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衷海燕,历史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乡村社会史,广东 广州 510640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入清以后,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加,生态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地方社会对水资源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而纠纷四起。民间社会与国家都试图通过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各类水事纠纷,以控制事态恶化。总的来说,清代时期,在乡绅、家族等地方权势力量的支持下,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基本上能够对基层社会实施有效控制。而在国家无力控制的“灰色”区域,民间则采取械斗等方式,以武力解决水事纠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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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6-0097-08

      近年来关于明清以来地方社会水利纠纷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如关于水资源不太丰富的山陕及附近地区的水利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先后出版了不少较有分量的研究成果。①此外,江南地区、两湖地区、浙江湖区的水利纠纷问题也颇为学者重视。②对广东地区水利的研究,起步较早的是日本学者。20世纪60年代,以森田明为首的日本学者开始探讨珠江三角洲的桑园围及其组织。1987年,李龙潜发表《明清时期广东的农田水利事业》,对广东水利开发史做了基础研究。此后,国内外学者对珠三角的水利组织、水环境展开了相关研究,③但是对该地区围绕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水事纠纷④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试图以珠江三角洲为例,探讨清代该地区的各类水事纠纷,进而分析其原因,阐明民间与国家解决水事纠纷的内在机制,以求抛砖引玉,初步搭建与其他地区水利及相关问题研究对话的平台。

      一、珠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与水利建设

      珠江原指流经广州的一段河道,现在则作为西江、北江、东江及其他支流组成的水系的总称。珠江三角洲总体即是由西、北江三角洲和东江三角洲组成的复合三角洲,地势低平,河涌纵横,西、北、东三面由山地、丘陵围绕,南面向海,构成一个马蹄形港湾形势,以多汊道及积水洼地为特色。⑤

      自明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进入全面开发时期,堤围建设、陂塘水利及海坦围垦取得了重大成就。终明一代共筑堤180多条,总堤长22万余丈。⑥清以后,随着围垦海坦的大规模进行,三角洲的范围迅速扩展。沿海的番禺、顺德、东莞、新会、香山(包括今中山、珠海市和斗门)等县的滨海地带,沙坦随潮淤结,栉比鳞连;大涌、白蕉、乾雾、坦洲、民众等一带沙坦相继淤成,大南、万顷、灯笼等沙坦迅速浮露,珠江三角洲平原的范围已接近今貌。⑦堤围方面除对前代堤围不断进行加高培厚、维修巩固,新筑堤围继续从西北江三角洲顶部向中部和南部河网地区拓展,并逐渐向各江河口延伸。这一时期,东江和北江下游也修筑了一些堤围。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的堤防系统已基本形成。

      珠江三角洲的堤围,由于受到河网纵横密布、众多岛丘错落的复杂地形所限制而相互隔离。各处围基和堤段之间多数没有相连的利害关系,其捍卫面积和影响范围相对于长江、黄河的堤防而言显然小得多。因此具有修筑容易、见效快、耗费资金不太多而又可在局部地区内进行的特点,既适合于特有的地理自然条件,又可以利用一县一乡一族,甚至几户人家的力量去进行。这种情况,使农田水利建设变得相对容易。三角洲河网地区是以引潮灌溉为特色,堤围上筑有涵窦与水闸。围内农田分布着许多排灌沟渠,利用潮流壅高河水,通过窦间引入围内灌田。有些河溪坡度陡,则沿河分级筑陂开渠引灌,陂的结构以木桩夹石为主,也有用石块砌筑。

      二、珠江三角洲水事纠纷的类型

      清代以后,随着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加,地方社会对水资源的争夺也日益激烈,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纠纷不断。一般而言,在珠江三角洲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水事纠纷:

      1、堤(基)围的修建与管理纠纷

      在珠江三角洲,堤是指顺河道水流方向修筑的单向大堤防;围是圈筑成封闭状的小堤围。但小围可以发展为沿河大堤防,而大堤防亦可延伸到各支流小河的支堤,使堤防又闭合为围,故当地人往往堤与围混称,亦有称基围者。⑧如光绪《四会县志》载:“吾粤凡筑土遏水,大者曰围,小者曰基,或概称围、称基。”⑨珠江三角洲各地的堤围修筑,一般是由各乡村按田亩派捐,自修自堤。如光绪《高明县志》记载:“堤之劳费,百倍于陂,且利害尤巨焉,有岁修,有抢救,向悉派自民间。”然而这种“按亩起科,集捐修筑”堤围的方式,在具体操作时往往因部分豪强之户拒交,或是围长等在派捐时勒索围民而起纠纷。史料中常有“每遇修筑,捐费常多争讼”的记载。⑩光绪年间,四会县隆伏围连续四年崩决,连年维修堤围使派捐亦繁,于是围绅与围内民户发生纠纷,一边是围绅禀“围内塘户不肯出椿木、米饭,背碑违例”,另一边是围内民户认为派捐时有“藉端重索”等情,要求官府下达禁索令。(11)关于由谁来承担堤围的修筑也往往产生纠纷。兹以清代南海县大富围为例。据清康熙年间南海的《存院围基图碑记》云:“围基之设,原以防西潦,御东江,各堡自行修筑,由来远矣。”(12)即按通行的惯例,各处堤围是由所在的村堡负责修筑,“各修各基”。但在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引发了一场纠纷。南海存院围的北围,属大富堡大富乡,因此又称“大富围”。是年,大富围的谭氏,因不堪重负,向官府呈请“通围协修”,要求全围共同承担大富围的修筑任务,试图打破成规。但是遭到了以佛山堡为首的周边各围的反对。佛山的地方权势力量还联合上控,如记载:“(佛山)偕同文武两社绅士,集诸八图里者,联控上宪”。(13)

      2、农业灌溉的“区际争水”与陂圳纠纷

      由于水资源的相对匮乏,在利用陂圳进行农业灌溉时,往往会发生“区际之间的争水”,即上下游区间由于分水不均,或是上游为更大程度上占有水资源,故意阻塞水源而引发争端。如番禺县西华村周、彭、梁三姓因争夺大塘陂水而起纠纷。时因彭姓长房与周姓税田居上游,彭姓次房与梁姓税田居下游。康熙五十八年(1719),上游周、彭塞窄陂口,致使流往下游的水量减少,由此导致彭、梁不满而发生争讼。(14)再如番禺县夏(下)良、园下两村共用社塘陂,“缘下良与园下两村相望,田亩稍连,向有圳水一道,阔一丈,分灌两村田禾”。(15)由于下良村田亩稍高,在圳左右,园下田亩微低,于是在下良村外社前设障堵水,分为三道:南分水一道,阔一尺,灌下良圳左田亩;北分水一道,阔二尺,灌下良圳右田亩;中分水一道,阔七尺,直流顺注园下田亩。虽然两村自明代就达成了三、七分流的惯例,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却时常发生纠纷,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乾隆二十五年(1760)先后因分水不均互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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