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1-0123-07 一、道德、伦理与大众传播职业 (一)“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 做好人、做善事,是先辈对后人的告诫。有价值的人生是道德的人生。苏格拉底说:“每天探讨德性以及相关的问题,对于人来说是一种至高之善,没有经受这种考察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索,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① 德育,伴随着一个人所受教育的全过程;任何社会都不会拒斥道德包装。没有哪个统治者、圣人贤者和教育家不提倡道德。关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国内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况且,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从古希腊就形成了体系;而在西方语言中,最常见的与道德、伦理相关的概念如何与中文对应,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一种典型的观点是,道德和伦理在现代是同义词,可以互换。 (二)伦理与道德的区分 笔者认为,对“伦理”和“道德”做一区分很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借鉴一本美国教科书的界定和划界方法来理解道德和伦理。“伦理”(ethics)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morals)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②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与基督教传统中共有的道德体系,犹太教学者将贯穿在《圣经·旧约》中的这些规则研究加以扩充,形成了一部关于犹太人生活、宗教、道德的1400页口传律法集《塔木德经》。③《摩西十诫》第一条:除了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上帝。第二条:禁止拜偶像。第三条:不可妄称上帝的名。第四条:遵守安息日。第五条: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第十条:不可作非分之贪恋。 犹太教和基督教认为,十条诫命的前四条是神和人立的约,事关信仰上帝这个总纲: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上帝,后六条是人和人之间立的约,核心是爱人如己。基督教承认,那些归向上帝的人也不能完全守住这些诫命,因为就是最圣洁的人,在律法面前也只是一个小小的起步;但他们既然因信称义,就被基督的爱激励,不仅照着这些诫命,也照着上帝的一切诫命开始生活,一生一世竭力追求,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标竿直跑。④ (三)从诫命到道德世界: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摩西十诫》实际上是十条诫命。“诫”就是上帝所禁止的;“命”就是上帝的命令。也就是说:上帝让你去做的,你就去做;上帝不让你去做的,你就不要做,这就是诫命。十条诫命中只有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命”,其他八条都是“诫”(戒律)。 在康德的道德世界中有两类义务。严格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谋杀,不失信,不撒谎。善意义务更积极一些:帮助他人,发展某人的才能,表示感激,等等。哲学家们一般认为,严格义务(例如不伤害人)比善意义务(例如帮助他人)更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 社会公德应当体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平衡。一般而言,消极义务是底线性质的基本义务,人人必须遵守。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秩序混合在一起构成的。比如“不许杀人放火”、“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应该说这是一种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最低道德保障”,底线失守是一种很深刻的社会危机⑤;而积极义务则是一部分人承担的义务,它塑造高尚人格,但是许多人做不到。过于强调道德中的积极义务,制定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制造“道德理想国”,往往导致极权统治;或者没有人去参照执行,导致“规而不约”,从而失去操作性。 (四)伦理困境与现实选择 但是,现实世界远远不像学童背诵人生格言和宗教诫命那样简单。一个道德体系中的多个因素(诫命)有可能相互冲突,这时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大哲学家康德200多年前描述了一个典型的伦理困境:当一个持枪男人来到你家门前,问另一个人在哪里(正藏在你家壁橱里),因为他想杀了他,你应该怎么做?你是撒谎,还是说实话?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道德体系认为杀戮和撒谎都是不对的。但是,你必须痛苦地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伦理学意味着:(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2)运用理性对若干个可能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⑥ (五)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一个社会职业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就必须遵循一般的和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诫命和伦理原则。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较欠缺的一部分。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侍上帝。在人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