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长期忽视的问题:“艺术”与“审美”的混淆 “艺术”与“审美”是美学的两个核心概念。在现行美学理论中,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被当做同义概念在使用——当人们谈论所谓的“审美经验”、“审美活动”时,真正谈论的往往是艺术经验、艺术活动;而当人们谈论艺术时,通常又不加任何说明地谈论着“审美经验”之类的东西。这种混用来自这样的基本观念——“艺术的”自然就是“审美的”,或者说艺术活动被看作是纯粹的、典型的审美活动。因此,对审美活动、审美经验的研究,实际上就演变为对艺术活动、艺术经验的研究,或者说主要是通过对艺术的研究而进行的。与之相应,美学理论中关于审美活动的描述,实质上仅仅是对艺术活动的描述,而对艺术的描述也就被认同为对审美的描述。 然而,艺术与审美相同一的观念实际上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察,只是被人们当做一个“自明的”命题而接受。二者的同一产生于美学理论的建构,即把艺术的本质归结为审美,进而艺术活动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审美活动;或者是由于审美活动具有不可捉摸的飘忽性,而干脆把审美活动浓缩为艺术活动以使问题得到简化。然而,实际上艺术的本质并不能归结于审美,艺术活动也不等同于审美活动。 如果我们对现行的美学理论进行现象学悬置,从而对艺术和审美做直观考察的话,则会发现一个事实:无论是在艺术作品的创造过程中还是在艺术作品的接受活动中,都存在有大量的非审美因素,并且这些非审美因素对于艺术来说并非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与审美因素一样同属于艺术之本质的构成因素;因此,对艺术作品的解读来说,审美并非是唯一的维度,而是还有许多其他的维度——诸如历史的维度、政治的维度,等等。在对艺术的理解上,它们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审美的维度。可以说,正是对这些非审美因素、非审美维度的故意忽视或排斥,而执意把艺术归属于单一的审美维度,造成了传统美学对艺术之本来面目的遮蔽,由此也造成了对审美活动之本质的遮蔽。 鉴于“审美=艺术”的流行观念是引起诸多美学混乱、造成许多美学上的伪命题之始作俑者,我们必须对这一流行观念进行消解。 艺术与审美成为两个可以相互替换的同义概念,源于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创立。 被称为“美学之父”的鲍姆嘉通在创建美学时如是说:“美学(Aesthetica,
sthetik)(作为自由艺术的理论、低级认识论、美的(pulchre,sch
nen)思维的艺术与类理性思维的艺术)是感性认识的科学。”(Baumgartem,S.1)在鲍姆嘉通给美学下的定义中,包含着如下的等式:美学=自由艺术的理论=低级认识论=美的思维的艺术=类理性思维的艺术=感性认识的科学。而这一等式的成立来自于三个基本概念之间的等式关系,即“艺术=美=感性认识”。事实上,鲍姆嘉通创立美学时背靠西方思想资源的两个传统,一个是感性与理性二元对立的形而上学认识论传统,在此传统中美与艺术都属于感性范畴而与理性相对立;另一个是由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开创的艺术理论传统。这一传统发展到18世纪时,“美的艺术”的概念诞生,这表明在人们的观念系统中已经成功地将“美”与“艺术”联结在一起,而二者联结的中介无疑是“感性”这一概念。因此,鲍姆嘉通在建立美学这门学科时,选取的是Aesthetica的词根含义即“感性的”作为这门学科的名称,而美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就是美与艺术。由于西方传统上对自然的审美经验觉醒较晚,并且这种审美经验因形而上学传统而受到有意无意的忽视,因此“美”实际上仅限于艺术领域,或者说“美”被归并于“艺术”。 自美学作为一门学科建立起来后,艺术便一直是美学研究的核心对象。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各种有影响的、构成美学传统的理论中,艺术一直是其关注的核心问题,致使“现代美学已逐渐被等同于艺术哲学或艺术批评的理论”,美学被看做“仅仅是一门把我们对各种艺术发生兴趣的有关问题,结集在一起的非常松散的体系”。(朱狄,第3—4页)因此,由传统流传至今的现行美学理论,实际上是以将艺术作为审美活动的理想范型而建立起来的。艺术与审美的同一于是成为美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或核心观念。正因为如此,美学和艺术理论(哲学)的界限从来就没有获得过一个轮廓清晰的界定。而在美学理论中则形成这样一种循环论证的怪圈:一方面,审美由艺术而获得描述;另一方面,艺术又通过审美而获得界定。 笔者认为,艺术与审美的这种混淆既妨碍了对审美活动的本质的理解,又遮蔽了艺术的真正本性,并且也导致了对美学这门学科本身的性质的误解。可以说,审美与艺术、美学与艺术理论(哲学)之间的纠缠不清的关系,一直是美学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能否解决这一问题,是能否真正地建立一种现代形态的美学之关键所在。 二、审美活动与艺术活动的本体论差异 要消除艺术与审美的混淆,意味着必须在理论上找到对二者进行区分的理论判据。而这一工作的进行必须建立于对艺术和审美的某种新的理解的基础上,或者说涉及一种新的美学视野的重构;因为我们不可能以现行理论中的有关说法为依据——它们正是造成混乱的根源。因此,这一工作的真正完成涉及对艺术活动和审美活动分别做深入的系统考察。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只能提供一种概括性的描述。 艺术活动与审美活动所标识的分别是人类生命活动中的两种基本活动,它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有着广泛而活跃的表现。下面先来看艺术活动。 就人们对艺术活动的日常理解而言,它通常被区分为两个部分或环节,即“艺术创造”和“艺术接受”。然而,无论是艺术创造还是艺术接受,都离不开与“艺术作品”打交道:前者以艺术作品的“被创造”出来为标识,后者则以与某一艺术作品的接触为标识。因此艺术活动的核心因素是艺术作品,或者说艺术活动是以艺术作品为标识的一种生命活动。这里“以艺术作品为标识”的说法,描述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某一活动之所以被称之为“艺术活动”,是缘于在此活动中有一种被叫做“艺术作品”的事物的存在。 以上简略的分析揭示出如下事实,即艺术作品在艺术活动中具有先行标识的优越地位。“先行”这一概念在此所强调的是,艺术作品在某一具体的艺术活动的发生中,具有相对于这一活动发生的在先的存在性。为论述方便,这里先以艺术接受活动为例略作解说。通常我们把阅读曹雪芹的《红楼梦》、听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观看梵高的《向日葵》等诸如此类的活动叫做艺术活动,而它们之所以被看做是艺术活动,缘于我们与之打交道的对象——《红楼梦》、《命运》、《向日葵》等是被标识为艺术作品的东西,并且它们作为艺术作品的存在是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读、听、看之活动的。在艺术创作中其实亦是如此。一个生命活动之所以被人们标示为“艺术创作活动”,缘于这一活动最终产生了一个被称为“艺术作品”的东西。例如,同样是写东西,我们把写出诗、小说的活动叫做艺术创作,而把写出公文之类的活动排除在外;同样是摄像活动,我们把拍摄出电视剧之类的活动称为艺术创作,而把拍摄出诸如某一会议实况记录的活动排除在外。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之所以在某些艺术作品尚未诞生之前就把相关活动称为艺术创作,乃是因为这些活动先在地以创造出艺术作品为目的;艺术创作活动的所谓特质是依赖于艺术作品的特质而产生的。就此而言,艺术作品也具有相对于艺术创作的逻辑先在性。