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9)12-0012-05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腐败现象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人甚至悲观地认为,腐败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我国腐败问题已经民俗化了。腐败民俗化是腐败的一种极端现象,表现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他觉得应当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1]144它一旦形成,就会使得整个社会丧失对腐败的判断和抵制能力,陷入腐败的泥潭中而难以自拔。尽管我国腐败远未达到民俗化的程度,但必须警惕,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我国具备腐败问题民俗化的条件。 一、路径依赖的基本理论 路径依赖理论最早源于对生物进化路径的描述。经济学用它解释制度变迁中为什么相对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制度会长期存续。什么是路径依赖?William Sewell将其定义为“在较早时点上发生的事件会影响在较晚时点上发生的事件的可能结果。”Margaret Levi将其定义为“一旦一个国家或地区沿着一种轨迹运动,逆转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也许会有其他的选择点,但是一定制度安排的堑壕阻碍了对初始选择的轻易扭转。”[2]那么,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怎样形成的呢?阿弗纳·格雷夫从博弈论的视角揭示了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微观机制,他认为特定制度博弈均衡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参与者预期的影响,这种预期来自他自身的文化信仰,而这种信仰又是在以往的制度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受到历史、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文化信仰就这样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制度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的联系。由于博弈分析均衡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这种信仰便在实际上决定了社会对多重均衡中某个特定均衡结果的选择,由此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诺斯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演化的角度揭示了路径依赖的形成机制,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轨迹取决于社会的政治进程,而政治市场性质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信仰体系,这个体系是建立在社会文化传统基础上的。诺斯指出,“有两种力量会规范制度变迁的路线:一种是报酬递增,另一种是由显著的交易费用所确定的不完全市场。”[3]127制度在规模效应、学习效应、协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的作用下,形成报酬递增机制和自我强化机制。制度体系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大量的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形成对正式规则的补充并且延伸到具体的应用中,这些规则的持续运用可诱致人们产生出对于该规则的永久性预期。而市场的不完全性导致信息分割,高昂的交易费用又使“行动者的主观主义的模型将会被非常不完全的信息反馈及规定路线的意识形态所修正,”[3]128很难改变无效率的制度变迁路径,使得无效率的制度变迁陷入闭锁状态而长期存在,无法产生帕雷托最优的制度变迁。总之,路径依赖理论告诉人们,历史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甚至决定着制度的变迁,在制度演化中必须关注这一因素。 二、我国腐败问题民俗化倾向的路径依赖分析 我国腐败问题民俗化倾向与我国传统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等因素演变的路径依赖有关。 (一)我国的文化传统 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信仰体系也会发生历时的演变,这是共同体集体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累积的文化适应过程,社会文化的传承是导致制度演进路径依赖的关键因素,信仰体系和知识存量决定了制度矩阵的未来调整方向。正如诺斯所说:“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在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4]因此,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无法摆脱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礼制。礼制明确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交往原则,确定了家族伦理主义的政治规范和取向,实现了国家制度与家族制度结合,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君权与父权结合,最终形成了家国同构、家国同治的政治文化。礼制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主张以王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在社会生活层面,主张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统治。王权与父权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精神内核,无论是在政治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无不笼罩着这种精神的影子。以礼制为核心的文化传统通过以儒学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机制、排斥异端邪说的强制机制、以注经为主线的损益机制、以吏为师的政治教化机制和以儒家为中心的儒道佛互补机制得以延续下来,[5]其消极因素对现代政治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为“人治”提供精神支撑。礼制尤为注重人治,即政治过程无视规则的遵守和程序的正当性,这种传统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非法定体制化结构之外的人格化结构。“在人格化结构中,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体系中的人际关系,而不取决于法定政治机构的职位;而政治体系中的人际关系又基于不同政治角色的人格因素。”[6]139一旦这一结构中的主要领导人背叛了人民,必然导致腐败。 二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成为引发政治生活中各种不正常现象的根源。现实生活中的诸如推崇人情、排斥法制,推崇特权、排斥平等,推崇集中、排斥民主以及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法外施权等不正常现象,无不与这种文化传统的消极因素有关,它的持续影响使得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平等和自由等政治理念难以实现。 三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为腐败提供了可操作性手段。腐败分子利用传统社会的血缘和人情等纽带,将掌握各种权力或即将掌握权力的“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诸如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网络、以学缘关系为核心的学缘网络、以乡缘关系为核心的乡缘网络、以业缘关系为核心的业缘网络等各种小团体,极端情况下甚至发展成“庇荫网络”。在团体内部,彼此关照,“分享”公共资源,这在事实上“给予了做官的人、准备做官的人、乃至从官场退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的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十分实在的特权。”[7]97这些网络是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