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松长,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历史与出土文献研究,湖南 长沙 410082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仅一条律文,自其公布以来,从没有人质疑过。本文借助新发现的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与其内容基本相同律文的校勘和比对分析,发现这条所谓“关市律”的简文有明显的抄错、抄漏之处,而所谓“关市律”的律文,其实应该是“金布律”的内容,其所以题署为“关市”,很可能是抄手误记所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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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第五种为“关市律”,它位于“金布律”之后,仅有一条。为讨论的方便,我们且先录之如下: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①

      由于仅此一条,且简文后面又清楚地题署了“关市”的律名,故谁也不曾怀疑过其作为“关市律”的可靠性,且多为之加注和解说。如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解释:

      《关市律》仅见一条。其内容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但“关市”的“关”是否意味着“关津”的“关”尚不明确。也许包括类似于《汉书·汲黯传》注中应劭所引的一条律名不详的汉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这样的规定。汉律中的“胡市”,战国分裂时代自然也存在有关与他国贸易的规定,其内容可能包括在《关市律》中。②

      尽管大庭修是在为仅此一条的《关市律》作注,但他也感觉到这一条“关市律”仅仅是有关“市中收纳钱的规定”,而并没有“关津”之类的法律规定,言外之意就是这条仅存的《关市律》并不能反映秦代《关市律》的真实面目。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注解中曾对“关市律”做过这样的解释:

      关市,官名,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管理关和市的税收等事物。《通鉴·周纪四》胡注认为关市即《周礼》的司关、司市,战国之时合为一官。此处关市律系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③

      如果这样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条律文却并不是“关于关市职务的法律”条文,而仅仅是“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且根本没有“关津”的意味。因此,这条律文是否是秦代《关市律》的法律条文,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张家山汉简中原有两条简文,后署“□市律”,注云:“本简原可见‘市律’二字,现磨灭。”④后来彭浩先生在其论文中曾直称其为《关市律》,并指出:原释文中的“简74-76应从《盗律》中分出,归入《关市律》”。⑤为便于比较,我们且摘录如下:

      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絺绪、缟繙、絻缘、朱缕、(罽)、布、(縠)、荃蒌,不用此律。(简258、259)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有能捕若诇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简260、261、262)

      盗出财务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简74、75)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简76)

      这四条律文,前两条是原“□市律”的律文,其内容显然是关市所司掌的内容。后两条原来归在《盗律》中,彭浩先生认为:其律文内容是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黄金及其他禁物出边关徼,与《津关令》的内容相近,因此,应归入《关市律》。⑥

      我们将这四条汉初的《关市律》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比对,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在没有新的材料佐证之前,是很难判断其是非的。

      其实,早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就有一条题署为《金布律》,但内容却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非常相近的律文: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叁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尽管这条律文的后半段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但其前半段所说的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关于“作务”、“受钱”、“入其钱缿中”等“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解“缿”之后还特别加了一句:“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⑦这多少告诉我们:这两条律文有相同之处。但令人费解的是:秦律中的《关市》律,怎么到了汉初就变成《金布律》了呢?

      我们知道,“关市律”和“金布律”在秦汉时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汉书》中多有金布令的记载,颜师古注曰:“金布者,令篇名,若今仓库令也。”“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据此,有学者指出:所谓金布令是有关应纳入国库的金钱布帛等财务的出纳收入的重要诏令。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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