制也有极大的差异。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经过提前策划、宣布与广告宣传,然后“邀请”大众来参加的一种“电视仪式”或者“文化表演”,它不具备重大新闻和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与时效性,而是电视节目制作者的“预谋”生产,观众只是在前期强大宣传攻势以及节目本身的宏大的“召唤结构”下被动参与事件的观看,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传播机制,其传播动力在于给观众制造一种“我们都是历史的见证者与参与者”的幻象。新媒体事件与重大新闻和突发事件相比,依然不具有突发性和时效性。从近年来发生的新媒体事件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数量比来看,主要集中于社会弱势阶层的权益抗争与对社会资源、权力分配不公平的批判方面。前者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8年的邓玉娇事件等,后者以2003年的宝马车肇事案、2008年的南京天价烟事件、2009年的新疆建设兵团的最牛团长事件、2010年的韩峰日记门事件。两种类型的事件往往也有交叉的地方,在弱势阶层的权益抗争事件中往往也包含了对社会资源与权力分配不公平的批判。比如孙志刚事件、邓玉娇事件等。

      从2003年的东北宝马车肇事案到的韩峰日记门事件,都体现了网民对腐败官僚以及所谓的“为富不仁”的富商等社会强势群体的批判,凡是触及到这种集体情绪的事件,都会以超快的速度在网络中蔓延,网络舆论往往在政府权力机构之前就预先做出了他们的“判决”。比如当年的宝马车肇事案,在法院审判之前,媒体几乎都一致认定肇事者的主观犯罪,媒体的“判决”与法院最后的机械事故认定实则大相径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