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9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0)02-0092-07 笔者在前些年收集明清澳门庙宇碑刻时,发现有些中国官方为管治“华夷”同居的澳门地区,尤其是其中的Macau城市而立的纪事或告示碑刻,是当时中国官府对澳门城市有关建设的规限,以及对有关“华夷”官民实行一视同仁的直接而有效管治的重要原始文物证据。其中最重要而经常为众多澳门史论著和工具书提及的,就是建立于1749年12月26日、被捣毁于1849年3月13日的《澳门约束章程》碑。鉴于有关论著和工具书对此碑的名称和实意、主撰者和核准者等情况的论述介绍众说纷纭,存在不少误解错说,故有必要提出新的探讨,就正于方家。 一、诸家所记碑名或提要述称及其所据史料述评 最早记载《澳门约束章程》碑的内容及其产生过程的中国历史文献,先后分别为乾隆年间的《香山县志》①、《澳门记略》②,其后的道光及光绪《香山县志》等所载皆据这两本书③。葡萄牙的档案史料对此也有不同的记录翻译转载,西方学者较早对其作进一步的翻译转载和论述并为当今中国学者再作译述的历史论著,主要有龙思泰的英文著作及其译本④,徐萨斯的英文著作及其译本⑤。在此,有必要先对有关论著和译述所引据的资料错误而导致的众多异名错误略加述评。当今诸家论著及译作所错述的本章程(碑)的题名,或内容提要之述称(除原文有加书名号等照录外,原文没有加符号的,下文转录为之加引号),主要有如下数种: (1)“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共十二则”⑥ (2)《澳夷善后事宜条议》⑦ (3)《台抚敕勒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碑》⑧ (4)“善后事宜十二条”⑨、《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条⑩ (5)《善后事宜条款》、“官方规条”、“规条”(11) (6)《张汝霖制澳十二条》(12) (7)《澳门约束章程》、《澳夷善后事宜条议》(13) (8)《澳门治安条例》(14)、“澳门治安条例12款(即筹善后事宜条议)”(15) (9)张汝霖《制夷十二条》(《澳夷善后事宜条议》)(16) (10)《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或称《张汝霖制夷十二条》)(17) 对于以上十种碑名(或章程的提要述称),首先要指出第(8)所据实为经多重辗转翻译的第四五手资料。其具体过程就是葡文译本之名的有关记载,先经龙思泰用英文翻译转录的“CONVENTIONAL”(指称中文的章程,中译本回译作“官方规条”,并且进一步标名为“善后事宜条款”)、“PACT”(指称葡文译本的章程,中译本对此只译作“规条”)(18),后来其“PACT”经徐萨斯删改后记述的英文本,再被回译为葡文本时,又被转写为葡文的“códigos”(19),最后才被把徐萨斯的英文本与其后的葡译本混为一谈的中国学者,把它们译述为中文的结果(20)。其失准乖实为势所必然,详情留下文再补论。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4)乃源出官修的乾隆《香山县志》的正确本名。但其提及此正名之文既无破误立正之论证,更没有注明此名的出处为乾隆《香山县志》。而且,其在此后的另一论文,仍从众而沿用《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这一误名(21),这说明其并未对有关异名错称问题作过正确的研究和抉择,故在同一书中先用正名,然后再用误名。 再看其余各名,陈陈相因,皆为步第(1)即民国初年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的后尘,只据《澳门记略》所述而加以己见代拟之误名。因为显而易见,只有“《澳门约束章程》”才是出于官史记载的有关法规之正名。而所谓“……条议”的述称,只是某一个人就有关法规向上司提出的条陈建议书,不可能作为经过有关的各级政府机构官长审议核准并下令执行的法规之名称。 总而言之,在研究本碑时,以中文本的原始记录为主要证据,大方向当然要胜于以葡文的删略译本为主据。笔者认为,对本碑作出最直接原始而权威的官方记载者,就是其时兼任府、县两级行政长官的暴煜,亦即本章程的责无旁贷的主责撰稿上报兼奉准传令立碑之人。其在进行这一系列工作的同时,以“署广州府海防同知、知香山县事”的职衔主编,并且在乾隆十五年刊刻的《香山县志》的有关记载,堪称官修县志的实录性之经典表现。因为这是出于有关历史的参与者兼记录者的即时手笔的官修方志,其为原始实录的可信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今人大多只引用较后出的《澳门记略》的私家片面记述,可以说是受《澳门记略》盛名之影响。笔者认同严谨的学者对其刻印时间的质疑(22),因为此书只有张汝霖于乾隆十六年七夕(1751年8月27日)之《序》(23),而无刻印的纪年,故只能证明其撰成于乾隆《香山县志》之后。加上《澳门记略》实为私家撰写出版的史书,故所载不及官修《香山县志》客观权威,实为理所当然。这是笔者认为原碑之正名为《澳门约束章程》的理据所在。请看暴煜所记述之文如下: 乾隆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1749年9月8日),奉督、抚宪檄行该司等:核议《澳门约束章程》,均属妥协,即便转饬遵照,按款实力奉行。并即摘叙告示,分刊汉字、番字二石,于澳门通衢处所晓谕,务使汉、夷咸知凛遵,安分守法,以除积弊…… 以上之文很清楚客观地记述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最后核准了《澳门约束章程》,并且下檄文给“该司(即同知)等”,立即“转饬遵照,按款实力奉行。”以及写明立碑的地点和目的意义等等。令人奇怪的是,以往众多论著大多数仿佛都对此重要记载视而不见而不知有此碑名,陈陈相因,都只用前述张汝霖私人之片面记载为据。有学者认为:“……(《澳门记略》的)《官守篇》则可能是印光任完成。”(24)此说实误,因《官守篇》所记最后部分为张氏免职前后之事,且有借此记述作为己鸣不平的欺世之谈,故此篇的完成者非张氏莫属。舍暴《志》之载而只用张补之《略》所记,是很多误说产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