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弄与规训:先秦女性审美中的扭曲现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方英敏,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方英敏(1979-),男,湖南岳阳人,博士,贵州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古典美学研究。

原文出处:
阴山学刊: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玩弄与规训是先秦女性审美史上的两大扭曲现象,它使女性身体成了男性渲泄本能欲望的享乐之所,又是伦理道德实践的核心领地。而享乐主义和伦理主义是先秦女性审美扭曲的两大渊薮。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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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10)01-0040-04

      从美学视角看,审美作为一种精神性活动是极富人文品格的文化行为和人类主体意识自觉的标志之一。这是因为审美是人类生命的拓展形态,是对人类物质活动、生理欲望追求的拓展和提升,审美活动要得以进行,必须要求主体具备一定的心智条件。在现实的审美活动中,它要求人在进入美的世界之前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只有当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暂时忘却各种与审美无关的功利之想,与审美对象保持一种非功利性的静观心态,才能为成功获得美感创造出必要条件。在人体审美活动中,这种面对审美对象非功利性的静观态度,显得尤为珍贵。这是因为与其它审美对象形态不同,人体美与人生理本能有着直接关联。人体美之所以产生且被普遍重视,乃是由于受到来自性选择过程中性意识和性心理的支配。因此,人体审美是生命观照的最直接形式,它比任何审美形式更能激起审美主体内在生命力的高涨。人体美尤其是姿色煞人、极具性诱惑力的女性美,俗称美色,尤能使人心旌摇荡,乃至激起人的生理冲动甚至占有行为。正是在这里,如何使美色成为纯粹的精神观照对象,极大地依赖着审美主体非功利性的静观心态和社会文明程度。既不能因“好色”而使美色沉沦为生理欲求对象,亦不能因“好德”而使美色成为社会道德意识的批判对象。只有摆脱这种对女性美的非审美倾向,才能使它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而带给人悦目娱神的审美感受。

      历史地看,先秦时期人们对女性美的发现与欣赏尽管展示出了充分的人文光辉,但同样出现了非审美倾向的扭曲现象。它一方面表现为欲望化的玩弄心态,另一方面表现为道德化的规训意志。

      一、玩弄:身体享乐

      所谓玩弄即以一种消遣性、轻贱性的不严肃心态对待事物。就先秦女性审美中的玩弄心态而言[1](P21),它表现为主体作践美色的态度和行为,以美色为欲望的对象,对美色欣赏的美感过程直接表现为声色情欲的满足与官能实践,而难以找到任何精神性、人文性的社会理性因素。先秦时期,视女色为淫玩之物的事例比比皆是,大致说来有如下情形:首先,美的劫夺。《左传》桓公元年载:“宋华督见孔父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杀孔父而取其妻。”宋华督垂涎孔父之妻,以致发动战争而夺之,这便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杀人夺美”事件。类似的故事在先秦史书中还有不少记载,如兄夺弟媳、父夺儿媳等等,情节大多雷同,即以一种强制性、暴力性手段夺取美色。与人类历史上的“抢婚”不同,在此美色作为难得之货显示的是自身作为稀有物品的占有价值,为权贵竞相追逐,必欲据为己有而后快。其次,沉迷女乐。据现有史料,约略从夏朝始先秦权贵宫廷中就开始上演沉迷于女乐的纵欲之风。相传夏桀在宫中养着专为他唱歌跳舞奏乐的“女乐”便有三万人。史籍记载[2](P15),商纣王也好酒淫乐,“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喜爱“北里之舞,靡靡之乐,使男女裸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在宫中如此疯狂地纵欲,说明对美色的追逐已无任何观念上的束缚。宫廷权贵沉迷女乐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女乐乱政”的现象,即一国为了乱他国之政而遗之以女乐,而接受女乐之国君无不因此而陷溺于女乐之乐不能自拔而荒毁朝政。历史上著名的如西施、毛嫱等美女的命运无不与此有关。《论语·微子》载:“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这就是一例典型的女乐乱政故事。显然,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这种“美人计”之所以能一再得逞,并非因为被接受女乐之国缺乏美色,而是因为在审美心态上国君贵族把每一次馈赠的女乐都视为不可多得的官能满足对象,进而才冒着自毁亡国的风险投入到疯狂的美色享受中去。再次,宫廷乱伦。宫廷内部的乱伦现象最为骇人听闻。如果说美的劫夺与沉迷女乐还只是建立在因权力、经济地位不平等而来的对美色的消费行为,显示的是美色进入文明时代后在社会中的商品价值,那么在宫廷中因美色而乱伦,其危害则是对社会诸多最基本价值观念的挑战,它的危害比前二者要深得多。为了美色,有儿子烝其庶母的,有父亲下淫儿媳的,有兄妹通奸的,有互淫妻妾的,有君臣同淫一妇的,几近丑态百出,无奇不有[3](P28)。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载:“齐庄封好田而耆酒,与庆舍政。则以其内实迁于卢蒲弊氏,易内而饮酒。”所谓“易内”就是换偶的性游戏,它是男性发泄个人私欲的极端享乐主义行为。在这种性游戏和性乱伦行为中,夫妻忠诚、婚姻神圣、血缘伦理等基本价值观念统统让步于性欲的赤裸裸的满足。

      无论是美的劫夺、沉迷女乐还是宫廷乱伦,“它们反映了一种共同的心态,即对美色的占有欲。在这种行为中,没有任何静观、欣赏与情感的平等成分,更谈不上对美的仰慕、尊重和敬畏之心。女色只是一件物品,对之只有占有的冲动、独自使用和亵玩的欲望。在这种审美关系中,虽然表面上也有对美的对象的爱美动机,但它与实践意志结合得如此紧密,以至于根本不可能将其心理化和情感化,因此在这种追求美的欲望里既无情爱内涵也无自我确证的意义”[1](P28),更无社会性的精神因素。

      食、色,性也。爱美、好色本是人的天性之一,因为它与人的生理欲求有着难以割断的亲缘关系。但是人对美色的追求又必须超越自身生物本能的役使,注入社会的、文化的性质,才能上升为真正的审美需要。它的必要性是由人类审美活动的精神性决定的。人类审美活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感性精神活动,目的和效果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它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文明象征,是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物性束缚的一种标尺。在正常情况下,人是能够超越自身的生理性欲求而全身心投入到对美的世界的精神享受中来的,这是因为人作为充分自觉的生命,当能够有意志控制自己的意识和行为。但是先秦宫廷贵族们并未做到这一点。他们以玩弄、猥亵、轻贱的心态把美色视为自己生理欲望满足、发泄的对象,于是美色的独立性和精神观照意义便荡然无存。美色,作为大自然赋予少数女性的“稀有资源”,本可以给人带来赏心悦目的精神享受,终因先秦宫廷权贵们的意志薄弱而使女性身体不折不扣地作践成了男性渲泄本能欲望的享乐之所。

      二、规训:身体抑制

      在先秦女性审美实践中,如果说欲望化的玩弄心态是因人“好色”的生物性所致,那么道德化的规训意志则是因人“好德”的社会性促成,它以伦理道德为旗帜,对美色采取抑制性、否定性态度。二者对待美色的动机不尽相同,但效果却一致,都未能使美色成为独立、纯粹的审美观照对象。

      1.重德轻色。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重德轻色是先秦乃至中华女性审美的主要特征。自夏商时代始,从地下文物和地上文献中,就很难寻觅到女性外在的自然形体美的影子。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关注的是女性内在的道德美、素质美。如商代武丁的妻子妇好,从殷墟妇好墓出土文物和有关妇好活动的甲骨卜辞看,人们只能大致猜测妇好应该不是一位弱不禁风的女子而是富贵豪奢、干练英武的贵妇形象,至于她的外在形体、容颜美在现象层面究竟如何不得而知。进入周代以来伴随着伦理道德意识的加强,重德轻色的倾向尤甚。人们所称道的“周室三母”,即太王的妻子太姜、周文王的母亲太任和文王的妻子太姒便是周王朝为女性树立的贤妻良母的样板和女性道德美的典范。古文献中说她们是德色兼备的女子,即所谓“有色而贞顺”、“贤而有色”,但她们具体的外在体貌美实则仍为抽象的存在。对女性外在体貌美的轻视,使得华夏民族最终没有产生西方意义上的爱神、美神。即便是春秋战国时代出现了作为我国传统女性体貌美象征的西施、毛嫱等美女,亦只是美的抽象的化身,并不代表先秦女性美在现象层面上具体的丰富多样性,以至于所谓“沉鱼落雁之貌,闭月羞花之容”成了古典小说形容女性容貌美的套语。在重德轻色观念的支配下,我国古代出现了“贤妻美妾”的女性审美模式[4]。有“德”者往往为皇后、正室、淑女的艺术造型,具有被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有“色”者多为宫妃、小妾、歌伶、妓女等,往往被描绘为容貌艳丽之人,虽然拥有极美的色相和动人的风韵,但不配有正经的社会地位。这种“贤妻美妾”的审美趣味正是重德轻色的文化心态在女性审美上的病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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