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制度:自由秩序的生成路径

作 者:
赵敏 

作者简介:
赵敏,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510006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教师制度是自由的教师个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学校秩序的通道,这是教师制度的功能性后果所决定的。教师制度具有分化、合作、约束和激励功能。教师制度的分化功能,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来看,是对教师的身份定位问题;从学校内部管理来看是如何通过类别化和等级化,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的问题。教师制度的合作是引导和促进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形成和保持良性的互助关系,推动学校目标实现的过程。教师制度的约束包括限制和保障两个方面。教师制度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对有限的教师管理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权利、义务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达至一致,自身的行动得到相应的回报来实现的。因此,教师制度的功能性后果是:调节冲突,强化合作,规范教师的行为,确立起教师相互间,以及教师与其他群体间特定的社会关系,在自由秩序的制度环境下,构筑起教师活动和发展的现实空间,形成学校发展的整体合力。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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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学校中,在教师个体自由被确立为管理的基本价值的背景下,平等、自由主体之间怎样形成学校秩序?怎样的制度安排,才可能对维护教师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都不可以回避制度的功能或作用。教师制度有分化、合作、约束、激励功能,这些功能的运作和完善是保障教师自由,增进和形成学校自由秩序的基本路径。

      一、自由秩序进程中的教师分化

      教师制度的分化始终是围绕着教师进行的,教师是教师制度分化的根本对象;教师制度分化的目的是对教师的身份、地位、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进行明确的定位;教师制度分化的具体方式是类别化和等级化。

      首先,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来看,教师“身份”制度型构的萌芽始于周朝,当时的“王官之学”中就有了“师”的职分;盛行并持续了一百多年的齐国的稷下之学,稷下先生“不治而议论”,与君主为师友,在各国受到优待。秦汉大一统政制形成之后,教师的身份建构被真正纳入制度化轨道。始皇时期设博士;到汉代,朝廷设博士,并置弟子员,是最具有正式官方显贵身份的“教师”,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话语权力的垄断者;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建构了科举与出仕之间的直接联系。“如果说明朝以前,作为师者的学官还具聘任性质,那么明朝后,学官则是直接由国家任命的文官,……作为教师的学官由此而在政治、道德领域被赋予了空前地位,甚至被摆上了神圣的祭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教师职业与其他许多职业一起并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这是一个以国家编制为确认标准、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群体。我国旧刑法第八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如下定义:“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教师也属此行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教师的身份有了新的变化,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历史的回溯告诉我们:国家教师身份制度具有分化功能,实现了教师从整个社会群体中的分化;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教师身份制度决定了教师不同的社会地位、利益、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

      其次,从学校内部管理来看,教师制度通过类别化和等级化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并在每一类型中进行等级化的分化来实现对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等级化定位。

      我国大学目前普遍将学校在编工作人员划分为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人员二大类。(见图1)。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大学管理人员或教育职员和工勤人员二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主系列和非主系列两大类岗位。其中,非主系列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出版、卫生、会计、审计、统计、工程等职务系列。主系列岗位包括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科研岗位设在专门的研究单位,职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教师职务岗位设在教学单位,职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有些学校又将教师职务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两类。如,《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指出:“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平衡教师的综合工作量,根据岗位任务和性质,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两类,进行分类管理。”有的学校还设有关键岗位:即首席教授岗位,学科责任教授岗位和主讲教师岗位。

      

      图1 大学工作人员分类图

      可见,教师制度通过对教师的身份定位和对教师的分类、分级管理,一方面,在各级各类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间分化出清晰的边界,即,为自由划界;随着这种制度的完善,教师个体得以不断地从对他人和学校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取缔封闭性‘城墙’的局限,消除任性的权力意志和无所不在的道德意志的统治,凸显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②另一方面,教师等级化的分化实现了对教师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等级化定位,形成了学校教师管理的自由秩序。

      二、自由秩序进程中的教师合作

      制度分化社会的功能一旦实现,就势必激发出人们对合作的愿望与兴趣;合作的愿望是指凝聚人心,产生向心力,把不同等级的人和不同等级的权力引上共谋合作的道路,从而实现对组织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维护的心愿和追求。制度满足人和社会的这种愿望和追求,即是制度的合作功能的发挥。教师制度的合作功能最集中地体现在它对学校教师的有序组织与结构化,进一步讲,是对分化之后的教师、教师管理资源和权力予以重组、再分配和再塑造。这一功能的展开过程,同样是制造和分配权力的过程。这主要体现为对等级化的教师权力的具体配位和对教师的生活权利、义务、责任等等的限制性赋予。

      合作是引导和促进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形成和保持良性的互助关系,推动学校目标实现的保障。为了完成学校工作的共同目标,必须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必须有职责明确的组织分工和许多人在工作上的同心协力与合作。教师制度通过对权利的界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其他群体和组织间产生一种有效的合作关系,降低其相互间交往活动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从而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其他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减至最低限度,推进学校的发展。具体来说,教师制度的合作功能是通过协调和整合如下关系来实现的。

      1.教师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协作规范,包括各教师岗位、各层级教师之间的权、责、利的协调与整合,以防止和减少各种内耗的发生,形成实现学校目标的“合力”。如某大学对其设置的关键岗位教师提出了如下岗位职责合作规范:首席教授确定本学科主干课程,对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确保该项目的实施和目标实现,取得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成果;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等等。学科责任教授负责制定本学科学术梯队配备计划,确保学术梯队结构优化合理、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活动;认真拟定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调研论证本学科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提出培养计划;组织申报市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等等。主讲教师协助首席教授和学科责任教授建设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组织担任本课程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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