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62年中国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少安,湖南洞口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和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从事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研究,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运用计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50-1962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各时间段的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有不同的影响。综合比较后认为1953-1956年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有利于激励要素投入和提高要素利用率,农业稳定而高速增长。这对思考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变革有重要启示。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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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6-0061-08

      土地产权制度一般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土地产出:一是直接影响,即土地产权安排对人们的激励不同,从而影响人们投入生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间接影响,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即使投入相同数量的劳动力、生产资料等,也会有不同的产出。这是因为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们劳动的积极性以及使用生产资料的效率是不同的。本文关注和研究中国大陆在1950-1962年间土地制度及其变迁对农业产出的影响,通过对“影响”的定量分析,对不同形态的土地产权制度作出比较和评价。之所以关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在我们的全面研究计划中,必须有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另一方面,因为这一时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土地制度变化的频率高、幅度大、方式多。本文主要使用计量、统计和反历史计量的方法,先对此时期跨度内的农业生产效率分四个阶段进行计量回归,并对结果进行说明。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且说明受到的启示。

      一、1950-1962年的土地制度描述

      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根据普遍现象或总体特征,并依据历年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大体上将1950-1962年分为以下几个典型阶段(见表1)[1][2][3]。

      1950-1953年: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劳动互助为辅,生产互助的组织形式是“互助组”。1953-1956年:土地农民分散私有,农民互助合作经营为主,农民分散经营为辅,农民互助合作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互助组”和“初级社”②。其中,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特征是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分散经营,以联合劳动代替分散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征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两者的共同之处是:保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差别是:前者除劳动由分散变为联合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仍是分散经营。后者除将分散劳动变为集体劳动外,土地实现了股份形式的统一经营,生产资料也实现了私有公用。1957-1958年:分别实施的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高级社的特征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等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1958年下半年推广的人民公社,其特征是政社合一,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归公社所有,实行所谓的“一平二调”,即无偿征调农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959-1962年实施的制度是人民公社化的调整和延续,即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人民公社统一所有,公社统一经营,1959年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中“队”是指生产大队,1962年又调整为生产小队,即原初级合作社的规模。为了扼制农业生产下滑,这个时期的政策还配合以“退赔补贴”等手段,即对剥夺的农民生产资料,进行了适当补偿。两个时期以土地为主的产权制度,共同特征是:取消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差别是:前者实施按劳分配,后者,“一平二调”,存在无偿劳动的情况(1958年下半年已经开始)。

      

      我们尝试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对1950-1962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分析影响农业生产效率的各因素,如劳动力、土地、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等投入变量,以及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数量、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等政策变量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的影响。

      二、1950-1962年农业生产效率的计量分析

      在下面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包括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中的28个在1950-1962年间的常规投入,如劳动力、土地、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以及农业产出数据③[4]。此外,还包括产业政策导向因素,如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的财政支出数量、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等政策变量。由于无法得到各省、市、自治区各时期能够代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数据,本文在计量中没有将其作为一个自变量进行处理(关于资料具体出处和调整、换算的详细情况,限于篇幅,这里不再陈述)④。根据上文描述的中国大陆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下面的分析也按如下四个时间段进行,即1950-1953年、1954-1956年、1957-1958年、1959-1962年。

      在本文中,农业产出使用的是农业总产值(y),主要是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产值,与之相近的一个概念本文也将用到,即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指包括农业总产值(y)在内的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合并值。

      投入数据中包括四种:土地、劳动、化肥、役畜和农业机械。土地(l)使用的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而非粮食播种面积,因为农业产出中使用的农业总产值,主要是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产值,而并非仅是粮食作物的产值,这样可使土地投入和产出的衡量对象一致。

      劳动(lab*)指的是在粮食和经济作物等种植业中的劳动者人数,而这个数据无法直接得到,本文根据乡村从业人员(lab)的数量进行了换算。乡村从业人员中包括在种植业、动物饲养、渔业、林业等生产中的劳动者人数,为了得到种植业部门中的劳动力估计,乡村从业人员按农作物产出占农业总产出的价值份额,即按农业总产值(y)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份额,进行了加权,这样可使劳动投入和产出衡量的对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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