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末业,贫者之资也”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福亚,男,江苏武进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始发于司马迁,当中经过班固,最终在贾思勰那里得到充实、丰富和提高。该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农民应立足本业,但同时应从事一些商品生产;即便不从事商品生产,也应关注市场,利用市场,并在将农副产品投向市场时获取最大收益,借以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这种思想是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但又具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特征的产物,是封建时代农民与商品、交换和传统市场之间“割不断、理还乱”关系的反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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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0)01-0016-07

      一、正史中的“末业,贫者之资也”

      在正史中,“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首先出现于《史记·货殖列传》:“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可见在司马迁的心目中,“末业”既指商人,同时也包含传统市场和商品交易在内;“贫者”则是“匹夫编户之民”,也即百姓中的贫困者。在封建社会,编户之民中最大多数的贫困者,毫无疑问是农民。与力主“重农抑商论”者不同,司马迁主张“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他对通过正当的工商行为致富的人极为赞赏,非但将他们尊称为“素封”和“贤人”,还明确宣言:“请略道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令后世得以观择焉。”也就是说,他之所以在这部用毕生精力撰写的著作中,为那些家累“千金”,拥资“千万”、“数千万”和“巨万”,荣华富贵足以比拟封君的正派大商人立传,目的就在于给后人留下观摩效法的榜样。司马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同意《周书》所说的社会经济理念:“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坦率直言:“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1](pp.3253~3283)很显然,司马迁写作《货殖列传》时,是将“末业”看成与农、工、虞一样重要的富国富民的事业和途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贫者之资”中的“资”,实际上就是“衣食之原”。也就是说,“末业”对于贫困农民而言,同样是他们借以谋生活命的事业和途径。

      《汉书·货殖传》又一次记述了这一思想:“谚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p.3687)与《史记》不同,这里多出了“民谚”二字。这个变化之所以出现,大致可能如下:其一,司马迁撰写《史记》时并无此民谚,之后才出现。若然,则从“用贫求富”直至“贫者之资也”云云,完全是司马迁对历史上及其生活时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归纳和总结,是直诉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其二,司马迁时代本已有此民谚,班固加上这二字以恢复历史真相。若然,则表明司马迁通过对历史上及其生活时代社会经济状况的观察,完全接受了民谚的涵义并转化成了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因此从“用贫求富”直至“贫者之资也”一气呵成,直抒胸臆,没有再注明“民谚”的必要。但对班固而言,情况却略有不同,它表明“末业,贫者之资也”只是班固根据“以贫求富”云云民谚得出的结论,是对历史和现实经济生活的一种认可。这也和班固本人对末业的看法贬义较多,对大商人们颇有微词相一致。但即便如此,他毕竟认可了。就笔者来说,却宁愿这是民谚,因为这非但无损于司马迁的观点和思想,反而更能说明在班固或其以前的时代,社会上已有许多人认识到了“末业”对于“贫者”也即广大贫困农民的作用和影响,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民谚并广为流传,经久不衰,从而为班固这位大史家所认可和录用。

      需要强调的是,被司马迁尊奉为“贤人”或班固所称“富比公侯”的大商人中,虽然具体点名的有不少是盐铁商,但就“素封”而言,却是指以下这些物产的拥有者:“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桔;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薑韭。”①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这些物产是当时人们物质生活中的日用品,极易转化为商品,从而成为传统市场的常见商品或大宗商品。在市场中贩卖这些产品或其加工品并达到一定数量,如每年粜谷六七千斛,酒醋千瓮,屠宰卖出牛羊猪千只,粗布皮草千石,帛絮细布三万斤,轺车百辆,牛车千辆,船千丈之类的大商人,也足可以“富比公侯”了。总之,这些物品绝大部分是农、林、牧、副、渔产品。既然这些产品的拥有者和贩卖者可以位居“素封”,“富比公侯”,贫困农民当然可以利用市场,生产和卖出这些产品以谋生活命了。不过,《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虽然提出了“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但所记叙的都是大地主或大商人,“末业”如何成为“贫者之资”并没有具体说明,而且联系下文,还有一些舍本从末的味道。真正具体而细致地阐述这一思想,并且结合农民本业来丰富和发展这一思想的涵义的,是贾思勰的《齐民要术》。

      二、《齐民要术》中的“末业,贫者之资也”

      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序》篇名下自注“齐民”的涵义:“《史记》曰:‘齐民无盖藏。’如淳注曰:‘齐,无贵贱,故谓之齐民者,若今言平民也。’”平民固然包括地主在内,但绝大部分是农民,当无疑义。在《序》的第一段,贾思勰开宗明义说出他撰写此书的目的:“要在安民,富而教之。”也就是说,他撰写此书是为了实现安定农民、富裕农民的理想。他还在《序》中明确宣称不屑于商贾货殖:“舍本逐末,贤哲所非,日富岁贫,饥寒之渐,故商贾之事,阙而不录。”所以“末业,贫者之资也”一句,也只是在此书第七卷《货殖》篇引述《汉书·货殖传》时带出来的。但是实际上,读罢全书便可发觉,“末业,贫者之资也”是贯穿《齐民要术》全书的重要思想之一,因而在《序》中也有十分明显的反映。

      贾思勰在《序》中提到许多古人,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其言论为他撰写此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的,一类是其行为体现了他的安民富民宗旨的具体途径的。后一类有18人,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9个人是提倡、总结或推广当时先进生产知识和技能者,第二种9个人则是和“末业,贫者之资也”密切相关者。这里主要分析第二种人,他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政策制定者和推广者,如耿寿昌建议设立常平仓,桑弘羊制定均输法,都和商业活动有关,其共同特点是调节物资供应,控制物价,防止谷贱伤农和投机商人祸害农民,用国家权力通过商业行为稳定和保护农民。贾思勰对此给予极高评价:“益国利民,不朽之术也!”其二是通过商品生产发家致富的穷士,如猗顿以畜“牸”(按:母)畜起家,终至“子息万计”,李衡以种桔起家,结果“岁得绢数千匹”。其三是黄霸、龚遂、童恢、颜斐、杜畿等5人,都是地方官,其共同特点是采用引导或强制手段,逼迫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再搞一点商品生产,进入市场交换,从而改变了当地贫穷落后面貌,使农民富裕起来。其中龚遂、颜斐和杜畿最典型:“龚遂为渤海,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趣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芡。吏民皆富实。”“颜斐为京兆,乃令整阡陌,树桑果;又课以闲月取材,使得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投贵时卖,以买牛。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有丁车、大牛,整顿丰足。”“杜畿为河东,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皆有章程,家家丰实。”颜斐和杜畿的意图相当明显,让农民养猪后“投贵时卖,以买牛”,是为了改善生产条件;“牸牛”即母牛,“草马”即母马,显然杜畿是让农民走猗顿的路子。龚遂迫令农民“卖剑买牛,卖刀买犊”,刀剑本非农民所产,在社会相对安定的情况下,对农民亦无多大使用价值,但是用来换取每家养母猪两头,鸡5只,就颇有意义了,因为养母猪可以下崽,而农民一家不可能饲养和消费两头母猪所下的猪崽,于是就要投向市场;按当时农民的生活水平,一个五口之家也不可能消费那么多薤、葱、韭,显然也要投向市场;果实、菱、芡之类虽有备荒的意思,实际上也难以绝对与市场无关。这些做法效果十分理想,在他们治理的地方,农民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活富裕了。贾思勰盛赞他们“督课”有方,和“天子亲耕,皇后亲蚕”一样有意义[3](p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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