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理论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华才 武汉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湖北 武汉 430081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高校党组织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一项制度创新工程,其核心价值就在于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实现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会的权力耦合,形成工作合力,对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促进高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1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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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0)02-0008-04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重大举措。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委办学治校能力的制度保证,对于新时期开创高校党建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院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一,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在新形势下改进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创新工程。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7年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明确提出了民主制建党原则和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强调“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1]可见,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当时共产党未取得政权,实施得十分艰难。

      列宁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时坚持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并有创新和发展。1905年4月,布尔什维克在召开党的“三大”时就明确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2]。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取得政权后至1923年,苏共每年定期在春季举行一次党代表大会年会,发扬党内民主,制定施政纲要,收到很好的成效。但在斯大林时代逐步把党的权力中心转移到政治局,实行个人集权和领导职务终身制,使党代会年会制和党内民主建设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影响久远,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苏共丧失政权。

      中国共产党遵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从1921年“一大”至1928年“六大”共举行了六次代表大会,基本上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后来由于战争因素,直到1945年召开“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毛泽东同志根据党的工作环境、任务和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不仅考虑恢复党代会年会制,而且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1956年4月2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3]在随后召开的“八大”,正式作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说明。全国当时除西藏外,各省、市、自治区党代会以及县(市)都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毛泽东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列主义建党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九大召开前陆续停止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党内政治生活遭到破坏,导致出现文化大革命。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就党代会常任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区)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4]。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5]。“十七大”第一次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党章,2008年7月17日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标志着党代表任期制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纵观建党历史与实践,实行党代会年会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的科学的领导制度;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代表任期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其核心价值就在于使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党内政治文明的进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党有效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因此,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对于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二,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和制度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领导体制曾先后经历过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多种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确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6]。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属性、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公办大学的根本任务决定的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是高校党的建设和科学发展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其核心是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党委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行政职权,制定领导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则与机制,进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高校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试行党代会常任制,通过制度来确保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校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通过党代会常任制来确保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职责得到实现,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始终确立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性质和方向。由此可见,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

      第三,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供了新的实践载体。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基础在基层党组织。高校党委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把高校党委建设成学习型党组织、把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成学习型领导班子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在高校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不仅为高校党组织提供了最好的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机会,而且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供了实践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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