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

作 者:
刘悦 

作者简介:
刘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原文出处:
中国出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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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blog)是指由网络服务商提供,网民通过注册获得使用资格的一种网络空间,网民可以在上面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等供他人浏览。博客网页通常由模板架构、博客日志、超文本链接、信息、广告等要素组成,它们存在的基础是由网络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

      “2002年,博客的概念被引入中国并得到快速发展;2005年,博客得到规模性增长;2006年,网民注册的博客空间更是超过3300万个。伴随着注册数量的增多,博客以极快的速度融入社会生活中,逐步大众化,成为基于互联网的基础服务。”[1]“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中国博客作者已经达到16200万人。”[2]作为继IM、E-mail、BBS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际交际沟通工具,博客正越来越普及化、风暴化。然而,在博客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严肃的法律问题。

      案例1:2006年月3日,博客用户“沈阳”认为作者为“秦尘”的博客有侮辱诽谤自己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了侵害,而该博客的托管网站“博客网”未能及时删除这些文章。于是,将“秦尘”以及“博客网”告上法庭。此案为国内首例博客用户告博客用户侵犯名誉权。2006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被告在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

      案例2:国内第一起博客维护自身版权而涉诉的上海极索信息服务公司副总裁秦涛女士,以搜狐网未经许可转载其博客文章为由,状告搜狐网侵犯版权。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在搜狐删除侵权页面后,双方达成和解。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博客用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常常被他人乃至门户网站肆意侵犯,博客的著作权法律争端已经涌现。不得不引起大家思考的是:博客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是归属于作者还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的被侵犯又会引起何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在这个传播链条中,谁又要为侵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著作权的归属

      从发生的很多案例来看,“产权不清”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明晰了产权关系,才能使著作权的归属得以准确地界定,从而为著作权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

      有人认为,因为博客写作平台或发表平台是网络服务商免费提供的,博客作者在网站免费注册并在制作的博客里发表文章视为无偿提供,因此,博客作者没有著作权,网络服务商有权处理作者的文章。还有人认为,网络服务商表面上虽是免费提供写作和发表平台,但因为博客内容的精彩或制作的精美,使得网站的点击率大幅度上升,从而给网络服务商带来了巨额的利润,因此,从本质上说网络服务商并没有提供免费服务,所以作者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并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3]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合同中对是否享有著作权持不同的态度。例如:中国博客网(www.blog.cn.com)在服务协议中这样写道“除我们另有明确说明或者中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本网站用户原创的作品,本网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其他网站及传统媒体如需使用,须取得本网站的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但新浪网(www.sina.com)和博客网(www.bokee.com)在服务协议中的规定却是“网站中的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笔者认为,根据“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等法律原则,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认定博客的作者是享有著作权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要想转载博客文章,也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实践中,博客作者在自己博客空间特别注明“博客文章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转载”等内容,可以视为是作者对自己所享有著作权的处分态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有侵害博客文章著作权的情况出现,博客作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过来说,博客作为一个媒体平台,博客作者也不能任意将他人的版权文章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上来,否则,也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所以说互联网的出现,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博客是个人自我意志的表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者,只要作者没有通过合同把他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那么不论他在多少个网站拥有博客发表文章,著作权都仍然归作者所有。

      二、理顺博客作者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关系

      博客著作权通常会涉及两类主体:博客作者与网络服务商。

      博客作者是博客网页的权利人,可以分为原创博客和转贴博客两类。原创博客是指以独创性的文章为内容的博客。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权利自动发生主义,文章一经完成,博客作者即自动享有著作权。转贴博客则是摘录文章放在自己博客,供他人浏览。转贴博客对充实博客内容和扩大知名度无疑是条捷径,但极易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包括用于存储博客网页的服务器空间和用于创建、修改博客网页的软件、模板或界面。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商提供相关的服务,拥有使用权,博客作者提供内容,拥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将作品“上载”至网络服务商的存储器上,应推定该网络服务商已获得在网络上使用相应作品的授权,在无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授权是非独占的,著作权人还可以再次授权。

      三、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网络服务商一般无偿为博客作者提供具体的管理、技术、空间寄存等服务。由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可能帮助他人完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譬如用户将侵权作品上传到博客,或者提供侵权网站的链接等,虽然网络服务商此时未直接侵权,但其提供的服务客观上却帮助博客作者完成并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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