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作为政策性概念的一些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惠林,上海交通大学 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 200240 胡惠林(1952-),男,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文化产业与管理系主任,教授,文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文化管理学、文化经济和文化政策学研究。

原文出处:
学术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01
分类名称:文化创意产业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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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1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9)05-0033-02

      “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被认为是2006年我国使用频率最高的“新名词”之一。这一现象由于2006年12月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的举办而达到高峰。特别是把“文化创意产业”写进《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上海市和北京市明确把发展“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正式列为上海和北京的文化发展战略之后,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取代“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令人瞩目的政策导向。这一导向如果不能尽快地从政策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层面上建立起科学性,将会给我国刚刚兴起的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战略上的严重混乱。

      第一,所谓“创意产业”是英国布莱尔政府为解决英国进入后工业时代后的社会发展问题而制定和采取的一项“第三条道路”的政策和文化战略。为推行此项政策和英国文化发展战略,布莱尔首相在几年前访华时,还专门向我国推销了“创意英国”的国家营销计划和策略。目前,推行此项战略和政策的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的香港地区受其影响,在2002年开展关于香港未来发展的政策研究中,也采用“创意产业”这一具有鲜明英国文化色彩的政策概念,2004年后才采取兼顾中央政府关于“文化产业”的政策性价值取向,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说法,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因此,就其本源性来说,无论是“创意产业”还是“文化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都是政策性概念,都是某一届政府实施制度新政而采取和实施的一项产业政策。2009年6月,英国布朗政府文化、传媒与体育部发表了《数字英国》白皮书。英国官方称,这项计划是“走向未来的重要步骤,”目的是刺激英国电信和数字产业快速增长,帮助国家经济走出衰退,这和当年布莱尔政府推出“创意英国”一样,都是英国政府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二,“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在内容范围上严重重叠和重复。无论是英国政府关于“创意产业”的产业划分,还是上海市和北京市关于“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划分,除了例如“建筑”等极少数个别产业外,其余的绝大部分都和我国国家统计局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及其指标体系完全一致。在我国国家统计局已经代表国家正式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及其指标体系作为我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和政策概念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像北京市和上海市在中央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之后,又另外使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概念,不仅混淆了文化产业分类指标体系的界限,更重要的是使得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文化产业分类指标体系和文化产业政策体系遭到了肢解;不仅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而且更重要的是颠覆了中央统一政令权威的合法性。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十一五文化发展战略,等于在国家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之外,另立标准,另建系统,不仅破坏了我国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严重干扰了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政策,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发展文化产业应有的法制秩序,成为又一个政出多门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政策性概念的使用必须有一个法的严肃性,不能把政策性概念所具有的法的严肃性消融到学术性概念的非确定性当中去,特别是像北京和上海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示范性的城市,在涉及重大文化发展概念的使用上更应该和中央政令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提法,混淆了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的政策界限,模糊和削弱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产业的监管能力。由党委宣传部门主导和政府监管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我国文化产业制度设计的特征,这是由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决定的。然而,无论在上海还是在北京,主导“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如上海市经委)。由于监管职能的区别,因此,一般来说经济主管部门对其中所涉及的文化问题不仅一般的缺乏政策判断,而且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所谓“创意产业的现代表现”(如某些行为艺术的反人类性)往往会构成对我国现行文化价值观和审美价值观的重大颠覆,造成严重的公共文化安全问题,对此,经济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做到政策性发现和政策性监管,从而使“创意产业”成为西方某些腐朽、落后的文化艺术摆脱我国党委宣传部门的监管,赖以在我国生存与发展的温床,严重腐蚀人们对发展“创意产业”的某些良好愿望。

      第四,文化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亟待扶持和发展的幼稚产业,人们对它的认识以及我国相关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制度、产业理论都还处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特别是当人们对如何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处在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的时候(在一些文化产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也依然恪守本国关于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提法:美国提“娱乐产业”或“版权产业”;日本和韩国提“内容产业”;德国和法国提“文化产业”,在我国学术界也还只是少数人在研究的时候,也还是学术研究对象并且还存在着很大分歧的时候),把“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这样的名词拿来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概念,显然已经造成了人们在认识上的混乱,也让一些地方政府无所适从。如果在学术界的充分讨论并取得广泛的共识之后,具有成熟的范畴,确实可以作为新的我国发展文化的新的政策概念,也应该由国家统计局通过颁布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这样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合法性的渠道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的文化行为秩序。

      第五,今天我国关于“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使用,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从英文Creative Industries中翻译过来的。就英文的本意来说,指的是一种特别需要人的创造性和创造性能力的产业,英国的所谓“创意产业”也主要地强调艺术和艺术创作、艺术设计在其他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最权威的《英汉大辞典》在关于Creative一词的中文释义也将其翻译为“创造性”。我国的《参考消息》也把Creative Industries翻译成“创造性产业”,这是更符合英文原意的。就一般的解释来说,所谓“创意”,顾名思义就是“创造意义”,或者说是关于“意义的创造”。在这里,“意义”既可以是“内容”或者说是“内容形态”、“观念形态”的东西,也可以是“形式”,即所谓“有意味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是色彩,也可以是线条,或者是线条、色彩与造型的结合,还可以是声音、是旋律。建筑在英国之所以被列入“创意产业”,就是因为在美学上,建筑一直属于“凝固的音乐”、以形式美的方式记载着历史的缘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切关于“意义”和“意义世界”的创造,都是文化行为,都是属于文化的范畴。从语词逻辑学的意义上来说,文化创意具有同义反复的欠缺。但是,并非凡是属于文化范畴的对象和领域都是属于文化产业。在这里,不仅有广义文化与狭义文化之分,而且也有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之分。在今天谁都不会把制度文化纳入文化产业范畴,同样也不会把同样具有文化内涵或者“创意”内容的物质对象纳入到文化产业或者创意产业范畴的,例如现代农业和相当一部分工业设计、园林设计等。因此,无论是“创意产业”还是“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政策性概念用来取代文化产业的时候,都必须严肃对待,审慎使用,以免给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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