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转折视野之下的赋役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伟民,(1956—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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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帝制时期,赋役制度演变的轨迹比较清晰:唐代建中元年(780)推行新制,废止此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改行“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新法①,实可为其中关键性的转折。建中以后,从两宋到明清,赋役制度的种种变革,“都是在这一新的赋税原则范围内进行的,是赋税制度在贯彻这一原则过程中的自我完善”②。其中,自20世纪近代史学形成以后、关于自建中新法推行至两宋时期的赋役制度研究的学术史,不妨归入“唐宋转折”议题的范畴来展开讨论。

      赋役制度研究是学界关心的重点。从20世纪前期近代史学创立之初,就有学者刊布专文展开讨论。在中文学术领域,近一个世纪以来,这一领域所发表的论文相当多,由于其中不少综合讨论相近内容,具体数量难以统计,要之专文当不少于数百篇。专著的情形与此类似,专论赋役制度的或者有限,不过综合讨论相近内容的专著则很多,总数当不下于四五十种。

      大体讲,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这一领域的研究初步展开,可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对两税新法推行后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其中有一些讨论比较深入,如聂崇岐《宋役法述》③一文,第一次全面考察了宋代役法制度的变迁。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可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台湾学界继承前期的研究,仍有不少推进,大陆学界则比较沉寂,60年代后期起文革开始,正常的研究工作则更完全中断。此期的研究,比较突出的一是对具体制度内容的阐释比较关注,如两税法之源起,宋代的役法、杂税、身丁钱等等。二是开始借用社会科学理论(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赋役制度,有一些认识较之前期明显深入。如学者们在分析两税法产生的原因时,多强调不能单纯地从赋税制度上去探索,而必须把它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④联系在一起。阶级分析是学者较多引用的方法,如当时关于北宋差役制度的讨论可为典型。70年代末文革结束至今,可为第三阶段。八九十年代,无论在大陆还是台湾,研究进入全盛时期,现今有关本议题的论著,大多在这一时期刊布。不过从90年代中后期起,学界明显感受到传统研究方法的局限,在取向与方法上寻求突破的要求前所未有地强烈。与历史学其他领域相似,一些新颖的社会科学分析工具——在赋役制度领域,尤其如新制度经济学——也在其中推波助澜,近年来时有一些无论是议题还是取向都令人瞩目的论著面世,预示着唐宋赋役制度史研究这一学术领域今后的走向。

      思辨性的学术综述因其能纵览全局,归纳成绩,分析现状,提出建议,因此有其意义。数年前,主要因由新旧世纪交替特殊时机的推动,各不同领域都曾刊布有分析精到的综述,如由胡戟等主编的巨著《二十世纪唐研究》⑤,由陈明光撰写其中的《赋役》第1章;由朱瑞熙、程郁编写的《宋史研究》⑥,其中第4章第1节专门讨论20世纪宋代赋役制度研究。本人也曾有《宋代财政史研究述评》⑦一文,分析归纳20世纪关于宋代财政史研究的学术史,赋役制度自为其中重要内容。下文在前述各文的基础之上,一方面补充近年来学术史的新动态,另一方面,着重从“唐宋转折”的视角出发,讨论税制改革以后赋役制度所呈现的新特征,以及它所可能引发的历史影响,因此讨论中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可能较多涉及两宋时期。最后就如何拓展这一领域的研究视野,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可以理解的是,与本人数年前讨论20世纪宋代财政史研究的学术史时所指出的情形十分相近,迄今为止关于建中之后赋役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学术积累。

      首先,制度阐释取得相当大的成就。

      一方面,赋役制度主体如两税、役法等等的具体内容,经学者反复分析讨论,认识不断深入,在某些方面差不多达到现存文献所可能提供信息的“极限”。例如关于两税制度,学者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两税的内容及其由来、两税与唐代中期以后社会政治、经济变迁的关系,以及两税法的实施等等多方面,都反复讨论。尤其关于唐廷推行两税新法在政治与财政两方面背景的一些探讨,实为前人所未及。如关于唐廷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斗争对新法的影响,以及唐廷推行新法所寄寓的解决中央财政困难与处理地方财权等问题的目的,讨论都涉及了两税制度相当深刻的内容。在宋史领域,学者们所着重关心的两税制度,其一在于梳理从唐到宋制度的演变,其二是观察两税的实际征收。其他如税钱的折纳、家业钱的估算、两税税率等等,也有精到的讨论。

      与关于税制讨论略有差异的是,关于两税新法之后的役制,论者多从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之后仍征发徭役的问题展开讨论,以及关于差发徭役具体措施的探讨。但可能是由于文献记载不足之故,学界的研究“对唐代徭役问题仍存在着偏重前期的现象”⑧。不过关于宋代役制的研究却相当活跃,尤其关于差役,一向是论者关心的重点。进入80年代以后,不但论著的数量增多,讨论更深入到了制度的各个方面,如衙前、乡役、义役、僧人税役负担等等。近年来论者更结合乡村基层组织问题,讨论差役的实际征发以及相关内容。徭役制度的其他内容,如夫役、匠役、行役等,也有了较为详尽的研究。

      另一方面,学者们阐释赋役制度不遗涓细,竭尽所能。在唐史领域,学者们较多关心的是赋税制度转轨过程中丛生的附加税,如税草、青苗地头钱、两税附加税、杂税等等。宋史领域与之类似,在两税附加税之外,举凡由官府征敛的各种杂税、科率、杂徭、矿业税等等,都未能逸出学者们考察的视野。

      此外,国家赋役的征取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落实。这里所指的主要有户籍、专卖、和买和籴、杂征调等等。综合看来,无论在唐史还是宋史领域,关于盐专卖研究者最多,成果也最为丰富。

      总之,经过大半个世纪的研究,我们不仅比较清晰地了解了唐宋转折过程中所形成的赋役制度的主体内容,对“枝节”部分也有了相当的认识。

      其次,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学界已经在制度阐释的基础之上,就本领域的研究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显示了综合分析的成就。例如在关于推行两税新法之后的唐代赋役制度,有学者引申自30年代起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议题讨论两税法的成因,认为“财政中心南移”是促成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⑨。陈明光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之争”的命题讨论两税法的推行与其种种细节,也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新法推行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⑩。相比而言,可能由于当人们对历史过程作较长时段的观察时,对规律性现象更加敏感,因此在宋史领域有不少学者对两税新法“惟以资产为宗”的原则颇为关注,并常常将其与中国帝制时期赋役制度演变的全过程联系起来考察,因此有论者认为宋代赋役出现“摊丁入亩”的趋势(11),也有学者提出了作为人头税残余的身丁钱被“逐步除放”的命题(12)。关于宋代赋重役轻、纳钱代役等现象的考察,也是沿着相同的思路展开的。此外,关于宋代国家财政一些规律性现象的分析,也时常启发着人们去探讨赋役制度中的相应问题,如对宋代财政“以一地之资供一地之费”原则的认识,即引起了学者对不同区域间赋役征发不平衡现象的重视(13)。两税法以来国家赋役征发的“货币化”趋势,更引发学者提出了意见相左的不同假说。有学者认为由此刺激社会商品经济活跃属于“虚假繁荣”,对经济的正常发展有负面影响(14),也有学者继承日本学界早期的论说,将其与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联系了起来(15)。更有学者根据宋代赋役征发的特点,提出“宋代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既非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亦非以商品货币及商人资本居支配地位,而是以国家专卖为核心的官僚经济体制”(16)的论点。这些抽象议题的提出,使得在单纯制度阐释视角之下孤立的现象有机地联系了起来,有助于我们接近历史运作的真实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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