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与台湾政治转型的内在关联性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景岚,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华民国史,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以往人们在谈及台湾地区的民主转型时,最多提及的是国际社会的压力、党外势力的冲击、大陆对台政策的调整等岛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作为转型主导方的国民党在这一政治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却很少被提及。文章通过考察国民党宪政制度所蕴涵的调适弹性和国民党组织的调适弹性,指出国民党与台湾地区政治转型存在较高的内在关联性。《中华民国宪法》具有较高的调试弹性,使台湾地区的政治转型存在“回归宪政”的制度选项,台湾在国民党执政时期长达40余年的威权体制肇源于“临时条款”而非《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自身在内外压力下通过“本土化”等一系列改革完成政党转型,在失去执政权后能通过改造实现“体面再生”,表现出较高的组织调适弹性。这些调适弹性使得国民党面对改革呼声采取主动推进而不是推延或镇压,加之两蒋时期国民党对台湾地区的经济贡献,成为当时国民党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政党轮替后仍然保持政治集团动能的根本原因。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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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06-0155-06

      以往人们在谈及台湾地区的民主转型时,最多提及的是国际社会的压力、党外势力的冲击、大陆对台政策的调整等岛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作为转型主导方的国民党在这一政治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却很少被提及。诚然,内外压力的涌现是促使蒋经国所领导的国民党开始认真面对民主改革议题的首要因素,迫使国民党不得不对此作出相应的回应。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这些背景因素最多只是促使国民党主动进行民主改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历史上有很多威权体制的领导者在内外形势交相逼迫的情况下,常常选择拖延手段,或甚至采取高压手段来回应改革舆论与反对运动的挑战,而不一定选择主动进行体制改革”①。国民党能选择主动推进渐进式民主改革,同时实现政权体制与政党体制的双重转型,创造了“低社会成本”的转型模式,既未出现严重的政治动荡,也未对既有的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产生大的冲击,这与国民党自身的内在政治特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文试从国民党宪政制度内所蕴涵的调适弹性、国民党高度的组织调适弹性两方面入手,考察国民党与台湾地区民主转型的内在关系,以期从不同的视角来观察国民党的政治品质,从而为观察岛内局势和两岸关系的未来发展探寻新的视角。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依然宣称以《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政设计为政权统治的法理基础。《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在统治大陆时期颁布的,考诸其起草和通过的历程我们会发现,这部宪法是在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已经召开、“五五宪草”十二条修改原则已经通过的背景下,由非国民党人士起草,经中共、民盟以及无党派人士同国民党激烈斗争的结果,是国民党蒋介石在各种政治势力压力下妥协的产物;从内容考察,与国民党1936年的“五五宪草”比较,《中华民国宪法》并不完全如国共处于尖锐政治和军事斗争时期所宣称的那样“人民无权,独夫集权”②,也不能简单地指斥为“性质与《训政时期约法》的法西斯法统一脉相承,其内容是早已被人们唾弃的‘五五宪草’的翻版”,“是集旧中国反动宪法之大成的一部彻头彻尾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③《中华民国宪法》文本本身蕴涵着民主宪政的基本内涵,忽视了这一点,就无法解释《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伊始,蒋介石就匆忙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非常时期”法令体系,以此冻结或扭曲《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条款,并长期不结束“动员戡乱时期”的政治逆动行为,也无从解释1980年代中期以来台湾地区反对势力“结束动员戡乱时期、废止临时条款、回归宪政”要求的法理基础,更无从理解当今台湾政坛“修宪”与“制宪”之争的区隔了。

      从文本本身的内容规范考察,《中华民国宪法》并不直接否定多党竞争,不挑战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使台湾地区的政体转型在制度变革上存在着一个“回归宪法”的选项。

      首先,从总纲第一条有关国体的规定来看,《中华民国宪法》与“五五宪草”的规定比较有明显进步。1936年“五五宪草”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三民主义共和国,这就从宪法层面规定了一个主义即三民主义、一个政党即国民党的合法性,除此即为非法。对此,“五五宪草”一公布,其总纲第一条立即遭到人们的激烈批评。具有国民党官方背景的萨孟武曾尖锐指出:“五五宪草”的特质之一,是“一党专政”,因为宪草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凡不信仰三民主义的政党都不能允许其存在,这样,不仅在宪政开始之前,中国只能有一个政党即国民党,就是在宪政开始之后,“中国仍只有一个政党,即是中国国民党”。④1946年政协会议宪法小组在讨论宪草修改原则时,国体问题再次引发激烈的争论。国民党坚持“五五宪草”总纲第一条不能改,要求以“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国体,而中共、民盟和一些社会贤达则坚决反对,故此,张君劢在起草宪法时,遵循“如何使欧美的民主政治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原则相折中”的指导思想,将“五五宪草”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并获通过。⑤条文中虽然仍保留了“三民主义”四个字,但其含义已与“五五宪草”完全不同,“说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是承认民国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为主动,至于今后之民国,则主权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⑥经此一改,就从宪法层面否定了国民党一党独裁,为多党竞争存留了法理空间。

      第二,从政权与治权的划分来看,《中华民国宪法》依据孙中山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有权的人即人民掌握,人民通过这四项权利,实现对政权的掌控和对政府的控制;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由有能的人即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掌握,政府在人民的控制之下,通过五个各自独立的机构分别行使各项权利,相互配合和制约。这种政权与治权划分的理论作为《中华民国宪法》的宪政理念,是符合民主宪政特质的,这一点,在以往的分析中常常被忽略或者否定。诚然,在《中华民国宪法》有关落实政权和治权的规范中,确实存在违背1946年政协通过的宪草修改原则之处,诸如国民大会沦为代议机构因而直接民权成为间接民权、中央政体不是责任内阁而是“修正的总统制”因而总统权力有所扩张等等,但由此便认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与《训政时期钦定宪法大纲》或“五五宪草”一样的观点是应该加以分析的,更何况,退台后“国大代表”和“总统”任期无限延长,人民掌控政权和行使自由权有名无实等事实,是蒋介石国民党在“戡乱戒严”体制下冻结或扭曲《中华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结果,而不是《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本身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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