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事立法看山西票号的近代化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东(1976-),男,山西阳高人,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晋商学研究,山西 太原 030006

原文出处: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山西票号的衰亡有着各种历史原因,而近代中国的商事立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山西票号的发展,成为山西票号衰亡的一个重要因素。文章在分析近代中国商事立法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近代中国的商事立法与山西票号衰亡之间的关系,最终说明近代中国商事立法对山西票号及其近代化转型进程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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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0)01-0086-07

      中国近代金融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艰难起步,并伴随着帝国主义经济的冲击以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走过了在北方以票号为代表、南方以钱庄为代表,进而发展为近代银行的转型历程。这期间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北方金融业走向衰亡,并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以钱庄为代表的南方金融业则成功转型且在与近代银行的竞争中得以持续发展。这其中存在着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中国近代商事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则成为影响二者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能否适应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发展,建立起以商事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近代金融业,成为中国近代金融业转型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 近代中国商事立法的发展

      及至中国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近代工业的兴起,大量工商业、金融业等资本主义性质企业的建立,促使商事立法在20世纪初被提上国家立法的日程,并且在不长的时间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近代中国商事立法大致分为两个时期:清末(1904-1911年)和民国时期(1912-1949年)。而这期间与山西票号息息相关的商事法律的出台主要是清末以及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年)。这两个时期出台的商事法律对山西票号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朝末期,随着传统手工业的大量破产,部分地区的自然经济开始逐步瓦解,新兴的近代工业及金融业开始发展,清政府及一些官僚、地主、商人开始纷纷投资兴办企业。到1900年,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家,其资金总额达6 900余万元。其中规模大者拥有资金二三十万元,规模小的资金一般也在万元以上。[1]部分企业在管理模式及组织水平上都有所改进,多数企业已具有合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并且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较为复杂。以山西票号为例,票号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兼具合伙及股份公司的特点。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只能沿用传统的商业习惯——以信用为主。比如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等均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于是各种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之徒便应运而生,虚设公司行铺、卖空倒骗之案一再发生。有的甚至“朝集股本,暮既卷逃;昨方下货,今已移匿栈单房契,轻赉远遁。于是倒盘贬价,弊端百出,贻害无穷。”[2]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末商事法律开始出台。

      1.商律

      清末仿照西法制定的第一部新法《钦定大清商律》颁布于1904年1月21日。名为商律,实则包括作为商法总则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两部分内容,其他各商事法规均付阙如。《钦定大清商律》更多的效法了《日本商法典》的内容,体现了大陆法系编纂商法典的特色。

      《商人通例》9条包括商人定义、商人资格、商号及商业账簿等内容。如其第1条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第一次对商人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有关商事主体资格则规定:男子满16岁成丁后方可为商人。女子经商则有诸多限制,只有“家无男丁或本商病废,满16岁之未嫁女子”方可经商,“妻得夫之许可书,且呈报商部”方可经商。[3]《商人通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确认了商人的合法地位,内容虽然简单,但在没有相关民事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对商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进行规定,对商人及企业利益的保护实为必要之举。

      《公司律》的规定则较为详尽,分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名事宜、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例等11节。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种,这也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所通常规定的公司种类。如其第1条将公司定义为:“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4]虽然《公司律》的规定比较详尽但仍有缺失,其关于合资公司的设立,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解散与合并,以及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额,股东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等许多重要问题都无具体规定。

      从《钦定大清商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近代企业转型的方向及趋势,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只有发现这种趋势并及时自我调整才能在近代化的转型中立于不败之地。

      2.金融律

      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各帝国主义列强已在中国设立了数家银行及一批银行的分行,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打破了当时的票号和钱庄在中国信用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局面。随后在外国银行的诱致下,中国自1896年筹建新式银行,并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第一家仿照西方管理开办的新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随后,1904年清廷户部草拟了《试办银行酌拟章程折》共32条,奏请筹办户部银行。次年,此章程被批准,在北京成立了户部银行。《试办银行酌拟章程折》是中国最早的银行法规。1906年出现中国第一家纯粹由私人资本创办的商业银行,即信成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清政府邮传部奏准设立交通银行,并上《拟设交通银行折》附《交通银行章程》38条,这是中国最早的专业银行法规。1908年户部改称度支部,户部银行改称为“大清银行”,清政府颁布了《大清银行则例》24条、《普通银行则例》15条、《殖业银行则例》34条、《储蓄银行则例》13条。这些银行法规构成中国最早的金融法规体系,标志着中国金融立法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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