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胡商在丝绸之路上的活动以及中原王朝对待胡商的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瑞哲(1973-),男,新疆昌吉人。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所文博馆员,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龟兹石窟、敦煌学研究,乌鲁木齐 830000

原文出处:
敦煌学辑刊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但对外国商人则采取宽容的态度,胡商必须通过“过所”和“公验”才能进行商业活动,他们在丝路沿线不断建立贸易定居点。中原王朝对待来自域外的胡人历来施行怀柔政策,胡商在古代东西方的交流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吐鲁番文书向我们揭示了这些胡商活动的一些特点。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52(2009)02-0163-10

      中国从古代开始将外国人称作化外人、蕃夷、外蕃人、胡人等。如果是商人,就称作胡商、商胡等。魏晋南北朝时期,活跃着众多进行民间性经济文化交流的外国商人,他们多来自中亚、西亚或东南亚。对这些商人,唐人往往冠之以共同的称呼,即“胡商”、“胡贾”或“贾胡”。

      塞种民族最早开辟了亚欧大陆的草原丝绸之路,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这条贸易之路在沟通中国和西方的丝路贸易中持续发挥了十几个世纪的重要作用。西汉以后,以粟特人为主的胡商又在丝绸之路上继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直持续到公元10世纪左右。他们在丝绸之路沿线建立贸易中心作为商品中转站,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聚落。自东汉以来,中原王朝政府一向致力于发展与域外的交往,故而域外“胡人”越来越多地来到中原或中原的周边地区。西晋末年,北方的游牧民族和中亚、西亚等地的伊兰等民族,大量地涌入中国。隋唐时期,因中原王朝的强大,又导致大量的胡人降附或者朝贡,中原王朝采取怀柔和羁縻政策来处理和解决这些来华胡商的关系。

      一、胡商申请取得“过所”

      一般来说,商胡的商业活动包括朝贡贸易和互市贸易两种形式,到中原王朝的贡使是在朝贡形式下进行的官方贸易。各国到中原的使节,一般都要进贡方物,中原王朝对各国使节相应地馈赠丝绸彩帛、金银精器等礼品。这里的“方物”和“礼品”实际上就是商品,“进贡”与“馈赠”实质上就是一种国家贸易,而各国贡使带来的方物多为高级奢侈品。另一种形式是大量的民间贸易,即组成商队长途贩运。

      中原王朝历来施行重农抑商、胡汉有别的政策,严禁汉人经商,这就为粟特人垄断丝路贸易提供了机会。对待胡商,明文规定,胡人一经来华就不得归蕃。这就使得大多粟特人希望成为附籍或客籍,用以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而不愿籍为编户之民。

      进入20世纪,随着敦煌文书的发现和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墓葬群的发掘,出土了许多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有关胡人经商的文书,这些对于研究胡商的经商活动显得至关重要。姜伯勤先生认为:“4至8世纪的吐鲁番文书和5至11世纪的敦煌文书,使我们重新发现并认识粟特人作为‘商业民族’、作为队商活跃在丝路上的真情实录,看到了与之相关的拜占庭与波斯两个大国在丝路贸易上的利益冲突,也看到了粟特人与草原民族西突厥人、铁勒人、突骑施人在丝路利益上的相互依傍,并看到与粟特人相关的中国丝绸市场的各种历史相。”①

      唐朝为了有效地管理东西陆路地区的涉外贸易,派官员在“兴生胡”较为集中的西州负责审请公验的审查,即所谓“过所”的勘验。唐律规定,百姓只要离开本县本州,无论什么原因都必须持有过所才能出入关津。吐鲁番所出10件公验过所文书,总计在西州申请公验者27人,其中“兴胡”14人(石染典二人次),约占51%,胡汉商贾占申请总人数的70%。②

      有关唐王朝西北边疆地区外来粟特商人入境后的实际状况,在吐鲁番文书中可以看到一些具体记载,特别是阿斯塔那29号墓64TAM29出土的《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文书,共6片,内容分为4部分,文书中出现了兴胡与汉人共请过所结伴东行的记载。③这件文书是辩辞,在文书中也常写作“款”,也就是对当地官员询问的回答。西州都督府对他们询问的回答就是辩辞。实际上,对询问回答的记录是由当地官员来书写的,写完后,再与被问询者核实,如果没有异议,被问询者要在上面按指印以确认。外来粟特商人如果要进入汉地,就需要向西州都督府请求过所,唐代的州县百姓如果想离开本籍贯,也需要取得过所。文书中“欲向东兴易”和“将家口入京”,请西州都督府判给过所。因均无西来公文,故分别责保处分。本卷中来自粟特、吐火罗的兴生胡所带人畜中,至少有胡奴婢12人。虽然保人等并称他们“将家口入京”,但他们自称“并从西来,欲向东兴易”,可见这些商胡所带奴婢、牲畜皆作为商品,经由西州向东直至京师长安出售。④在文书所记录的垂拱元年(685)兴生胡纥槎这个商人来吐鲁番之前,就在所经过的唐王朝的某个州县获得了过所。由此推断,粟特商人要有过所才能来西州,这是一个前提,所以西州户曹司的官员才如此询问他们。也许统治西域的安西、北庭都护府就是最初的过所发给地,这件吐鲁番文书记载,这些粟特商人就是在“汉官府”取得过所的。

      通过辩辞可以了解粟特商人在入境时应该同其他蕃国人一样,实际情况却是当他们取得边境地区官府的过所后,就可以到京师地区从事贸易活动。取得过所的程序和被问询的内容,也同内地州县的普通百姓、商人离开本籍贯时一样,并没有什么差别。此外,从唐朝内地从事贸易所要遵守的规定来看,外来粟特商人与内地商人也是一样的。

      在申请过所时,外来粟特商人也要向西州府提出申请,这说明在获得过所的程序上,他们同普通百姓一样。在申请过所时,同外来粟特商人有关的人员,包括保人,都要被问询。另外,外来粟特商人在申请过所的时候,必须有5个保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