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区域经济整合及台湾参与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建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亚非纵横

内容提要:

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浪潮下,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迅速,并且呈现多种区域经济整合模式。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台湾作为东亚地区较为重要的经济体之一,虽然积极争取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但由于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与政治的敏感性,一直处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边缘,也由此产生海峡两岸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互动问题及台湾参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适当性问题。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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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发展趋势与特点

      作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东亚地区,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区域经济整合发展迅速,并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与特点。

      (一)多边区域经济整合模式

      目前东亚地区区域经济整合发展最典型、最为顺利的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走了一条“先政治(安全)后经济”的独特区域经济整合模式。

      东盟成立之初是一个以维护区域安全为主的区域性政治组织。直到10年之后的1977年,东盟国家召开第二次首脑会议,才确定将合作范围扩大到区域经济合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推进了东盟区域的经济整合。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4次东盟首脑会议——东盟六国贸易部长会议上,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和《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定》等3个重要文件。同时,6个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会议确定在此后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承诺届时进口关税降低到5%以下。

      东盟确定以《共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作为实施自由贸易区计划的主要工具,199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付诸实施。同时规定了自由贸易区实施的内容框架,包括7项区内关税减让与时间表。可以说,关税减让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重要内容与途径。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后,改变了过去以东亚、美国和西欧三大市场为主的贸易格局,区内贸易比重及与东亚地区的贸易比重大幅上升。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经历了从特惠贸易安排到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成员从初期的5国增加到目前的10国。在区内经济整合上,从初期的货物贸易逐步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合作领域。2003年10月,东盟决定在2020年建立“东盟共同体”,以加速推进东盟区域一体化进程。2007年1月,第12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东盟提前在2015年建立共同体宿务联合宣言》,决定将“东盟共同体”的时间表从2020年提前至2015年。同年11月,东盟领导人正式签署了《东盟宪章》,成为一个超国家的东盟宪法,为东盟建立了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架构。在这次会议上,东盟还通过了《东盟经济共同体总蓝图宣言》,确定了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目标、时间表和具体措施,从而为东盟经济一体化向更高层次,即向政治整合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一个经济体与多国经济集团的区域经济整合模式

      东亚地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地区主要经济体与地区最大的区域经济集团东盟建构的区域经济合作。东亚地区逐步出现3个“10+1”的区域经济整合趋势,分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与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其中,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较为快速与顺利。

      中国在加入WTO的进程中,市场日益开放,并与国际逐步接轨。东盟国家对中国加入WTO后可能对东盟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表示了担忧。在此背景下,朱镕基总理从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的大局出发,首先提出双方成立自由贸易区设想,很快在东盟内部引起积极反响。随后,双方成立了联合专家小组,对其可行性、经济效益及中国加入WTO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2001年11月,朱镕基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出席第五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双方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就新世纪双方重点合作领域达成共识。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03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确定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9月,在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双方在北京最终就货物贸易协议达成一致,并就争端解决机制达成共识。同年11月,在第二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双方将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全面启动降税进程。《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2007年,双方又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也于2009年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于2010年1月1日建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分为正常类与敏感类。第二,早期收获。针对不同行业与产品类别做了特别的“早期收获”规定,部分动植物与农渔产品关税减让最迟在2004年初开始下调农产品关税,并于2006年取消全部农产品关税。第三,逐步取消非贸易关税壁垒,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但仍保留各自对非成员国的贸易保护政策。第四,建立有效的贸易便捷化措施。第五,逐步实施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第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第七,将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扩大到金融、旅游、投资、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产业合作、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林业及其产品、能源以及次区域开发等领域。此外,还包括了原产地原则、配额及税率的处理、补贴、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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