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再思考

作 者:
李炜 

作者简介:
李炜,男,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2007级博士生。厦门大学 台湾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内容提要:

两岸长期的敌对隔绝,使双方缺乏有效的政治沟通,无法建立足够的政治互信,从而使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成为双方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当前,两岸如何以新视角重新审视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已成为双方必须着力研讨的课题。为营造两岸民主、平等的协商氛围,扩大双方在政治议题上的共识,本文提出以“中华两岸共同委员会”的政治沟通模式为过渡,并在两岸完全统一的政治架构下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作出终局安排。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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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0)01-0050-09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两岸通过共同协商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该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该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展现出新时期中国政府处理两岸涉外事务的主导思维。在此,我们有理由,更有必要深入研究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具体意涵,并在两岸和平发展的新局下探求一套处理问题的机制化模式。

      一、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意涵的再诠释

      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何以成为两岸间的敏感争议,何以如此复杂,以致目前为止双方尚未找出一种妥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笔者看来,要回答这些问题,还得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内涵进行更为透彻的解析。台湾当局一直以来都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竭力保持与少数国家的所谓“邦交”关系,且在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仍保留着“中华民国”的参与身份,即使在某些时候接受“中华台北”的参与方式,但在台湾当局眼中,这只是其身处“外交”困局时所作的无可奈何的妥协,而以“中华民国”名义参与国际活动才是台湾当局最根本的意愿。因此,我们不妨转换一下思考视角,以“中华民国”问题为切入点,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进行再诠释,可能更有利于直击问题本质,使分析具有穿透力。

      (一)国际法对“中华民国”的政治定位

      两岸在“中华民国”问题上一直都存在着认知差异:台湾当局认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大陆当局则认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华民国”就已走入历史,且联合国“2758号决议”又再次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合法性。面对分歧,笔者认为若对“中华民国”政治地位作出既符合历史,又尊重现实的解释,关键还要参照国际法相关规定。

      台湾法学界常用“宣告说”和“国家继续原则”为“中华民国”的“国家”地位辩护,但这缺乏国际法依据。虽然“国家在政治上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但“绝大部分的国家实践并不接受这种观点,即一个社会仅仅要求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就自动使它有权被认为是这样的国家”。①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形态”存在的“中华民国”已成为历史,现在所谓的“中华民国”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政治符号的象征意义,无论台湾当局运用何种手段在国际上凸显或试图确立“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地位,都无法获得国际主流社会的认可。此外,台湾有学者也提出,“中华民国政府”退出大陆,可被认为是一国丧失一部分领土和人口的情形,应适用“国家继续原则”。但实际情况则不然:空间上,“中华民国”因国共内战败退台湾,此间未出现中国领土被外国侵略或自愿割让的情形,中国人口和领土并未发生增减;时间上,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权的失败源于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推翻,而这并不对中国国家形态的延续性造成中断。

      显而易见,“中华民国”不具备“主权国家”资格,它失去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合法性。现实中,“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存在于台湾的地区性政治符号,而其所谓的“宪法制度”或“国家体制”实际上是建构了一个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的对立地方政权。

      (二)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

      近年来,两岸政、学界陆续提出一些对两岸政治关系的解说,其中大陆方面先后提出“一国两制”、“合作主权或协作主权”、“多体制国家”、“国家、政府说”等代表性模式;台湾方面也相继提出“一国两治”、“两国两治”、“联邦制”、“阶段统一”、“两岸三席”等模式。纵观之,大陆的解释基于“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目的是维护“一个中国”的政治架构;而台湾的解释重在强调“中华民国”依然存在,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对等的,依然保有在国际上合法代表中国的能力。

      不可否认,台湾当局在国际上仍与二十几个国家维持着“外交关系”,在个别国际组织中也拥有会籍,从国际参与的表象来说,它在这些场合确实具有一定的实存性。但我们不得不指出,在国际主流社会中台湾当局所固守的“中华民国”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国,更何况中国政府绝不会接受“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安排。

      笔者比较后认为,大陆学者刘国深运用“球体国家理论”②来诠释两岸政治关系,是一种既具有大局观,又尊重两岸政治现实的合理化分析。刘国深指出,两岸之间是“一个中国,两个竞争性政权”的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对中国合法代表权的争夺。诚然,台湾当局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如“汉贼不两立”、“阶段性两个中国”、“分裂分治”、“特殊国与国”、“一边一国”等主张,企图以所谓“放弃与大陆竞争中国代表权”的手法,摆脱他们在中国代表权之争中的不利局面,但根本上都是一种出于自保的、变相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两岸“背对背”争夺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政治格局并未发生本质改变。

      (三)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概念性解析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进行剖析必须首先考虑两大因素:一是国际主流社会遵循的“一个中国”原则;二是中国代表权的实质归属状况。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不具备国际公认的主权国家身份的台湾当局,自然无法获得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因此这一中国境内的对立地方政权在参与主流国际活动时只能接受“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代表中国实质合法权力的现实中,“先天不足”的台湾当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争夺中国合法代表权,自然就会陷入一个非对称的竞争结构,弱势一方的国际参与空间日益萎缩将是必然结果。然而,台湾当局和部分政客却把“被边缘化”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大陆的“打压”,并企图通过“民粹”议题的操作凸显“台湾国际生存危机”,从而向中国政府施压,谋求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外交”权利,但这种要求存在着正当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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