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与经济立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法律史学,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企业经济

内容提要:

近代上海自1843年开埠后,在不到百年的发展历程里,先后成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的中心。近代上海之所以会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其中一个要素就是近代上海的经济立法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些经济立法之所以能够保障经济的发展,是由于这些经济法规有效地体现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经济主体一定的表达机会。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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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0)04-0182-04

      上海自1843年正式开埠后,其地位在逐步崛起,从中国的一个东南重镇发展为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的中心、交通运输的枢纽、国内轻纺工业基地,对全国的城乡有较强的辐射作用,在全国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被誉为远东第一大城市,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近代上海的发展能有如此的速度,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如优越的地理条件、对外开放的程度、上海人的现代意识以及法制的早期现代化等等。本文拟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探索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与经济立法之间的关系。

      近代上海是典型的由商而兴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的最初因素是由于鸦片战争后被迫对外开放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对外贸易,并由此带动了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

      (一)近代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

      1842年8月,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失败后,被迫与英国侵略者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共13款,其中第2款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自1843年开埠后,上海的对外贸易有了一定的发展。1849年外贸总值比1844年增加了2倍。至19世纪50年代,1859年比1850年又增加了近6倍。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上海在全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1844年时,在对英国的贸易中,上海的进口贸易还只占到全国的12.5%,而到1849年时则已占到了40.0%。同样,出口贸易也从1844年的11.1%上升到了37.1%(这几年中国五口通商的对英贸易的比较见下表)。进入19世纪50年代后,1852年上海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广州持平,至1855年时它已超过广州将近1倍,自此上海一直成为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领头羊。

      

      (二)近代上海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金融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有关统计,在开埠后的第1年,即1844年,上海就有英美等外国洋行11家,其中有当时最著名的仁记洋行、怡和洋行、沙逊洋行、丹拿洋行、宝顺洋行等。10年后即1854年,河南路以东的洋行有120多家,至1876年左右,上海的外国洋行已发展到200余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上海的洋行更是达到1145家之多。外国资本就是通过这些洋行在上海的运作而进入中国,它直接导致了新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促进了近代上海商业的发展。同样,近代上海工业的发展也随着对外贸易的开展而得到了提高。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直接输入的加快,至20世纪初,上海工业发展已粗具规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外国商品进口的减少,上海工业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从而确立了上海在全国经济的中心地位。据统计,1933年上海工业总产值已达11.18亿元,几乎占当时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剧增,带来的是近代上海的各种工商业务的繁荣,从而也促使了近代上海金融业的改革及近代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据统计,1936年全国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存款和兑换券四项可运用资金合计为68.4亿元,而上海就达32.7亿元,占总数的47.8%,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全国的金融中心。

      近代上海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中国的贸易、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的中心,这肯定是多方面的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近代上海率先于全国其他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制的早期现代化。法制的早期现代化,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早期现代化有效地保障并促进了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在近代上海的百年发展历程中,多数政权都颁布了一些规范经济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法规。

      (一)近代上海租界的经济立法

      自1845年英租界设立后,近代上海逐渐形成了三方四界的特殊格局以及较长时期存在着三个独立的地方政权——公共租界、法租界以及华界。近代上海法制的早期现代化也表现于租界内,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经济的立法。租界的经济立法同样对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作用,并多多少少地影响了华界的经济立法。这方面的法规包括:第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就公共租界而言,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历次颁布的土地章程,具体是1845年《土地章程》、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1893年《新定虹口租界章程》,这些章程规定了租界内的土地从土地产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的实体及程序性要求,并同时对土地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1914年2月15日公共租界还颁布了《工部局买地章程》,对购买土地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法租界的土地管理法规还有1866年7月法国沪案善后委员会颁布并于1869年经驻华各国公使批准的《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以及1869年10月法国总领事核准的《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相对于中国传统的以田赋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所谓“以天下之恳田,定天下之赋税”,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则不单纯以税收为中心,个人产权的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善、土地价值的提高都是制度设置的目的,围绕着这些目的的实施,在具体制度上强调土地产权的取得以及土地利用的法制化与市场化。第二,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法规。这方面的法规有《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共16条,主要规定了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的目的、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议、专任委员以及各种支出。《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共20条,主要就证券现期买卖申请书、证据金、佣金、经手费、交易时间以及交割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上海租界管理当局还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每次募集以前,管理当局都通过“通告”的形式予以明确。第三,其他有关经济管制方面的规定。如抗战期间,上海成为“孤岛”以后,经济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一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很大的商品出现供应紧张状况。对此,1939年12月10日,法租界和公共租界联合发出“告示”,规定禁止囤积、投机、垄断粮食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此外,在出售商品时,上海租界当局还作出过一些特殊规定,如1932年8月4日,公共租界出台了《菜场外叫卖食物执照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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