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0)02-0140-07 文化产业专家张晓明在《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中意味深长地提出:“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传媒资源已经从‘稀缺’走向‘过剩’,负载信息日益多样化、分散化和碎片化,个人文化权利自主实施的能力极大提高,还有无理由对媒体实行全方位的行政干预?”“在广电和通讯产业汇流的情况下,个人普遍掌握了大规模复制与传播技术,在技术上还有无可能沿用原有模式实行政府直接监管?”[1](P15)如何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对传媒内容进行监管,这不只是文化产业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更是传媒领域自身所面临的难题。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数字内容的监管难题 数字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传媒的生态,使得传统媒介壁垒分明的边界走向消解,媒介内容的共享成为可能,并最终导致新一轮的媒介融合。 实际上,媒介融合是媒介产业在数字化技术下的产业必然演化形态,是与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应用相关的多个产业以媒介产业为向心、以“融合”为生产方式的新型信息生产形态[2](P216-217)。这种新型的信息形态模糊了不同介质之间的物理界限,统一为某一数字终端的“融合媒介”,这些融合媒介我们通常称为新媒体,比如互联网、手机媒体、IPTV等。 融合以后的媒介在其传播链上,形成了以信息生产为中心的媒介内容系统的融合、网络的融合以及终端的融合。 内容系统的融合指原有的内容业务可以在不同的网络上(电信网和广电网)传播;网络的融合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融合,即三网融合;终端的融合包括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的融合以及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的融合。 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原本有着相对独立的行业监管机制。由于数字技术的影响,这些传媒之间的行业隔离与技术区别正在逐步消失。这种消失给内容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开辟出新的产业发展空间,但是也凸显了新的监管难题”[3](P16)。从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的整治情况来看,这些新的数字内容监管难题集中表现在如下3个方面。 (一)是数字内容的监管模式问题 媒介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数字内容如何监管,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监管模式的选择。 以手机电视为例,据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3.84亿,其中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规模已达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 手机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大众化的个人通讯与娱乐工具。除了通讯功能之外,手机成为一种重要的娱乐内容传播终端。iResearch艾瑞咨询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球手机电视市场收入规模可能达到14亿美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作为一种融合性的媒介,手机既是通讯终端又是内容终端。目前的监管过程中电信部门对手机进行监管时强调的监管重点在“手机”本身,而广电部门则认为手机只要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就应受其监管,因此它的监管重点在于“电视内容”。在解决内容监管问题时应该参照移动模式还是广电模式,类似的情况还有IPTV,也面临着监管模式的选择和争议。这是数字内容的监管难题之一。 (二)是数字内容的监管失控问题 媒介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数字内容正面临着监管的失控。 以网络视频为例,艾瑞尔市场咨询公司统计显示,2007年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1.7亿,约占网民总数的81%,上网欣赏视频节目已成为仅次于搜索的第二个网络需求。截止到2009年底,据CNNIC的统计,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2.4亿,较2008年底增长3844万,使用率为62.6%。 网络视听内容中监管难度最大的是微视频,它为用户提供视频上传、播放和分享服务,如YouTube、优酷网、土豆网等。这类视频中出现的问题最多,如电影《色·戒》中遭到删减的片段以及遭禁的《苹果》作为视频点播节目在优酷、我乐等视频网站非法传播。此外,由北京奥运会会徽和恒源祥商标组成的广告、红色经典《闪闪的红星》遭到“恶搞”,等等,这类情况非常严重。 现在手机传播色情内容的情况比较严重。由于手机传播的低成本、私密性和易用性,以及比电脑终端更为方便的收费机制,从而为手机浏览色情网站、下载色情影片提供了便利。而当前解决的办法是运营商一般通过清查SP、废除手机代收费来过滤色情信息以及查处网站等信息源头等。但无法对手机用户进行直接的监控。如何解决这种走向个体化的传播渠道的监管问题? 网络视频正在突破长期以来传统电视主导的影视空间,以手机等为终端工具带来了传播的失控问题。除了版权监管的失控之外,最引人关注的是,如何有效地对这些由“草根”参与制作或改写的网络视频内容进行传播的监管和控制,如何对这些非法内容的传播进行控制,这是数字内容的监管难题之二。 (三)是数字内容的监管权属问题 数字内容业务往往同时包含视频、通话和网络接入等多种业务类型,很难将其纳入以往的任何一个监管体系中,这些内容业务的监管由广电还是电信来主导,由于涉及不同利益和监管理念,往往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