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组成要素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龙立(1957-),男,汉族,台湾人,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学、课程与教学及科学教育研究;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育学系 潘丽珠(1959-),女,汉族,台湾人,台湾师范大学国文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文学、新文艺、诗歌理论、诗歌教学及中小学语文教育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国文学系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世界各国家地区,为了确保基础教育的质量,莫不对于中小学教育内涵及师生作为有一些要求或规范。这些规范的公布周知,经常用了不同名称,例如课程标准、教育法案、教育标准、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指引等。经由历史文献内容的分析、比较和推论,我们可以探究课程标准所具有的组成要素。从上世纪中国百年来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外国的课程标准的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课程标准所具有的一些组成要素,如目标、科目、时间、科目内容、教材教法、教学及名称等,作者最后提出五项结论供读者参考。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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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0)01-0037-11

      一、前言

      课程改革是目前世界各国持续推动的重要教育改革事项之一,而课程改革的重要部分即全国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或教学与课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多年以来,大家较专注于课程标准的实质内涵与精神的探讨,例如素质能力教育、课程三级管理、校本课程及统合课程等,成了学术界及社会上关注的议题。英国专家劳顿(D.Lawton)由文化分析角度全面检视英国国定课程的优缺与问题,[1]英国国定课程公布至今已二十年,我们发现英国学者仍一直不断地提出批判的文章。美国专家艾波(M.W.Apple)虽然没在理论上反对国家课程,不过他却指出其危险性,从体制知识(official knowledge)的政治性观点,他论述并追问谁是获益者。[2]这些批判的重点,亦多半针对实质内涵或主张,较少关注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内容类别或是形式要件,亦称组织要素)的探讨。

      课程标准涉及中小学校基础教育广泛的变革以及实质的成效,而且是学校教师教导及学生学习的指标,因此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探讨,与课程标准的实质内涵与精神,都是应深入研究的课题。目前所见的课程专书及课程理论的探讨,往往较少篇幅说明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基于课程标准组成要素研究的重要性及稀有性,本文从组成与形式角度,探讨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

      二、目的与方法

      (一)目的

      本文目的有三:1.探讨课程标准的特性。2.分析归纳上世纪出现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里的组成要素。3.建构出来的组成要素供课程理论和设计实务的参考应用。

      (二)方法

      本文采用的方法是文献分析与比较,尤其是分析二十世纪从清末以至1990年代公布的文件,再透过比较方式,归纳出课程标准的组成要素。为求语义精确减少误解,界定本文题目所称的课程标准主要指民国时期公布的课程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公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同时亦泛指中国大陆于清末公布的学堂章程及后来公布的教育法规,其中涉及教学与课程事项。探讨的课程标准是基础教育方面的课程标准,而非高等教育领域的课程标准。因为中国大陆近年来又重新启用该词,因此选用课程标准一词是纯属沟通方便考虑。探讨的组成要素即课程标准在组成和形式上,具备的一些重要的组成,在课程学术领域的专有名词是“组织元素”。[3]这些组成要素着重从教导、学习与课程教材角度来认定,而不是从学校管理角度来认定。

      三、百年课程标准组成情形

      我们分析上世纪近百年出现的历次课程标准,从它的内容和文本的结构、格式、章节与段落,可以确定该课程标准存在的一些重大的组成成分或组成要素。我们分别针对中小学课程标准总纲或教学计划,[4]以及分科的课程标准如小学自然科两类课程标准进行分析,[5]概要结果呈现于表一和表二供读者参阅。

      

      

      

      

      

      四、发现与讨论

      (一)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的特性

      为何会有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它们又有何作用呢?我们从公布的机构、公布的方式及公布的用意,可以确定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往往具备下列数项特性。

      法规性。课程标准之公布,如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1912年《中学校令施行规则》、1913年《中学校课程标准》、1950年《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1952年《中学暂行规程(草案)》、1963年《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及1988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等,[4]往往以法令规章的方式公布。国外实例是英国的国定课程,是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中提出。因此课程标准正是官方所公布施行的一项法规,它的法规性成了我们理解它的时候不应忽视的特质。

      政策性。课程标准既是法规,同时也是官方教育机构的施政方针,因此它的公布代表了行政单位尤其是教育部,在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一些主张,或是要推动的措施。因此课程标准正代表了官方或政治领导者,在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上要推行的一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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