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德育制度的价值标准问题,首先需要探讨一下制度与人的价值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①P467依据这一论断,可以认为,人类社会活动的最高价值是把人创造成为真正的人,也就是说,人是最高的价值存在。在本质上,人的价值存在体现在追求人生价值与意义的过程中构建精神世界,其中,人的道德价值是人存在的根本价值。 人类文明史以来,人类的精神世界多外显为各种文化形式。文化是为人而存在的,是人在追求生命价值与意义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同样地内含着人的生命价值与意义的精神因素,凝结着一定时代人们的道德价值观。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人的生活是一个社会过程,而人的生活过程是在一定的制度中发生的。制度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不仅规约着人的行为和关系,而且影响人的内在道德价值等精神因素的生成。当然,人并不会消极被动地接受制度的影响,而会在制度生活中寻求合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与意义,不断地用合乎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文化来充实生活,并用这种文化来构思、变革和完善制度体系,而构建的新的制度体系又会赋予人以新的生活秩序和价值。在人、文化、制度三者的关系上,由于文化的介入,制度影响着人的价值生成。因此,在根本上,制度是人的价值存在。 制度作为人的价值存在,因内含着一定时代的伦理道德精神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的道德养成。同样,德育制度在一定时代德育理念的影响下而内含着一定的道德教化价值。 德育是发展人的德性,完善道德人生的重要手段。虽然现代德育是在德育制度的规约与引导下进行的,但德育制度是为了实现德育目标——发展人的德性服务的,因而,好的德育制度是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展现人的道德力量、表现人的道德自由、让人获得内在道德丰富性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促进人的德性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德育制度的根本价值。那么,从这一根本价值考虑,好的德育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呢? 从制度伦理学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好的德育制度,即能促进人的德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德育制度,应该具有正义、自由、发展三个方面的价值标准。 一、正义:德育制度的首要价值标准 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正义是最重要的。”②P103正义既指涉制度,也关涉个人行为。在现代意义上,正义主要指涉制度,因为如何分配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分享社会利益取决于制度的正义与否。制度决定个人的社会前景,决定个人的最初机会或出发点,而这对人的影响十分深刻且自始至终。正如罗尔斯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③基于这一意义,我们认为,在学校教育环境中德育制度的正义性是居于其它德性之首的。 在学校教育中,德育制度不仅规范着德育主体的行为,也影响着德育活动的价值取向,从而成为德育主体德性生成的重要环境。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④P333正义作为德育制度的首要价值标准,表现在对德育主体的合理而正当的德育权利与义务的认可。对此,德育制度应该将具有一定时代进步意义的道德价值内含其中,并作用于德育活动,以养成人之为人的德性。 二、自由:德育制度的应然价值标准 在现代社会,人们已不再简单地把制度看成是对自由的直接限制,同时还关注着制度对自由所体现的价值。在现代价值观念中,制度应该为自由创造一个相对宽容的空间,以保障自由的实现。在此,制度是自由的一种工具,应该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在形式上,制度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制度的规限,而规限的旨意则是自由。从制度与自由的关系出发,德育制度应该为人的德性发展提供自由的空间。 道德人格的自主发展是现代德育的目标,也应该是德育制度的价值选择。如果说要实现德育制度的这一价值选择,那么,德育制度就应该安排德育主体以合理的权利,为德育主体的教育活动营造一定的自由空间。在学校教育中,德育主体主要是由德育工作中的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构成。从德育主体的权利考虑,德育制度应该给予德育管理者以德育课程和德育活动的自主管理权利,安排教师对德育内容和德育方式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对学生提出自主发展道德人格的要求。德育制度赋予德育主体一定的自主权利,依据德育主体的自身要求开展德育活动,以实现主体道德人格的自由发展,是现代德育价值理念的应然取向。 三、发展:德育制度的目的价值标准 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规范和协调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结成的,因此,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服务的。制度对促进人的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制度能合理地规范人的需要并保障人的正当需要得到满足时,那么,制度就能影响人的发展,促进人性的完善;另一方面,当制度所预期的社会发展趋势和人的发展方向为人们认同时,其内在的道德精神有利于引导人性的深化和完善,促进人的发展。因此,制度要有利于人的发展,就应该是合乎人性的。同理,德育制度也应该基于人性发展这一目的,考虑其价值取向问题。 在学校教育环境下,设计德育制度应该充分考虑受教育者对道德发展的需要,保障德育主体在德育活动中应当的权利获取,同时,也应该将人性化的德育理念内含其中。从消极意义上来说,德育制度的设计起码应该做到不违背基本的人性要求或有害于人的德性发展;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德育制度的设计应该承认人的内在本性要求的合理性,积极促进人的德性发展。概括地说,促进人的道德发展,养成富于时代精神的道德人格应该成为德育制度设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