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 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2X(2010)02-0024-04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文化产业,在我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当前,世界经济正面临一场极其深刻的变革。文化产业的勃兴已引起全世界高度关注。就国际而言,目前文化产业所形成的“软实力”及其发展前景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重视,已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内容。就我国而言,发展文化产业对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和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创造力、竞争力具有巨大作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统计与这一形势很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 1、文化产业统计体制不健全。由于管理体制上文化产业多头管理,分属宣传、文化、出版、广电、体育、旅游等部门,缺乏文化产业统计协调机构,造成文化主管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了重视主管部门统计、轻视政府综合统计,重视文化事业统计、轻视文化产业统计。 2、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指标设置存在“部门特色”的局限性,各自为政,部门之间不衔接、不配套、不可比,总体上难以形成全面、系统、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3、文化产业统计数据不全面、不系统。虽然两次全国经济普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但在非普查年份,仍然缺乏全面、系统、准确反映各年度的我国文化产业规模、结构、水平和变化情况的统计数据。 4、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难度大、进展慢。文化产业统计涉及部门较多,统计内容和统计标准不统一,统计分组粗糙,统计范围不全,缺乏统计基础数据支撑,使研究工作困难重重,停滞不前。 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统计手段反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制度。 二、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的目标、要求和原则 建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推动实施全国文化产业统计应作为今后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正常统计轨道,依法统计,不断探索文化产业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使文化产业统计制度日臻完善,以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应从我国目前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立足于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努力做到文化产业统计规范、统一、可行,使文化产业统计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有利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规范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为当前文化建设和宏观管理及时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统计数据。 因此,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的努力方向和要求,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统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应当将其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纳入全国统计工作规划,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早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要抓紧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在创建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中,要突出其目的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尤其要大胆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突出指标体系的前瞻性。指标体系的前瞻性,主要考量世界文化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和前景趋势:一是能够反映导致民族国家出现传统文化边缘化风险的全球文化产业的集中趋势;二是能够反映突出的文化产业的风险性特征;三是能够反映引领新世纪文化产业发展新趋势的数字化内容产业;四是能够反映成为文化产业中最活跃的以经营娱乐元素为主的产业形态;五是能够反映成为文化产业主体的跨媒介、跨行业、跨地区乃至跨国经营的文化传播集团。 第三,创新我国文化产业统计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起条块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文化产业统计体制、机制新格局。 第四,坚持依法统计,完善文化产业调查方法体系。应当认真遵循《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科学性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应有计划地加强文化产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在建立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时,要按照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范围,并遵循以下若干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立足于客观描述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全过程,反映文化产业的总体规模、水平、结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 (二)统一性原则。针对文化产业涉及行业广泛、内容繁杂、指标众多的特点,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应符合统一设计、层级有序、不重不漏、兼容并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