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09)02-0001-07
“一国两制”最早是邓小平同志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的构想,后来却首先应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从而形成了“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大陆方面也一直表示继续用“一国两制”来实现两岸的统一,可是台湾方面拒不接受“一国两制”,因为在台湾方面看来,“一国两制”属于“垂直统一模式”,该模式把台湾变成了与香港、澳门一样的地方行政单位,这与他们一贯主张的“两岸对等”相差甚远。所以,他们明确表示不接受大陆的“一国两制”方案。那么,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有没有一种既能体现“一个中国”原则,又能体现“两岸对等”,同时还在整体上不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统一模式呢?基于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本文对“一国两制”的可供资源进行进一步的挖掘和开采,对“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进行新的理论设计,以期能够建构一个让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能接受的未来统一模式。
一、“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现行构想及阻力
由于两岸政治谈判没有正式启动,所以到目前为止,大陆方面没有一个具体地宣布两岸统一后台湾方面应享有哪些权力的法律文书,大陆官方的“一国两制”构想拟赋予台湾方面的权限,通常反映在大陆领导人发表的一系列谈话和官方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之中。按照大陆官方的表述,“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只是台湾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限更大而已。邓小平在1983年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一文中指出,“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①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高度自治”的“度”显然高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度”。但是,大陆方面反对台湾“完全自治”,因为“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②
由于台湾问题不同于港澳问题,大陆在将“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问题时,具体表述就与港澳模式有些不同。就“一国”来说,在香港模式和澳门模式中,它是指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解决台湾问题来说,“一国”的涵义已由“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变为“一个中国”,不再坚持“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述。这里的“一个中国”,既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等于“中华民国”,而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的统一的中国。典型的例证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一国”的涵义是三句话: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经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一个中国”的涵义所作的表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表明了国家为实现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对于“一国”的涵义作了超出一般政治概念的新解释,从而使“一国”的涵义变得更加宽泛。这是根据时代发展和情势变化的需要而赋予“一国”的新涵义。
概而言之,按照大陆官方现行“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设计,未来统一后台湾的法律地位基本上等同于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也如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一样是单一制下的地方与中央关系。
但是,台湾方面认为大陆的“一国两制”构想不可行。他们认为“一国两制”模式将台湾降到了省一级的地位,不能保证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等地位。这实际上是在矮化台湾,降低台湾的国际人格,如果接受大陆的“一国两制”方案,等于向中共递交了投降书。台湾“行政院陆委会”1994年7月5日发表的《两岸关系说明书》称:“明确地说,一国两制之目的,是要中华民国向中共全面投降,要台湾地区人民在一定时间后放弃民主自由制度。因此,中共的这项主张,客观上并不可行,主观上我们也绝不接受。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就政治现实而言,中国目前暂时分裂为两个地区,分别存在着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共政权两个本质上完全对等的政治实体。虽然双方所管辖的土地、人口与所推行的制度不同,但两者在互动过程中自应平等对待,并各自在其所管辖的区域内,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任何一方并无法在对方地区内行使治权,也不应该将其意志假主权之名强加于另一方。”③类似的观点在台湾有相当的市场。由于台湾方面秉持上述看法,使得大陆方面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在适用于两岸统一问题时一直受阻。
二、拓宽思维:来自联邦主义的启示
为了照顾和满足台湾同胞的“平等诉求”,以便顺利推进国家的统一大业,我们该如何在未来两岸的和平统一中既要体现“一个中国”,又要体现两岸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等呢?笔者认为,在单一制的框架内已很难寻找到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安排的理论资源,为此我们应放宽视野,跳出单一制思维的局限,借鉴联邦制的某些经验和做法。学界认为,单一制和联邦制均是良好的国家结构形式,无优劣之分。④我们在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时候,尽管不可以去搞联邦制,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和吸收联邦制的某些经验和做法,更不必对联邦制的某些经验和做法敬而远之。对此,早有学者指出:“在相关‘一国两制’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往往急于在‘一国两制’与联邦制之间划清界限,甚至对联邦制草率地加以否定。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联邦制的误解,另一方面则出于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的僵化思维。”⑤况且,“这个时代一个有趣的趋势是单一制努力向稍带联邦制的方向转变,而联邦制国家则向更加单一的方向缓慢演进。”⑥因此,我们在设计“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框架时,应立足于现行的单一制,同时借鉴联邦制的有益经验,进行制度创新,使统一架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笔者认为,联邦制的以下特点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