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0)03-0042-08 “纷吾既有此内美兮,又重之以修能”在《离骚》中作为诗人对自我人格一种正面的道德评价,“内美”已经成为关于人的品格、心灵美广泛用语。本文所说“‘内美’不是美”并不意味“内美”不是人所禀赋的好的品质,而是就诗句中的“美”字不属于美学学科范畴所指的“美”而言。“内美”属于伦理学范畴之善。文学语言从日常生活中挪用的“美”这个字与美学学科性范围内的“美”字涵义的差异正是伦理学与美学之间学科性界限所决定的。如果“内美”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道德价值,也就是“善”,那么诗人为什么不说“纷吾既有此内善”呢?这个问题在哲学层面属于美与善的关系;从美学学科性范畴的角度来看属于“社会美”问题;从学科性界面来看,又属于伦理学与美学的关系。这些问题在学术史上并没有得到过彻底清理。 伦理学问题之所以在后现代突出有着种种原因,简言之,后现代作为晚期资本主义所导致资本在地理空间上全球化之时代性变更以及种种社会转型引起道德相对主义,即对在价值上的普遍道德标准的质疑,这使得伦理学向美学靠近。同时作为“后学科”之文化研究的兴盛使美学边界消解之危机也迫使它向伦理学求援。舒斯特曼与沃尔夫冈·韦尔施不约而同以解构与建构的双重姿态提出了美学与伦理学关系问题。前者提出了“伦理的审美生活”以及大众文化的“审美合法性”问题;后者以“伦理/美学”伸张“审美公正”以适应后现代多元化。既是“伦理的”又是“审美的”这样一种美好的社会生活情境当然是由伦理学美学共同打造的,问题在于这种学科联手的共同性是双边的还是单边的,也就是说伦理学与美学是在各自学科的边界内为了一个美好生活与社会共同目标而奋力,还是它们已经在没有边界相隔的共同体内部来做这件事,如果是后一种情况的话,就谈不上跨学科“联手”。如果舒斯特曼的“伦理的审美的生活”这个提法的两个附加语不能化为一个,并且韦尔施的“伦理/美学”中间把两者分开的那一道“/”不能取消的话,那么美学与伦理学,乃至其他领域的合法合理边界究竟何在呢?本文拟从社会美所关涉之美与善的关系来探讨这个问题。① 1984年,钱竞在《美学知识丛书:社会美》中写道:“前人对于社会美问题除少数掉头不顾之外,已经陆续做了一些不很自觉的探讨,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也没有把社会美明确列为自觉研究的对象。……社会美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尽管历史悠久,但是作为美学的范畴还是新近的事。”[1] 1990年,李泽厚、汝信主编的《美学百科全书》有关辞条写道:“社会美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美”,“社会生活的多层次、多侧面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美。社会美首先表现在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其次表现在实践活动的产品中,人的美是社会美的核心”[2]。 我国较早提出并论述社会美的是1948年出版的蔡仪所著的《新美学》一书。第四章“美的种类论”第二节“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论及在人的社会关系中指出:“以种类的一般性为优势的社会事物的美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美”,并明确提出“社会美就是善”,“我们一般所说的美人,就是一方面要具备美貌,另一方面又要具备着美德,而她的美德就是社会美”。“美的虽未必是善的,而善的一定是美的。善便是一种美,即社会美。”在谈到社会美的特性时,蔡仪指出,社会美是社会关系决定的“综合美”,因此“主要不是事物的实体美,而是事物的规律美。就社会的体现者人来说,不是肉体美,而是性格美,或者说是人格美”。“前进的阶级的一般性所决定的社会事物,则是历史的必然显现,是最高级的社会美。”“社会美不仅显现着必然,而且显现着人的意志自由。”[3]1985年《新美学》“改写本”中蔡仪维持原本的基本观点并有所发展,“社会美论”扩展为第一卷第八章,分为四节:社会美总论、行为美论、性格美论与环境美论。总论指出:“社会的人就是由自然的人发展而来的,是以自然的人为基础的,实际上人是自然美和社会美的桥梁。”他把人的语言的美归并于行为美之中,人的思想、心灵、情感可归并到性格之中,并指出行为美与性格美的密切关系,都是对于社会美与善的关系,认为:“由正确的善的社会事物,如人的行为若是善的,因为它是具体的行动,同时也就是美的。”[4](PP.285-330)《新美学》“改写本”除了增补了一些社会美实例外,正把旧本中所说社会美“事物的规律美”改为社会事物“符合美的规律才是美的”[4](P.292)。这一改动的重要性在于,“事物的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符合美的规律”包含着外在的形式显现的问题,“改写本”强调了社会美“发于内而见于外”[4](P.99)。这又引出一个问题,虽然“事物的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它也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社会(符合规律)行为“见之于外”,它与“符合美的规律”的“见之于外”区别何在呢?这就把问题带到美与善的边界关系上面。 康德把道德规范看成一种来自绝对命令的至善,这种“绝对命令”虽然来自上帝但已经化为人自身内在的“善良意志”,就不是外在的力量对人的强制。人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并没有失去自由,所以善属于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范畴,“善良意志”就是“自由意志”。在目的论上,康德把“人是自然的目的”与人心向善统一起来了。命令人们向善的上帝是人们心中的上帝。从早期《宇宙天体通论》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康德承认物自体并非上帝创造。而自然事物在外在形式处处显出一种目的式的秩序,这种客体“形式上的合目的性”被主体判断力接受为美,使人普遍感到愉悦。所以美是自由的合目之的形式,也就是说美是在形式上显出有目的式的自由。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内容上对善还有一种依附关系,所以康德在“纯粹美”之下设立了一个“依附美”,并把美视为“道德的象征”。在善与美的关系上,它们各自都有非功利的问题,都与利害无关,与抽象的概念无关,也不关乎人的爱好兴趣,美与善之间却有着一道以形式划定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