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研究”主持人,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发展为政党演进提供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香港的政党演进推进了政治发展。此外,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存在契合性。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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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10)03-0074-05

      文中的“演进”有特定的含义。它既包含“演变”、“发展”,又包含“产生”。“政治发展”这个概念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西方政治学界首先提出的,指发展中国家从传统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向现代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发展演变的过程。本文中的“政治发展”,意指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政治方面出现的进步。其内涵比较宽泛,包括政治文化现代化、政治制度民主化、政治主体多元化、政治行为理性化、政治参与有序化等内容。香港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香港的政治发展为政党演进提供必要条件

      “政制发展”是政治制度的变革、进步。“政制发展,相对于政治发展而言,毕竟是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它只是政治发展的一个方面,而政治发展所涉及的内容要比政制发展的内容宽泛得多。”[1]香港的政治发展为政党演进提供必要条件,主要体现在政制发展的功用上。

      (一)香港政制发展为政党产生提供契机和机制

      政党是民主发展的产物。“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党就成为动员和组织属于同一阶级、阶层或一定社会集团的成员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导致政党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代议制民主的发展。”[2]香港产生政党的最直接原因是20世纪80年代港英政府推行代议制改革。

      1980年6月,港英政府发表《地方行政的模式》绿皮书,提出在香港市区及“新界”设立若干区议会,在区议会中设有民选议席。这标志着港英政府正式开始在香港推行“非殖民化”。1981年港英政府公布《地方行政》白皮书和《区议会条例》,对地区施政作出重大改革。1984年7月,港英政府发表《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绿皮书。在绿皮书的引言中指出,主要目标是要“逐步建立一个政制,使其权力稳固地立根于香港,有充分权威代表港人的意见,同时更能直接向港人负责”。同年11月公布的代议政制白皮书确认了绿皮书提出的政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并建议在按社会功能划分组别以甄选非官守议员的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正式的代议制度。香港立法局在1985年首次举行了选举。香港的政治团体就是通过此次选举正式进入香港立法局的。《中英联合声明》的签署和生效,更加坚定了英国在香港玩弄“非殖民化”的决心,并加快推行代议制的步伐。港英政府在1987年进行了政制检讨,公布了《1987年代议制发展检讨》绿皮书,书中提出立法局将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1991年9月,立法局的选举引入直选机制。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是香港政党的形成期。历史表明,香港的政党不完全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具有强烈人为色彩的产物。英国在香港推行代议制改革,促进了香港社会的政治化,为香港政治团体参政提供了组织化渠道,也为香港本土政党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和机制。

      (二)香港政制发展促进政党体制的形成

      《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切实使香港居民摒弃臣民观念、树立公民意识。关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制民主化的规划,使香港居民更真切地看到香港政治发展的美好前景;深受鼓舞的香港居民积极地投身于选举、结社等政治实践,从而促进政党的产生。

      政党体制与政制具有密切的关系。一国(或地区)的政制决定政党体制,政党体制应与政制相适应,这是公认的一般原理。香港是先有法律确定的政制,后有政党。这有利于政府根据政制运作的需要来规划选举制度,间接促进与政制运作相适应的政党体制的形成。《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政制的最显著特征是行政主导制,这要求立法会不能处于强势地位,与此相应的是立法会中不能出现操控多数议员的超大型政党,议席必须分散于各主要政党。根据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Law),“多数制”容易产生两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则倾向于形成多党制。因此,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的设计采用“比例代表制”,而不是“多数制”。在香港,不仅选举制度对大党不利,而且计票方法对大党也不利。香港采用的是“最大余额法”(the largest remainder method)。在“比例代表制”下,该计票方法较之“基本汉狄法”,对小党更有利,对大党不利;而在“最大余额法”下,又采用“黑尔基数”(Hare quota),亦对大党不利,有利于小党。众所周知,选区的大小对政党的“席位能力(strength in seat)”[3]也有重要影响。目前,香港的立法会采用大选区制进行分区直选。这种大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结合,使大党的“席位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保障立法会不被个别政党所掌控,降低立法会对政府的压力,适应行政主导制的运作,有利于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香港政制相适应的政党体制已初步形成,香港的政党体制接近于G·萨托利所说的极端多党制①。在这种政党体制下,政党体制分化度(,S表示第S个政党在议会中议席比例)很高。根据香港2008年立法会选举结果来计算,政党体制分化度F约为0.9。根据赖因·塔格佩拉公式()[4],目前,香港政党体制中的有效政党数量约为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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