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统购、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与手工棉纺织业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建青,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54年9月开始实行的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保证了当时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但同时也根本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组织制度以及市场运行规则和习惯,特别是根本改变了原有的农村经济结构,冲击了原有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路径。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不变的条件下,因时因地对政策进行过一些调整。手工棉纺织业在国家政策的严格管理和不断调整下生存下来,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复兴。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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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2-0027-08

      1954年9月开始实行的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对我国历史悠久的手工棉纺织业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关于棉花统购与棉布统购统销问题,以往研究不多。①本文考察了1954-1965年间,棉花统购、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与手工棉纺织业生产与流通管理有关政策的变化过程,以及其对行业生产、特别是农村手工棉纺织生产的影响。

      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是一场重大的制度变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如何对待当时在城乡经济中仍占重要地位的手工棉纺织业。新中国成立初期,手工棉布(包括土布)仍占全国棉布产量的25%左右。[1]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手工织机(铁木机)约18万余台,每年约可织布2000万匹以上。[2]在广大农村,家庭棉纺织业广泛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城镇、乡村中原有个体纺织户的生产就业问题;农民兼业纺织生产和棉花收购中对棉农的留棉问题;私营棉花、棉布(土布)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转业问题;土布市场的管理问题,等等。

      随着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销商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城镇个体纺织户利用机纱生产,政府通过控制棉纱原料来源(1951年1月已对棉纱实行统购统销),其生产处于可控的范围内。最难以控制、不易解决的是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纺织(包括专业和兼业、集体生产和家庭生产)以及土布市场的管理问题。其原因是:第一,农民家庭手工棉纺织业是中国传统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在农户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会轻易被取消。第二,棉花统购中,在产量评估、何时出售、出售多少、自留棉的使用等方面,农民具有一定操控力,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动员力量不可能深入每家每户、每个生产队组。在完成棉花统购任务后剩余棉花的处理上,农民更具有很大的选择权。第三,尽管政策上严格禁止棉花、棉布上市流通,但农村自由市场仍存在。因此,从开始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直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结束的十余年里,国家与农民在手工棉纺织业的领域里进行博弈,这种关系决定着手工棉纺织业的生存状态,决定着其最终命运。这期间,相关政策变化也更多地针对农村的手工棉纺织业(土纺土织)。

      1954年5月,中财委在关于实施棉布计划供应和棉花计划收购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棉布计划供应是一件繁重复杂的新工作,我们又没有经验,各地必须充分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中央必须明令公布机织棉布、洋经洋纬及洋经土纬的手工织布全部由国家统购,不准私营厂商及织户自由出售(对土经土纬的手工织布,国家可不全部收购,得留一部分在农村小量交换,互通有无,以适应农民使用土布的习惯);必须统购批发商的棉布,并对批发商及其职工负责安排;必须调查棉布零售商和摊贩情况,以便进行管理、利用和改造,并提出安排办法。为了防止私商抢购与棉农惜售,保证机纺用棉和军用棉,在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的同时,要适当压缩土纺土织;必须对土纺土织的手工业户分别进行登记,并适当加以管理。[3]

      经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224次会议通过,政务院于14日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实行棉花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命令指出,实行棉布统购统销是“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3](p.248),实行棉花统购是“为了保证纺织工业用棉,保证人民生活所需棉花的供应”。[3](p.250)

      两个命令中与手工棉纺织业有关的规定包括:(1)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2)所有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生产周转所需现存的棉布,由当地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3)完全用手纺纱织成的棉布,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收购,逐步纳入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可允许手纺纱织布户和消费者直接进行少量的交换。(4)所有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实行计划供应。但人口特别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5)购布凭证,不准买卖投机。(6)私营棉布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棉布的批发、贩运业务,所有私营零售商贩现在的棉布和属于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复制品,应按照计划供应的规定出售。(7)所有零售经营商店、商贩,应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商业行政部门所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

      关于棉农生产的棉花和纺织户的棉花原料来源的规定:(1)棉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国家的棉花收购工作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代理收购业务。(2)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3)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后,棉农留作自用有余的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继续收购。(4)中国花纱布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应及时供应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纺织用棉。为了保证纺织工业按计划进行生产,手工纺织一般应维持现有产量,不宜发展。[3](pp.248~251)

      以上规定从生产和流通两个方面对手工棉纺织生产的原料来源、生产规模、产品销售加以控制,排除了私营商业经营者,切断了生产者与市场的自主联系。从命令中可以看出:第一,对不同类型的手工棉纺织业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②对使用机纱织布的城镇个体纺织户,通过控制原料供应限制其发展,其产品全部统购一律不得自行出售。对使用手纺纱织布的土纺土织,除织户自用者外,其商品布部分由国家收购,在掌握了产销情况后,逐步纳入统购统销范围。在受灾地区可以照顾农民生产自救的需要,适当供应一定数量的棉花进行纺织生产。第二,严格禁止棉花和土布的自由流通。所有计划内和农民自用有余的棉花都由国家统一收购。手纱纺织的商品土布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供销社收购的土布应该地产地销,其剩余部分统由国营公司纳入计划,调拨调剂外区;禁止农村中商品性的土纺土织;在本乡本区范围内,在不准私商参加的条件下,允许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少量交换,互通有无;所有流通中的土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规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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