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05-0073-07 一 问题的由来:两种极端论 国内美学研究传统历来重视欧洲大陆美学,相对来说,对于英语世界分析美学(analysis aesthetics)的研究成为一个薄弱环节。这或许是因为分析哲学介入美学领域相对较晚,直到1940年代和1950年代,受过分析方法训练的哲学家们才把注意力转向美学问题。①然而,分析美学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由于其自身的逻辑,逐渐走向衰微,从而转向实用主义美学。②因此,国外开始出现分析美学的总结性研究③,国内对分析美学的研究也随之崭露头角。除了引进翻译大量的分析美学著作以外,也开始了对于分析美学本身的研究。然而,对分析美学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对分析美学的总结性研究和对具体分析美学家美学思想的概述以外,目前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艺术定义、意图问题、虚构理论、分析美学与维特根斯坦的关系、审美经验、艺术终结理论等。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未被重视的问题,其中包括艺术和道德的关系问题。 分析美学将自身视为二阶(second-order)的元批评,也就是针对艺术批评的批评,不同于针对个别艺术品的一阶(first-order)批评④,因此,一阶批评中的道德问题自然成为元批评所关注的问题,问题还进一步延伸到美学或艺术实践中的伦理问题上:艺术具有道德价值吗?这种价值与其作为艺术的价值相关吗?艺术可能在审美上是优秀的而在道德上是邪恶的吗?通过参与审美活动能提高参与者的道德水准吗?在何种程度上艺术家为其作品中所暗示的信息负责,或者为其作品对观众产生的效果负责?在什么情况下艺术审查制度是正当的,或者甚至是强制性的?对于那些能够,或者应该被审美地欣赏的,或者被艺术地处理的事物是否有限制?在审美领域参与者们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责任?⑤ 对于这些问题,每个分析美学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和论证策略,但是他们都批判性地针对此前的两种极端倾向:极端的自律论和极端的道德论。这两个极端倾向的一个共同的前提是:艺术品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艺术品作为艺术品的价值(也被称为艺术的“艺术性价值”),另一个是艺术品作为其他事物(比如道德教育的工具)的价值(也被称为艺术的“工具性价值”)。极端的自律论认为一件艺术品的内容(只有内容涉及到道德)与其作为艺术的价值是绝不相关的,而且对一件作品的道德判断和把它作为艺术来判断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作品的道德性和其作为艺术的价值是没有任何内在联系的。这种观点以19世纪末的浪漫主义艺术家奥斯卡·王尔德和20世纪初形式主义美学的代表人克莱夫·贝尔为代表。他们明确反对对艺术品进行道德评价,或者认为对艺术品的道德评价并非是把艺术品当做艺术品来看。极端的道德论更是由来已久,其中包括两个不同的倾向——柏拉图主义和乌托邦主义。柏拉图主义认为艺术在道德上都是值得怀疑的,也就是说艺术对道德有负面的影响,柏拉图本人就认为艺术鼓励情感参与,会破坏塑造德性的理性;而乌托邦主义对艺术的期望很高,认为艺术总是能够促进道德性,比如,席勒主张审美想象是道德和政治自律的前提条件,马尔库塞认为艺术的本性在根本上是有助于解放的,萨特认为虚构性散文写作与自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⑥列夫·托尔斯泰也主张绝对的道德论,认为一件作品作为艺术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其道德性。⑦或许可以这样说:极端的道德论认为艺术总是与道德相关的,不存在与道德不相关的艺术,艺术的价值也涉及它对道德所起到的作用,或者促进德性(乌托邦主义),或者破坏德性(柏拉图主义);而极端的自律论认为艺术品作为其他事物的价值,比如道德价值,与艺术本身的价值没有关系。 就分析美学的观点来看,这两种倾向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首先,虽然存在一些与道德全无关系的艺术品(抛开艺术品作为一类事物与道德的关系,比如法兰克福学派认为艺术这类事物可以促进人类的解放),但是除此之外,其他艺术品的艺术性和道德性之间不可能是全无关系的。比如叙事性艺术品,其艺术价值往往在于一个成功的叙事,而不论是创造一个叙事,还是对一个叙事进行审美欣赏,都不可能不涉及到道德判断的运用。所以,即使是对艺术品进行道德评价,也不能断定这种活动是把艺术品当成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当成艺术品本身。因此,极端的自律论是过于独断的。其次,对于极端的道德论,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出它的独断性,因为(1)确实存在着没有道德内涵的艺术品,比如抽象绘画和纯音乐;(2)即使是具有道德内涵的艺术品,它的道德性和艺术性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用“促进德性”或者“破坏德性”来进行简单地概括。再者,“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一个艺术品的艺术性和道德性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关系,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什么。”⑧这才是分析美学所要澄清的问题。 二 两种“温和的”倾向和情境主义 在承认艺术品的艺术性和道德性之间有关系的基础上,就两者关系的实质这个问题,分析美学学者·凯尔兰(Matthew Kieran)又划分了三个阵营⑨:第一个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件作品的道德性间接地影响其艺术性,这依然属于自律论的阵营,只不过是变得更加温和了。第二个阵营主要源于休谟,认为一件作品的道德性在促进或减少其审美价值方面起到了直接的作用,这显然属于道德论阵营的温和版本。第三个阵营是凯尔兰自己所属的阵营,提出所谓的背德论(immoralism)或者是情境主义(contextualism)的主张,除了凯尔兰本人,丹尼尔·雅各布森(Daniel Jacobson)也是这个阵营的主要代表。我们先来考察前两个各阵营,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阐释第三个阵营。我们可以看出,第二个阵营努力使艺术的艺术性价值和其道德价值这两个领域关联起来,试图发现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而第一个阵营试图努力将这两个领域分开来处理,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 先来介绍第一个阵营,又被称为准形式主义,其中主要以精致的唯美主义(Sophisticated Aestheticism)和温和的自律论(Moderate Autonomism)为代表。精致的唯美主义由门罗·比尔兹利(Monroe Curtis Beardsley)⑩和彼得·拉马克(Peter Lamarque)提出(11),温和的自律论由安德森(Anderson)和迪恩(Dean)(12)提出。精致的唯美主义的主张是,一件作品的道德特征以间接的方式影响其艺术价值,当且仅当它损害或者发扬了作品与审美价值有关的特征时,比如一致性(coherence)、复杂性(com plexity)、饱和度(intensity)或者与戏剧性发展相关的品质。(13)比尔兹利以艾兹拉·庞德的《诗章》为例,认为其中有明显的道德缺陷——反犹的(anti-semitic)思想和反盈利(anti-usury)的思想。但是比尔兹利坚持认为只有反犹的部分在审美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们以一种低劣的、平庸的、麻木的、缺乏感知的方式传达了反犹思想,然而反盈利的观点是以严肃的口吻、明确而强有力的图像来表达的。(14)所以,即使反盈利的思想在道德上有缺陷,它也不会因此影响作品的艺术价值。因此,比尔兹利所关注的不是道德观点是值得推崇的还是应该被谴责的,而是关注这个观点是如何传达的。其立场的前提是狭义的审美观,依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审美观,也就是仅仅把客体的某些形式特征看成是审美属性,其道德性质与审美绝不相关。拉马克的论证是以悲剧的道德价值为出发点的。他主张对悲剧虚构维度、文学维度和道德维度进行区分,他承认悲剧具有一个道德维度和虚构维度,但是它们是服务于悲剧的文学维度的,而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只有工具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