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10)01-0049-04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决定,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简称党代会常任制)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简称党代表任期制)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制度形式,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代会常任制与党代表任期制的提出及发展 1、党代会常任制的提出及发展。 最初,党代会常任制与党代会年会制具有相同的含义。无产阶级政党承担着领导革命和执政的历史使命。这种情况下的无产阶级政党需要发挥经常性的作用,每年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也就有其必要性。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就主张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度,他们参与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1]575恩格斯晚年在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倍倍尔的信中仍然强调指出,“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2]474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党代会年会制是每年重新选举代表的年会制。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建党之初就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实行年会制的思想。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成立大会,这是党的一大。1922年7月在党的二大上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中明文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3]7此后,在党的三大和四大中关于党章修正案,都重申了每年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规定。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仍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这样,从1921年到1928年七年期间中国共产党举行了六次代表大会,基本上实行了年会制,每年开会都采取了重新选举代表的做法。 1928年党的六大召开后,并没有于第二年召开党的七大,而是直到1945年4月才召开党的七大,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严峻的革命斗争形势所决定的。建国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在和平时期每年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当时迫切需要每年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决定党和国家的重大方略,以履行其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同时,由于党员规模迅速扩大,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从六大的4万名迅速增加到了八大时的1073万名,这就给每次年会都重新选举党代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因此,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代表常任的党代会年会制的考虑。这一考虑最初是由毛泽东提出来的。毛泽东于1956年4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讲到即将召开的八大要修改党章时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这还没有写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4]这一考虑得到了其他党中央领导成员的赞同。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克服党的代表大会间隔时间长这个缺点,“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5]233邓小平还着重阐述了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意义:“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5]233实际上,邓小平在阐述党代会常任制意义的同时又指出了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即党代会年会制与党代表任期制的结合。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党代会常任制主要是指,代表常任的党代会年会制。 1956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即党的八大决定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然而,由于当时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党的指导思想也出现了“左”的偏差,此前确立的党代会常任制未能得到贯彻执行,本应于1957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二次会议延迟到了1958年5月才举行,而且以后再也没有召开过代表大会年会。1969年4月,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取消了党的八大实行的党代会常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端正了党的思想路线,又开始了新时期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探索。从1988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的12个市、县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总的来说成效有限。党的十六大为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此后,第二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蓬勃开展。四川、山东、山西、广西、广东、湖北、江苏等地的20多个市、县、区加入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行列。通过短短几年的探索,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除了党的十六大之前形成的“椒江模式”外,又形成了四川“雅安模式”、湖北“宜都模式”等。从试点的内容看,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相比之前更加丰富。除了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任期制之外,不少试点单位将设置党代会常设机构作为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内容。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后,浙江台州市椒江区设置了区委党员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6]四川雅安的雨城区在党代会之下设置了三个常设机构,即决策咨询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行使决策咨询、日常管理和日常监督职能。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由党代会统一行使最高的决策权、监督权和决定权;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这些常设机构发挥作用。[7] 总之,党代会常任制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和扩展的过程:从代表年选的党代会年会制到代表常任的党代会年会制再到机构常设和代表常任的党代会年会制。如果单纯以党代会常任制某一时期的内容作为其内涵是存在偏颇的。由于各个时期党代会常任制都是围绕党代会年会制开展的,因此,党代会常任制可以界定为,以党代会年会制为基础持续发挥党代会作用的制度。 2、党代表任期制提出及发展。 党代表任期制的最初含义是相对于代表年选的非任期制而言的。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党代会年会制以及中国共产党一大到六大期间的党代会年会制,采取的都是每次年会重新选举代表的做法。这一做法存在两次党代会间隔时间太长;作为一个整体的党代会代表而言,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却是一次性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基于通过常任的党代表促成党代会每年召开的考虑,毛泽东在党的八大前提出了党代表任期制的考虑,并且党的八大正式决定采取党代表任期制。既然当时的党代表任期制主要是针对代表一届只参与一次党代会的非任期制而提出的,而且没有制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配套制度,所以其时的党代表任期制主要是指在一届党代会期间党代表的资格持续有效,但主要通过多次参与党代会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尽管如此,当时的党代表任期制由于条件所限也未能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